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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進一步規范官員家屬經商:省級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
關鍵字: 升級干部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省級干部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本市領導干部隊伍管理,促進本市領導干部廉政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局級副職以上(含局級副職,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團體、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局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國有企業中的市管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商辦企業主要包括:
(一)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注冊公司后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
(二)領導干部配偶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第四條 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市級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二)市委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紀委、市委各部門正局職,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依法受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市管正職等崗位領導干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 業活動。
市高級法院及中級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市檢察院及檢察分院,市公安局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國有企業中的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市管正職領導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職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四)除第一、二、三項以外的其他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本市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五條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向組織作專項報告,填寫《市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并附企業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領導干部應當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專項核實,對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無經商辦企業情況的領 導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核查是否存在漏報、瞞報情況。對干部群眾舉報的有關線索,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依紀依法進行核查。
第七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的領導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動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由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第八條 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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