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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關鍵字: 政法委由于實行單位成員制,哪些部門成為中央政法委的組成單位,成為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層次的主題。其焦點亦有兩個:⑴如果職責聯系不強的機關進入政法委,則分散了精力,尤其是將與司法不相干的事務提交入該機制,可能造成中共中央一貫警惕的利用專政職能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等問題;⑵因政體限制,有些機構如進入政法委,造成事權界限擴張,對政體造成傷害。
基于以上考慮,一方面,工商、稅務、質檢、海關、土地、環保等機關,雖然是重要的行政執法主體,但從未被安排進入政法委。另一方面,原本作為政法委成員的一些機構退出。政法委在晚近日益專門化為以刑訴、維穩等事務為中心工作的協調機制。在委員的構成上即為直接參與以刑案為主的政法事務的各機關。政法委構成的外延,依時勢變化、司法改革和政策認識的變化而不斷調整,具有一個歷時性的生成過程。
1、增加解放軍內部主管軍法的機關。1980年1月成立中央政法委,時任解放軍總政治部副主任的黃玉昆為委員。直接的原因在于便利對即將開始的兩案審判進行指導。1979年7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兩案審理領導小組,對林彪、江青兩個集團進行審查處理。在押的黃永勝等人都曾是軍隊高級干部,由軍隊抽調干部偵查、預審。總政為全軍最高的政治機關,黃玉昆為分管保衛的副主任,被吸收為兩案審理領導小組成員之一。1980年組成的特別法庭,黃玉昆為副庭長。更制度化的基礎性原因在于實踐中有大量軍地互涉案件,軍內偵查機關保衛部和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由總政領導,吸收主管的副主任便于軍地互涉案件協調。此后歷屆中央政法委組成成員中,總政均為成員之一。2015年軍改之后,總政治部改為軍委政治工作部,另增設了中央軍委政法委,軍委政法委書記李曉峰中將為成員。
2、增加國家安全部。安全部的前身是中央調查部,1955年4月,軍委聯絡部轉移到中央系統內成立中央調查部,由李克農任部長,日常工作由中辦主任楊尚昆聯系,大事請示時任政治局委員、中央秘書長的鄧小平解決。 1956年八大后,楊尚昆任書記處候補書記,鄧小平任政治局常委、總書記。在黨內隸屬上,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常務書記彭真任主任委員的中央法律委員會和此后的中央政法小組,與中央調查部平行,兩者沒有領導、指導關系。1983年,中央同意彭真、陳丕顯提出的建議,將中央調查部與公安部反間諜等職能的局合并,設立國家安全部。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主管的間諜、特務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此后,國家安全部部長成為中央政法委成員。
3、增加武警部隊。1983年,軍委將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地方部隊和警衛目標全部移交公安部,1983年4月成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1995年后武警領導管理體制改為“兩統一分”體制,“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實行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2009年《人民武警法》第7、10條對武警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力、地位進行了詳細規定和正式確認,規定武警協助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檢察、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重要的押運任務”,“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武警承擔了日益重要的治安、刑偵工作,分擔了部分刑訴職能。武警部隊司令員在2008年被增加為中央政法委成員。
4、1990年后,中共中央要求“各級政法委員會都要有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中的一位副職參加。”此前的慣例,1958年中央政法小組五人成員中即有政治局候補委員、副總理烏蘭夫。1959年政法小組成員中有時任國務院政法辦公室副主任吳德峰。時下,在地方各級政府中,有一位分管公安、司法行政、信訪和聯系國家安全、法院、檢察院的副省/市/縣/區長,習慣稱政法副省/市/縣/區長,為政法委成員。在國務院一層,1982年機構改革時,副總理職位由13人減為2人,另改設國務委員,“國務委員相當于副總理”,為國務院黨組成員、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成員。2003年,中央要求“各級黨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干部任職條件,在領導班子職數范圍內,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行由同級黨委常委或政府副職兼任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晚近的三任公安部長、黨委書記均由國務委員兼任,在中央政法委擔任政法委副書記。因此,另由一位公安部黨委副書記資格的副部長,以單位成員中公安部的成員身份,出任政法委委員。這種構成對于1986年成立的國務院法制局(1998年后更名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未列入政法委成員,也構成一個解釋。因為國務院法制辦主要行使行政法規起草、部委規章審查等行政立法事權,與訴訟并無大的楔入,此外,作為國務院內設辦事機構,其工作由分管政法的國務委員進行領導,職能已被代表。
5、1991年中央決定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同政法委合署辦公。中央綜治辦主任為正部級干部,擔任中央政法委委員。
在以上單位新增為政法委成員單位的同期,民政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不再成為中央政法委成員,使得政法委的職能更加清晰。
對于“政法委員會”一詞,本文認為來自“政法”,而“政法”是法律作為政治上層建筑一部分,服從政治工作大局之意的略稱。但司法實踐中的老干警常認為,“政法委”的“政”字,是指民政部,原因即在于民政部長期歸為“政法口”留下的記憶。民政部在1969年之前稱為內務部,內務部建國初期事權范圍極為寬泛,如部長謝覺哉說內務與外交相對,政府的工作除了外交之外都是內務,在內務里,除了專管部門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內務部的工作。內務部從1949年即劃入政法口,受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1954年一屆人大后,由國務院政法辦公室指導。但1954年12月,陳毅在第三次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講話后,民政以優撫、復員、救災和社會救濟為工作重點,職權較建國初期大為收縮。1959年后,流動人口管理(原稱游民改造)、收容和遣返事務突出,該事項與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公安機關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緊密相關。1959年5月,中央政法小組從五人成員增加到九人,其中有錢瑛。錢瑛1953年之后先后任中央紀委常務副書記、中央監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1959年監察部撤銷后,任中央監委副書記、內務部部長。 1969年內務部撤銷,1978年恢復設立民政部,在1978年設立的中央政法小組成員中,有民政部長程子華。1980年1月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程子華再次成為委員。但是,民政部的各項主要工作,與訴訟并無切入,與其他政法機關也少有需要協調之處,另因組織調整,在1988年改設中央政法小組之后,民政部不再是成員之一。
- 原標題: 委員會制: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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