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海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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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中國人在海外殺害中國人案件,回國受審的關鍵在哪?
這些案件無論是犯罪嫌疑人(罪犯)還是被害人均為中國人,為何有的由泰國處理,有的由中國處理?為何前兩起案件不能將兩個犯罪嫌疑人(罪犯)押解回國內審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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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表述將被修改,下一個問題來了……
真的非常期待,也很好奇,究竟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射程范圍內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具體有哪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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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地先交錢”事件中,被忽略的“農村土地三過”問題
時代變了,尤其在全民自媒體時代,我們的公務員入職培訓至少得增加一兩門情緒管理、媒體應對這樣的課程了,而且得至少每兩年學一次,每次48學時以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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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14周歲男性犯罪嫌疑人”,而不是“14周歲未成年初中男生”
當國家將公民刑事私力救濟的權利收走,所作出的自然是國家會給你一個刑罰加害人的對價,這一對價可以有一些更高層次的考量,但倘若完全收走,完全不給本應受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罪責刑相適應”的處理,不僅是對“社會契約”的違反,更容易滋生次生災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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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上不上網,眼光要放長遠
在裁判文書上網這一事件上,真正有價值有意義去探討的,可能正是這種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之間如何平衡的問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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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10日罰款500,就這?!
向他人投放墮胎藥應當如何定性?以及作為醫生,這種行為是否應當有進一步的法律或者職業評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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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都可入刑,為什么不能將不規范養狗入刑?
此類犬只傷人事件中最多的罪名主要有兩類: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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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訓誡教育是否太溫柔了?
我們的刑事責任觀太過于片面注重生命權,并以此為錨,降序排列其他人身權利了,精神性人格性的權利全面讓位于生命和身體健康這種肉體性的權利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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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算不算虐待?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員關系?包麗案的幾點啟示
凡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都可以成為虐待行為。就行為方式而言,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例如毆打、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治、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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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制止“熊孩子”遭掌摑,還手后被罰200元,合理嗎?
和稀泥換不來糾紛解決,更實現不了和諧法治的社會狀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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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爆料”屬實,張繼科適用什么罪名?
作為債務人的張某怎么可能純粹是出于一種傳播的心態,尤其是出于一種不以牟利為目的的的分享心態,向債權人提供案涉女演員的視頻和照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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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有瑕疵的證據還有法律效力嗎?
很多證據即便有了一些瑕疵,也是可以適用“瑕疵證據補正(補強)規則”的,例如刑訴司法解釋86條、90條就分別規定物證調取無簽名的可以補正、詢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可以解釋原因進行補正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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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親男孩劉學州自殺,只罵網暴者就夠了?
只有快,只有多用吸引人的詞,才能獲得流量、才能獲得利益!“尋親少年劉學州的遺書里,寫滿了被‘謀殺’的細節”、“一個15歲的男孩,被大而黑心的媒體給活活逼死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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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劉鑫被判賠69.6萬元,這夠嗎?
很多朋友很詫異,證據都明確表明的損失已經有124萬多的情況下,法院才酌定支持了49.6萬元,這還能叫判的多?……真正體現法院的一大突破的還不在這,而在那2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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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婭口中的“稅收籌劃”,能算“合理避稅”嗎?
當你總收入固定,在不增加總支出的情況下,僅僅通過變換收入的性質就能實現稅收的變化,這種行為真的合理嗎?已經通過一層公司收支計算之后真正落到個人的最終收入,再走一次個獨,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當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設”:這是合理避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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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爽逃稅補繳就行,劉曉慶會怎么想?
一個偷逃稅款7100余萬只需要補繳即可,另一個才667萬余元(沒有考慮購買力等因素),卻要一人坐牢、一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一年多。前后兩起事件的強烈反差對比,使得網民們反應十分強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