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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擬修訂 自然人將納入稅收保全強制執行范圍
關鍵字: 稅收稅收征收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自然人稅收保全強制執行中國國務院法制辦7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個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加大征管力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范圍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內的所有納稅人,并規定可以對個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進行稅務檢查。
為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工作需要,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在調研、聽取意見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稅收征收管理法擬修訂 自然人將納入稅收保全強制執行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相關方信息報告義務,加大稅源監控力度。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范圍,并規定涉稅信息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過失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造成漏稅的,稅務機關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稅款滯納金外,可以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稅款滯納金。“對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與有關法律相銜接。一是與行政強制法相銜接,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款滯納金”,以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相區別,并完善稅收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費用承擔規定。二是與刑法修正案(七)相銜接,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并增加“漏稅”的相關規定。三是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明確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
背景知識
稅收保全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收保全的兩種形式(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收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的兩種形式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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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梁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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