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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緒回:解答李某某案判決的幾個“疑問”
關鍵字: 李某某李天一李某某案李天一案李某某案判決李某某案法律問題李某某案律師李某某案2013作者李某某案昨天一審宣判,在全民圍觀中暫時落下了帷幕。法院在宣判同時公布的部分法庭查明事實,算是李某某案諸多版本里最權威一種。在7個月的不斷圍觀中,通過律師的打架及媒體的不斷爆料,盡管有些細節無法證實,但李某某等人行為構成犯罪也在不少人意料之中。不過,因為法院只公布了判決書部分內容,案件還有一些法律上的“疑問”有待澄清。觀察者網收集了部分讀者的問題,答疑解惑。
問:判決書給人最為直觀的印象是李某某的刑責明顯高于其他未成年人,那是不是因為李某某是主犯,其他人是從犯呢?
答: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屬從犯。李某某5人顯然不構成犯罪集團,但屬于共同犯罪。而法院在其專門解釋中也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于其他被告人。那么為什么李某某不構成主犯呢?原因在于:5人均積極、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行為。因此,法庭沒有接受另外3名未成年人屬于從犯的辯護意見。
問:既然5人中不分主犯和從犯,法院又是遵循何種規定,做出差別如此之大的判決?
答: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強奸罪且有輪奸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某等4人作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據刑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事后判決來看,李某某僅僅“享受”了從輕處罰,其他3人則是被減輕處罰。至于減輕至多少年,則依賴法院對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態度以及被害人的建議的考量。本案中,魏某某兄弟二人以及張某某都表示悔罪,而且愿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被害人也建議對魏某某(弟)、張某某輕罰,后二人最終的判罰也是最輕的。
至于李某某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屬于輪奸案中的最輕處罰。盡管按照刑法,輪奸案最高可以處死刑,但刑法同時規定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并且本案中被害人身體健康沒有遭受重大傷害,因此判罰基本可以斷定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李某某被判10年的確可以說是“從輕處罰”了。
問:對4名未成年人的判罰有一處與王某某不同,那就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一項。這是為什么呢?
答:因為4人尚未成年,沒有政治權利,自然無法剝奪。剝奪政治權利在刑法中屬于附加刑,不是必須判處的。
問: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都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前者緩刑5年,后者緩刑3年。為什么緩刑期這么長,甚至超過本身刑期?死刑不也只是緩刑兩年嗎?
答:首先,緩刑適用于那些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以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罪犯,且本身刑期只能在3年以下。符合條件的僅張某某和魏某某(弟)2人。其次,緩刑的期限雖然和本身刑期相關,但獨立計算。按照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之所以魏某某(弟)的緩刑期較短,可能因為他是5人中年紀最小的。
至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比較特殊的一個規定,其期限固定,主要用于考驗罪犯在兩年時間內,是否會再次故意犯罪,以決定是否對其執行死刑。這個規定顯然是服務于刑法“慎殺”的目的。
問:有人稱律師的無罪辯護坑了李某某,導致其刑期較重,說法有道理嗎?
答:從法庭公布的判決來看,這個說法有其道理。法院認為,李某某不但在共同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同時有較多暴力動作,并且李某某無悔罪態度,法院據此做出判罰。但是,李某某并非從始至終都毫無悔罪。從《南方周末》關于李某某案報道看,李某某證詞前后不一。之前5人都一致說出發生性關系的順序,后來李某某卻稱“睡著了什么都不知道”。這個說法一經報道,引起一片嘩然。顯然,李某某更改口供是配合律師做無罪辯護。當然,這個態度也讓他付出了代價。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律師無罪辯護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風險呢?或者說法庭對悔罪態度的自由裁量是否會影響律師的辯護權利呢?應該說,律師的辯護權利并不是抽象權利,在每一個案件中,這個權利都會轉化為一種具體辯護策略,這個策略毫無疑問會影響到法庭的最終判決。但這不意味律師的無罪辯護權就受到了影響,否則無法解釋許多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
問:很多媒體在炒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系,法院的判決對此有所考慮嗎?
答:從上述的簡單說明中可以看出,本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從李某某等人進入酒吧到案發,共有8個小時,中間發生了很多事情,不少細節可供玩味,5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第二,同為未成年人、李某某刑期顯著高于他人,剩下3名未成年人中,判罰也各有高低。第三,構成強奸罪且有輪奸情節,如何給未成年人量刑,到底是從輕還是減輕?其中后兩點都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中。以本文的淺顯觀察,盡管法院最終認定5人行為構成犯罪,但給其他3人如此輕判,顯然也是考慮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關系的某些“特殊”之處。
總結:
在7個月的媒體追逐中,不斷被放大、突出的李某某等人的“身份”其實并不構成本案復雜之處,法院公布的判決內容對此也是不置一詞。另外一方面,從李某某家人的表現來看,多請律師,請名律師,上訪,反訴以及請一票專家開所謂論證會,招數毫無新意——不論是黑老大還是集資詐騙犯都使過,這些招數也恰恰說明所謂李家“身份”根本就起不到什么作用,否則,也不至于如此費勁了。
基于以上判斷,筆者相信法院基本排除考慮“身份”對本案的影響,在法庭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判罰,不論是從輕或減輕或緩刑處罰,都有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因此本案的最后一個“疑問”就是,李家聲稱要上訴,如果上訴終審判決會有變數嗎?筆者預判上訴不會有什么作用,不過是讓律師多拿一些代理費,顧問多拋頭露面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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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軒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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