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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鞍鋼憲法與后福特主義
關鍵字: 毛澤東鞍鋼憲法亞當斯密社會分工技術分工后福特主義特征1960年3月22日,毛澤東在鞍山鋼鐵公司《關于工業(yè)戰(zhàn)線上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的報告》上批示,宣稱“鞍鋼憲法在遠東、在中國出現(xiàn)了”。今天,四十歲以上的人還能記得,“鞍鋼憲法”的內(nèi)容是“兩參一改三結合”:干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工程技術人員、管理者和工人在生產(chǎn)實踐和技術革新中相結合。
三十六年過去了。與這期間的許多事物一樣,“鞍鋼憲法”也經(jīng)歷了“墻里開花墻外香”的過程。先是日本,隨后是歐洲和美國,許多任務業(yè)管理學家認識到,“鞍鋼憲法”的精神實質(zhì)是“后福特主義”(post-Fordism),即對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為核心的企業(yè)內(nèi)分工理論的挑戰(zhàn)。
“兩參一改三結合”,用今日流行的術語來說,就是“團隊合作”(team work)。日本的所謂“豐田生產(chǎn)方式”,就是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者的“團隊合作”,每人不固守僵化的技術分工,隨時隨地解決“無庫存生產(chǎn)方式”中出現(xiàn)的問題①。
瑞典的Volvo汽車公司,為了發(fā)揮“團隊合作”的效率優(yōu)勢,于1988年開始,將“裝配線”(Assembly line)改造為“裝配島”(Assembly island),使工人不再象從前那樣在裝配線上重復單一的任務,而是8至10人一組,靈活協(xié)作,組裝整車②。美國也不甘落后,1995年2月1日國會開始辯論“團隊合作法案”。因根據(jù)1935年通過的勞工法(Wagner Act),“團隊合作”是非法的,故美國現(xiàn)在必須對勞工法提出修正,才能充分利用“團隊合作”的效率潛力③。
在這股“后福特主義”的世界潮流中,毛澤東所推崇的“鞍鋼憲法”,以其最早并鮮明地向僵化的福特式分工體制挑戰(zhàn),而格外受人矚目。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管理學教授羅伯特?托馬斯(RobertThomas)明確指出,“毛主義”是“全面質(zhì)量”和“團隊合作”理論的精髓④,即充分發(fā)揚“經(jīng)濟民主”——兩參一改三結合——恰是增進企業(yè)效率的關鍵之一。
遺憾的是,在“鞍鋼憲法”的發(fā)源地,人們今天卻很少再提起它了。這其中的原因是復雜的⑤,但一條明顯的原因是“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中出現(xiàn)的混亂使“鞍鋼憲法”在執(zhí)行中與原意出入極大。現(xiàn)在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應該把“嬰兒與洗澡水一起倒掉”。在“改革、開放”的今日,在世界性的“后福特主義”潮流中,“鞍鋼憲法”能否成為我們民族工業(yè)振興的精神與組織資源之一?
當然,不少人對這個問題持否定答案。汪丁丁先生便是其中的一位。在批評我和甘陽的文章中(載《讀書》1995年第4期),汪丁丁明確指出,“必須先搞‘福特主義’生產(chǎn)”,才能談得上搞“后福特主義”。他的論證之邏輯很簡單。用他原話來說:“我這個判斷的根據(jù)很簡單:你要過上富裕的日子嗎?那就必須組織社會分工”;依他看來,社會分工帶來工業(yè)生產(chǎn)的“規(guī)模經(jīng)濟”,也就是福特主義;而只有到“電訊技術發(fā)達”之時,今日中國工人的“第五代子孫”才“可以在高爾夫球場里通過手提電腦指揮無人工廠的生產(chǎn)”,這也就是他所理解的“后福特主義”。
令人一目了然的是,汪丁丁的論證完全系于分工理論。而他所依據(jù)的分工理論,則是亞當?斯密首先在其《國富論》第一篇第一章中提出的。因此,如果我們能夠論證出斯密的分工理論的致命缺陷,汪丁丁的論點也就不攻自破了。
我們認為,亞當?斯密的分工理論有兩大弊病: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是斯密將“社會分工”化簡到“技術分工”。
換言之,他沒有將“社會分工”與“技術分工”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區(qū)分開來,《國富論》開篇頭一句話便是:“勞動生產(chǎn)力上最大的增進,以及運用勞動時所表現(xiàn)的更大的熟練、技巧和判斷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結果⑥。”這自然是極富洞見的觀察。但是,他沒有說明這里的“分工”指的是“技術分工”還是“社會分工”。
所謂“技術分工”,指的是將一項生產(chǎn)任務分解為不同的步驟去完成;所謂“社會分工”,指的則是工人被安排到不同的步驟上去的方式,例如,可以安排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不同的生產(chǎn)步驟,也可以安排同一個工人去完成不同的步驟。
無疑,“技術分工”通過對生產(chǎn)過程的分解,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chǎn)率。但是,“技術分工”與“社會分工”之間并無“一一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產(chǎn)過程的不同步驟不一定要求不同的工人去完成。例如,我們前面提到的裝配汽車,既可以有“裝配線”,也可以有“裝配島”,而這兩種形式下的“社會分工”是不同的。又如,即便是在同一條生產(chǎn)線上,同一個工人可以永遠干同一件事,也可以經(jīng)常調(diào)換工種。簡言之,對生產(chǎn)過程的步驟分解,與對工人工作安排的分解,不是邏輯上同一的概念。
- 原標題:崔之元:鞍鋼憲法與后福特主義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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