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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爾特·班納:從殖民地到建國初,美國人失去了大量財產
關鍵字: 財產權美國法律長子繼承權什一稅貴族頭銜在詹姆斯·肯特的《釋義》中,他承認在英國公職是一種財產,但他解釋說,美國的實踐迥然不同,因為“在公職上設立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與我們的風俗習慣不符”。弗朗西斯·希利亞德(Francis Hilliard)表示贊成:“總體來說,公職上的財產權與共和國的構造和原則不一致?!钡搅?9世紀四五十年代,美國法院在判決中一致認為公職不屬于財產。又一種財產消失了。
在英國農村,有一種非常重要的財產是共用權(the right of common),一種為某些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布萊克斯通區分了四種共用權:牧場共用權,即在他人土地上飼養自己動物的權利;捕魚共用權,即在他人水域里捕魚的權利;泥煤共有權,即在他人土地上采掘泥煤的權利;木材共用權,即在他人土地上采伐樹木的自由。所涉土地一般屬于富人所有,而共用權的享有者通常是貧窮的農民,他們依賴這些共用權為生。英國鄉村持續的圈地運動意味著共用權的逐漸消失,但在18世紀晚期,它仍然是英國農村經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較諸英國,北美的人均土地要多得多,因此美國農民對于共用權的需求要少得多。圣·喬治·塔克從未聽說過弗吉尼亞有任何實例,他得出結論說:“這種權利在弗吉尼亞并不存在,如果它確實存在,也只是少數情況?!辟e夕法尼亞州首席大法官威廉·蒂爾曼(William Tilghman)評論道:“據我了解,在賓夕法尼亞,共用權的例子非常稀少?!币晃患~約法官總結說:“所有這些共用權原本旨在農業的利益、家庭的供養以及耕種者土地上的牲畜。書本上關于這些權利的創制、分配、終止和消滅有大量的學問,幸運的是,在這個國家,我們幾乎沒有機會去解釋它們?!痹诿绹灿脵嘁呀洸辉俪R姟?
它們確實存在,特別是在紐約的莊園里。在那里,共用權的授予從殖民地時代一直存留,并在整個19世紀早期引發訴訟。偶爾,提起共用權爭議的案件也會出現在北方幾個州更古老的城鎮里,如馬薩諸塞州的馬什菲爾德鎮(Marshfield)。一個1645年的不動產轉讓包括了一些牧場共用權,直到1830年它們還在訟爭之中。由于它們的稀有,它們恰好成為那些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律人感興趣的奇珍異寶。
詹姆斯·肯特觀察到:“這個國家風俗、財產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共同使用的法律,連同古代法律人所給予的所有才能和學問,都快速衰落到無人記起。”相關的財產權持續得更久一些。美國人仍然有著他們稱為“公用地”(commons)的土地,其通常是城鎮中心的公共廣場,這一意義上的公用地至今依舊存在。19世紀的大多數時候,南部的牲畜所有者享有在他人沒有圍欄的土地上放牧的權利,算是古老牧場共用權的回聲。但布萊克斯通和肯特意義上的共用權在南北戰爭(Civil War)之前就幾乎消失了。
同時,另一種財產也絕跡了。18世紀,他人的勞動被理解為一種財產。對于遍布北美的奴隸制和契約仆役制(indentured servitude)而言,這是至為顯明的事實,但對于一般的勞動來說,也是如此。布萊克斯通曾提及“人們對其仆人的服務所享有的財產權;該財產權系通過簽訂雇傭合同支付薪水購買的”。這一觀念為大西洋兩岸所共同接受。因而,奴隸制、契約仆役制與其他形式的勞動的差別并沒有它們在今天看起來的那么大。從法律的觀點看,一個雇主擁有其雇員的勞動,與一個種植園主擁有其奴隸的勞動一般無二。
出于同樣的原因,子女的勞動被視為其父親的財產。布萊克斯通解釋說:“子女對其父親或監護人沒有財產權;而他們對子女卻有這種權利?!备赣H經常將子女送到其他成人那里當學徒,作為交換,父親而不是子女會得到補償。顯然,假如父親不擁有孩子的勞動,這樣的交易就不會發生。父親像一名雇主那樣,也是財產的所有者。
所有這些思想體系在早期共和國時期逐漸瓦解。北部各州廢除了奴隸制。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讓契約仆役制衰落到無足輕重。日常的雇傭關系被重新定義為法律上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的自愿交易,而不再是一個人對他人勞動的所有權。
關于家庭本質的新觀念使美國法律人不愿將子女或他們的勞動歸類為財產。馬里蘭的法學教授大衛·霍夫曼(David Hoffman)嘲諷“幻想出的父親對子女的財產權”??咸卣J為:“這種原則是未開化的,不適于自由和有教養的人。”律師兼歷史學家愛德華·迪林·曼斯菲爾德(Edward Deering Mansfield)承認:“未成年兒童的勞動屬于他們的父母,法律上屬于其父親。”但他對此感到不滿,他宣稱:“這是英國法和美國法中最糟糕的部分,是野蠻的?!?
在南部,奴隸制的進程持續得更久。奴隸制的辯護者經常將其類比成其他形式的勞動。密西西比州的教育家EN艾略特(EN Elliott)堅持說:“奴隸不是財產,但對其勞動所享有的權利是財產。就像其他任何財產一樣可以轉讓,或者像對未成年子女或學徒所提供服務的權利,都是可轉讓的。”弗吉尼亞大學的艾伯特·布萊索(Albert Bledsoe)表示同意:“奴隸不能被擁有?!辟I賣奴隸“僅僅是轉讓一種對勞動享有的權利”,與一個父親送他的子女去做學徒并無區別。如果早一個世紀,諸如此類的理由會更有說服力,在當時,奴隸制不過是以財產為基礎的雇傭關系這一連續統一體的一端。
《為奴十二載》劇照
然而,到了19世紀中葉,奴隸制看起來越來越不合理,因為它已是該類關系中唯一的殘余。與其他形式的勞動類比顯得荒謬。一名持廢奴主義主張的部長嘲諷道:“看一眼南方的世俗小報,你總能碰到出售幾乎各年齡段、不同特征和性別的奴隸廣告。他們真的只打算出售對奴隸勞動和時間的‘財產權’,而排除或分離出與之同一的奴隸的人身(identical persons of the slaves)嗎?”顯而易見,奴隸本身就是財產,而不是他們的勞動。隨著南北戰爭的結束,這種以他人為對象的財產形式的最終殘余也壽終正寢。
如果在1760年向一名美國法律人索要一份財產目錄,列出他知道的所有的財產類型,那么這份清單上的許多條目一個世紀后已不再存在。封建土地保有權已經廢除。從諸如圣職推薦權的歷史遺跡到一度非常重要的公職權利和共用權,種種類型的無形財產日漸湮沒無聞。法律人不再將子女或雇員作為一種財產。在18世紀中葉到19世紀中葉間,美國人失去了大量的財產。
一些歷史學家認為,18世紀,財產一般被理解為對有體物的支配,從而有異于19世紀和20世紀的財產概念,后者將對資產的無形權利囊括在內,這些資產往往沒有任何物理存在形式。很多18世紀的財產是由像勞動或公職這樣的無體資產組成的。甚至對于一個人可能擁有的最實在的東西——土地的占有,也可以劃分成一束無形的特權和義務。
1762年,當一名英國律師試圖爭辯財產要求有體性時,他主張“為了構成財產的客體,它必須是某種可以被看到、被感覺、被給予、被交付、可以丟失或被竊的東西”。曼斯菲爾德大法官(Lord Mansfield)駁回了他的請求,認為這是荒謬的。他諷刺說:“你怎么偷竊一項期權,或者下一輪的圣職推薦權?”【1】18世紀的法律人不可能知道未來出現的大量無形財產權利,但并沒有陷入“任何財產必須有形”的觀念中,因為他們本來就對另一組不同的無形財產權相當熟悉。變遷并不是從有形財產向無形財產的轉變,而是從一組無形財產權利向另一組無形財產的轉變。
- 原標題:消逝的財產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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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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