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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官網刊文:“死亡稅率”嚴重誤導公眾
關鍵字: 死亡稅率稅負問題思考“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公眾近日,有部分媒體質疑中國企業稅負過重,稱“死亡稅率”是導致經濟低迷的原因。1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刊發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的署名文章稱,中國宏觀稅負水平總體較低,“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文章稱,事實上,我國宏觀稅負近些年來一直穩中有降,特別是一系列減稅降負措施的陸續出臺,企業的稅負大大減輕,但同期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由最初的兩位數的高增長到目前6.7%的增長。可見,簡單推論出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負相關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
文章指出,宏觀稅負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按照IMF統計口徑測算,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接近30%,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33.4%
文章稱,應正確看待宏觀稅負的水平,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當然,由于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一,稅率設定不同,對企業而言,衡量企業稅負的輕或重,不能簡單片面只看稅率的高低,稅率并不等于稅負,應當從多維度綜合衡量。
針對完善我國宏觀稅負,文章最后提出推進清費立稅進程、加大減稅降負力度、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等建議。
文章全文:
“死亡稅率”引發的稅負問題思考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李萬甫
日前,有關媒體相繼報道“死亡稅率”問題,有關人士認為,“死亡稅率――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稅率之重,接近企業的‘死亡線’”,“我國長期實行重稅主義的后果,就是經濟動力和活力的下降”。歸結起來,其核心要義就是:稅負過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空間,是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主要原因。情況果真如此嗎?
一、“死亡稅率”之說,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源自有關媒體的報道,“當前我國企業實際稅費負擔接近40%,對企業來說意味著死亡。”或稱作“死亡稅率”。這一說法的提出,足夠吸引社會公眾的眼球,激起了社會公眾特別是企業界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緒宣泄,引發社會公眾對稅負問題的誤解,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所謂的“大部分企業利潤率都不到10%”與“30-40%的稅費負擔”存在怎樣的內在關聯?需審慎對待,尚難以簡單評價!至于30-40%的“死亡稅率”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這一結論,嚴重曲解和低估了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深層次原因。實際上,形成經濟增速下滑的誘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場環境變化的因素。如果按照這一邏輯思維,是否可以這樣遞推出:只要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了,經濟下行壓力就會得到遏制。顯然,經濟運行狀態的轉變遠非這樣簡單。至于“中國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呈負相關關系”。事實上,我國宏觀稅負近些年來一直穩中有降,特別是一系列減稅降負措施的陸續出臺,企業的稅負大大減輕,但同期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由最初的兩位數的高增長到目前6.7%的增長。可見,簡單推論出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之間負相關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
二、正確看待宏觀稅負的水平
宏觀稅負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通常結合政府收入構成狀況,分為大、中、小口徑:大口徑宏觀稅負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統計口徑測算,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接近30%,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和社會保障繳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測算口徑,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23.4%,而2014年OECD國家平均水平為35.5%;小口徑宏觀稅負是指稅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稅負18.5%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數據測算,2013年發達國家為25.9%,發展中國家為20.4%。
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稅率,世界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126個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23.7%,歐盟國家所得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2.1%,OECD國家平均為24.8%;我國增值稅標準稅率為17%,還有13%、11%和6%的低檔稅率,實行增值稅國家標準稅率平均為15.7%,歐盟國家增值稅標準稅率平均為21.6%。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宏觀稅負水平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當然,由于不同稅種的計稅依據不一,稅率設定不同,對企業而言,衡量企業稅負的輕或重,不能簡單片面只看稅率的高低,稅率并不等于稅負,應當從多維度綜合衡量。
三、稅負的結構性分析
從稅負構成及承擔者來看,我國企業承擔了90%以上的各種稅費,個人承擔的各類稅費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所決定;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對稅(費)負敏感,尤其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盈利能力變弱時,企業自然會感覺稅費負擔重。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費)占比較高,企業直接負擔的稅費顯得并不高。
從稅負的轉嫁性來看,收費往往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有關,與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相關聯,難以轉嫁;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轉稅,由于依附于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可以實現轉嫁,納稅人與負稅人分離,企業只履行繳稅義務,并非負擔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會導致按照世界銀行公布的“總稅率”指標計算的企業稅負虛高。至于流轉稅的累退性,可以通過稅制結構優化完成,但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四、完善我國宏觀稅負的幾點思考
一是推進清費立稅進程。加大費改稅力度,切實將適合稅收形式征繳的收費項目、基金項目改為稅收;在大力推進稅制改革的進程中,適時將某些收費項目并入到稅改方案中,統籌實施;在構建財稅體制框架結構中,通過費改稅,健全地方稅體系,確保地方財源穩固。
二是加大減稅降負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權和規范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規模膨脹,減少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強制占有和使用的份額,著力把握好減稅降負主基調,為刺激企業投資增長、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擴大消費能力,預留空間。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以及相互間資源占有和分配使用的關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為企業和市場松綁,為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借營改增減稅之機,進一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積極研究房地產稅立法,擴大企業所得稅稅基,規范稅前扣除。通過稅制改革,為政府實施精準調控預留空間。
- 原標題:“死亡稅率”引發的稅負問題思考
- 責任編輯:趙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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