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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會,個人隱私保護任重道遠
關鍵字: 互聯網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隱私權隱私人類社會已經進入信息社會。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支撐下,個人信息實現數字化,信息的搜集、傳輸、傳播成本大幅下降,海量數據已成常態。物聯網、云計算的蓬勃發展,使各種技術以信息技術平臺為基礎迅速整合,大幅提高個人身份的可識別性,給個人數據和隱私帶來了新的風險。因此,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的立法和公共保護已經成為極為必要的公共政策。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的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發展非常迅猛。中國的移動電話用戶和互聯網用戶數量上分別于2001年和2008年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移動通信和互聯網第一大國。與此同時,中國的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也愈發嚴重。以個人數據為“平臺”的活動幾乎做到了從搖籃到墳墓,嬰兒出生,還未出醫院,父母即已收到奶粉等嬰兒用品的短信;親人剛去世,家屬就收到殯儀服務的短信。信息泄露導致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各個方面都難以避免受到商業信息的侵擾,推銷保險、日用品、培訓、留學、移民等各種服務或垃圾信息,無孔不入。
其中,還有不少發展到個人信息犯罪的程度。僅在2012年4月公安部統一部署的20個省區市集中行動中,劍鋒直指全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網絡,就抓獲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8個,摧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和“資源大戶”161個,打掉從事非法討債、非法調查等的“非法調查公司”611個。
近年來,面對這些問題,各界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呼聲一直不斷。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下稱《決定》),是對個人信息保護社會需求的正面回應,呼應了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的內在要求,初步確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框架性原則,可預期將進一步推動個人信息保護具體立法的進程。
個人信息的悖論
個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對個人身份的可識別性。歐盟相關立法中對個人數據的定義是:“指任何關于一個已識別或可識別的個人(數據主體)的私人或者具體狀況的信息”,其中身份可識別的人指的是“身份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特別是通過身份證號碼或者一個或多個與其身體、生理、精神、經濟、文化或社會身份有關的特殊因素來確定的人”。《決定》第一條中“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樣強調保護具有個人身份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
可識別性內在地寓于物聯網、云計算的技術框架中。物聯網是通過射頻識別(RFID)、紅外感應器、全球定位系統、激光掃描器等信息傳感設備,實現物與物、人與物、人與人之間的通信互連;云計算只有在提高可識別性的基礎上,才能更安全地實現信息和數據的存儲和提取。因而,基于信息技術平臺的技術整合提高了數據的可得性,并將分散的各種數據最終“集成”于人(數據主體)的身份上,進而強化數據與人的身份之間的關聯性。這在邏輯上帶來了個人信息的悖論,個人數據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在于提高個人身份的可識別性,這有利于增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但同時也增加了個人信息不當使用和泄露的風險和危害程度。因而,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內在地要求提高身份的可識別性(不具備可識別性則無法判斷受保護主體),這反過來又提高了個人數據的價值,為不當使用而侵害提供了激勵,對監管和保護力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個人信息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隱私權問題。雖然美國和歐盟都非常注重公民的隱私權保護,但在基本原則和保護模式上二者之間存在分歧。在歐盟,隱私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使得歐盟成為世界上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最嚴格的地區。早在20世紀中期,就已經通過相關的數據保護法律,提高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力度。在美國,隱私權被納入到自由權的框架內,重點在于防范政府的侵入,而對于來自企業和社會組織進行的個人信息使用上,則顯得弱一些,甚至作為消費者保護權(經濟權利)來處理,這與歐盟的保護模式明顯有天壤之別,主要原因是來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
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為媒體的言論自由提供了非常強有力的保護。在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問題上,涉及個人與媒體之間的關系,新聞媒體中的個人隱私,如果成為言論的一部分,那么隱私權與憲法第一修正案就形成了內在的沖突。顯然,一定程度上作為經濟權利處理的隱私權,在法律效力上難以與承載著公共利益(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相抗衡,這導致了在美國隱私權的保護相對較弱。
個人信息的被遺忘權
歐美之間關于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的差異突出地體現在2012年初關于“被遺忘權”的爭論中。“被遺忘權”賦予個人要求社會組織恰當使用或刪除個人數據的權利,體現的是個人(信息主體)對于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主導權和控制權。個人信息的一個基本特點在于主體(個人)與客體(信息)之間的分離,這在信息社會中尤其嚴重。信息技術使得個人信息的搜集非常容易,而且往往是在個人沒有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如街景、街拍、監控錄像等)完成的,這使得個人對于隱私的控制能力極為薄弱。歐盟提出的“被遺忘權”主要從事后追認的角度賦予個人對于信息和數據的控制權,個人有權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個人信息和數據。
從信息技術的角度來看,“被遺忘權”還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即服務器上的個人信息和數據問題。個人電子郵箱賬戶、云端的計算、存儲和提取等網絡操作中,均會在服務器端留下個人信息、數據文件及電子痕跡,這些關系到個人信息的數字文件有可能無限期地被保留在服務器上,即保留在網絡服務提供商手中。那么在個人明確表達刪除意愿或進行刪除操作后,“被遺忘權”將此項權利賦予了個人,并明確了服務商的責任和義務。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中來看,“被遺忘權”在中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可。其中第八條規定:“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布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者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我們從中可以看到“被遺忘權”的影子。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還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公共利益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和社會很多情況下要進行個人信息的統計(如人口普查等),這要求公民有提供個人信息的義務。因此,個人信息保護法律中應有例外條款。1995年歐盟出臺的《關于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自由流動的指令》中就確立了例外條款:“鑒于如果有重要理論有證明公共利益在某些領域如公共衛生、社會保護(特別是為了確保在醫療保險系統解決利益和服務訴求所適用的程序的質量和成本效率)、科學研究以及政府統計領域具有正當性,則基于該重大利益成員國應當被授權對于敏感中來數據處理的禁止做出例外規定。”
例外條款的重要性在于,具有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搜集除了要求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之外,還有整體性,即只有整體配合才使得這類情況下的信息搜集有意義。出于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搜集,將使得個人信息進入社會信息公地,這樣一來,個人的絕對控制權將可能導致“釘子戶”的出現,進而出現數據信息的反公地悲劇,因個人不配合導致社會意義上的信息價值降低,甚至喪失。當然,這同時要求信息搜集方(政府機構和社會組織)有極強的自我約束、可信的承諾和可靠的技術手段。這類權利和義務需要在例外條款中進行處理。
中國作為全球移動通信和互聯網第一大國的地位,決定了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和制度建設上面臨的困難更多,難度更大?!稕Q定》的出臺在立法和制度建設上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今后在進一步根據中國發展現狀、社會實際以及文化傳統,抽象出相應立法原則的同時,更應通過立法提出具體而明確的要求,為信息社會的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工具。
(本文刊載于《社會觀察》2013年第2期)
- 原標題: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保護任重道遠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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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新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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