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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力: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為例
關鍵字: 趙氏孤兒復仇題材司法制度社會變遷報復本能編者按:近日引發熱議的山東聊城于歡辱母殺人案的相關討論中,除了在現有相關法律規定的范疇進行討論,如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但也有人提出了復仇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問題,尤其是在一些具有儒家情懷的人那里,即使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只是復仇,也是有正當性的,司法部門在量刑中也應予考慮。但一般而言,復仇作為私人暴力的報復性行為,在現代法律中都是被禁止的。那么,從法理的角度看,復仇是否就在現代法律中完全沒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呢?朱蘇力教授的文章專題探討了這一問題,供讀者參考。
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社會,復仇都曾普遍且長期存在。盡管今天復仇在許多國家已為法律禁止,但是以復仇為題材或主題的故事曾經且至今感動著一代代受眾,是一個永遠寫不完的主題。在西方社會,從古希臘的《安提格涅》、《阿伽門農》到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乃至近現代的《基督山伯爵》、《凱旋門》都反映或涉獵了復仇主題。現代的諸多涉獵司法訴訟的文藝作品,背后往往為復仇所推動。
在中國,盡管最驚心動魄的復仇故事似乎都發生在先秦,著名的如伍員鞭尸、臥薪嘗膽、荊柯刺秦、趙氏孤兒等,但諸如后代的武松血刃潘金蓮為兄復仇的故事也一直在民間廣為流傳。即使現當代不時有作者在所謂新觀念的指導下試圖作點翻案文章,但對廣大民眾幾乎毫無作用,武松仍然是民間頂天立地的英雄。更令人詫異的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反觀,即使是文化大革命時期兩部最著名的芭蕾舞劇,《白毛女》和《紅色娘子軍》(以及其他反映階級斗爭的“樣板戲”),如果除去其中現代的革命色彩,主線仍然是復仇。
復仇在文學作品中得到如此廣泛、持久的表現,其中必定有深厚的人性基礎和復雜的社會根源。如果沒有穩定的人性基礎,僅僅是社會的原因,復仇就不會在諸多不同社會中持續出現,乃至各國統治者長期的嚴刑峻法也難以徹底禁止,持久的意識形態宣傳也難以改變。
事實上,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礎動力就是人們的復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親人沒有復仇意識,司法審判就很難啟動,整個司法程序——即使由于國家干預而啟動——也會完全不同;受害人或其親人總是比一般人更愿意不計報酬地協助警方調查罪犯,比一般證人更自愿出庭作證,甚至要求法院施以重刑,由此才有了目前各國在這一層面上看大同小異的司法制度。如果說今天的復仇少了,那也不是人們的復仇愿望減少了、弱化了,而是有了司法制度這個替代和制約,人們可以借此更有效地復仇。
這也就指出了復仇形式的社會因素。如果僅有人性的因素,沒有社會的因素,復仇就不可能,無論是在現實中還是在文學作品中,呈現了如此豐富多樣的形態;我們也就很難解釋為什么無論中外,似乎總是古代的復仇故事更激動人心,更令人肅然,令人沉思。
本章并不打算僅僅是一般地討論復仇問題,而是試圖將復仇作為一個法律問題,也許更準確地(?)說,作為一個法學理論問題來討論。
我的這種努力也許立刻會受到中國法學界的抵制。在當代中國社會,特別是在城市人,尤其是在受過現代法律訓練的法律人心目中,復仇趨向于被視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是私刑。在當代法學理論中,法律通常被界定為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普遍的社會規范,據說代表的是或至少應當代表社會的正義;而復仇常常被認為是一種私人行為,最多也僅僅代表了復仇者個人心中的正義。在這種社會/個人的話語以及隱含在這套話語內的意識形態影響下,復仇被簡單打發了。尤其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討論復仇似乎更不合時宜了。
然而,本章中通過分析將表明,盡管復仇常常是在國家制定法之外,包括在國家法出現之前,由受害人本人或與受害人有親密關系的人(往往是其親屬;但我們將很快看到,至少在古代中國并不必定如此)對侵害者有意識施加的遲到的懲罰,滿足的是受害人或其親人的情感需求,但復仇的意義和功能都是社會的;復仇實際是一種社會制度,是一種高度分散執行的社會的制裁制度或控制機制。如果不是——一種近代的觀念——把法律等同于集中化使用的合法政治暴力,而是強調法律作為普遍規范的特點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則完全可以視復仇為廣義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日耳曼法中的司法決斗——復仇的變體
或者,即使堅持法律同國家權力的聯系,我們也仍然可能通過考察復仇來重新理解法律的緣起,不僅僅是刑法的緣起,盡管許多法學家更習慣于將刑法同復仇聯系在一起。
在這一意義上,復仇制度的諸多核心要素至今仍然是實踐中的傳統法律必須具有的。復仇并不像今天大多數人,包括絕大多數法學家,認為的那樣,是人類野蠻、不文明的產物;恰恰相反,復仇,特別是制度化的復仇,其實是一種文明、理性的產物。我的分析表明,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實際情況是,人類的文明、理智越是發達,復仇越殘酷;復仇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層面上反映的是文明的發達程度。盡管今天復仇已大大減少,但這種變化與狹義的文明,無論是仁慈、善良、道德、人性、理性、啟蒙、人權或狹義的文化,都無關,最主要應歸功于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結構性變遷。
由于這種變遷,復仇失去了其原先具有的廣泛且重要的社會功能,失去了與現代社會的兼容性。
- 原標題:蘇力 | 復仇與法律:以《趙氏孤兒大報仇》為例(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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