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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不得設置每日登錄等誘導性獎勵
最后更新: 2023-12-22 12:44:481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通知,就《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22日。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所有網絡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絡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以下為文件全文: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網絡游戲管理,規范網絡游戲行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網絡游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包括網絡游戲的研發、出版、運營和網絡游戲幣發放及交易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網絡游戲監管查處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組織】網絡游戲行業的社會團體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的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運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確定的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網絡游戲經營單位許可審批過程】從事網絡游戲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報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許可證審批情況報告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出版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對許可證審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許可證申報材料】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以及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服務等活動,應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游戲服務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六)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及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供內容審校制度、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
第十一條【變更及公示】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或網絡游戲經營業務范圍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最終實際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信息。
第三章 網絡游戲的出版經營
第十二條【網絡游戲審批制度】網絡游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游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游戲批準文件后,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組織游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變更與重新申報】已批準出版的網絡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或者變更游戲名稱、游戲出版單位或主要運營機構的,網絡游戲出版單位應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禁止買賣、套用版號】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游戲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第十五條【內容管理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實行內容自審制度,依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加強出版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網絡游戲內容合法和出版質量。
第十六條【禁止性內容】網絡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一)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玩法的。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境外運營發行游戲,應自覺遵守網絡游戲內容禁止性規定,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遵循國際規則和文化傳播規律,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禁止強制對戰】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第十八條【限制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網絡游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擬道具高價交易行為。
所有網絡游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為,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第十九條【標識規范】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時,應作好信息標識:在游戲開始前的顯著位置全文登載《健康游戲忠告》;在游戲開始前、《健康游戲忠告》后,設置專門頁面并在游戲官網的顯著位置,標明游戲著作權人、出版單位及其許可證編號、主要運營單位、批準文號、出版物號等信息。
第二十條【核驗義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游戲。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在運營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的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運營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各類手機、電腦、電視、游戲機等智能終端生產經營單位預裝網絡游戲時,須核驗該網絡游戲審批文件是否真實有效,信息標識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準或信息標識未標明的網絡游戲。
第二十一條【技術測試規范】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游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游戲技術測試的,應確保網絡游戲內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2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刪檔處理。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在每次測試開始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測試游戲的名稱、范圍、測試周期、用戶規模,并提供技術測試內容、賬號和內容合法承諾書。
網絡游戲技術測試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須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的批準文號、出版物號:
(一)公開提供可直接注冊登錄服務器的客戶端軟件的;
(二)向網絡游戲用戶收費的;
(三)以商業合作、廣告銷售等方式獲取收益的;
(四)開展其他應視為網絡游戲運營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實名注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應嚴格落實用戶實名注冊和登錄規定,確保用戶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
第二十三條【游戲幣發放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發放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游戲幣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放網絡游戲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游戲幣標準要透明合理;
(三)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幣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的情況除外;
(四)保存網絡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條【游戲幣交易規范】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經審批的網絡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二)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幣錢包從事網絡游戲幣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幣錢包交易服務;
(三)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為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為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后,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于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2年。
第二十五條【游戲幣發放及交易企業規范】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游戲幣發放和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
第二十六條【網絡游戲虛擬道具發放及交易規范】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或者變更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應當及時在該網絡游戲的官方主頁或者游戲內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發放和購買標準要透明合理。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將用戶獲得的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幣,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網絡游戲幣交易規定執行。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發放的,用戶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兌換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游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絡游戲幣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隨機抽取】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隨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游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為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絡游戲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禁止為違法游戲提供支付服務】任何單位不得為非法網絡游戲和違法網絡游戲經營活動提供支付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提供支付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宣傳推廣規范】為網絡游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游戲廣告。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游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內容。
第三十條【發現違法違規內容處理與報送】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對用戶在游戲內發布的信息內容須嚴格落實信息安全審核、違法信息屏蔽過濾等制度措施,發現網絡游戲中存在違法違規內容,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對網絡游戲中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的用戶,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約停止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通過網絡處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公開專門的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依法告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壟斷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用戶協議和網絡游戲規則】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規則、用戶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糾紛處理】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在提供服務的網站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信用制度】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建立網絡游戲信用制度,將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列入警示名單,實施前置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聯動處罰機制,對違法違規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約束。
第三十六條【終止運營】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游戲的,應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網絡游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游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四章 未成年人保護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保護的落實主體】保護網絡游戲未成年人用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版主管部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出版主管部門監督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落實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懲處違規行為,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進行預防和干預。
第三十九條【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
(二)對容易導致沉迷的、存在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內容的游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三)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號租售、游戲幣及虛擬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隨機抽取服務;
(六)網絡游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
(七)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的網絡游戲經營行為。
第四十條【防沉迷制度】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未成年人身份核驗】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四十二條【適齡提示】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游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游戲內容或者游戲功能。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游戲產品的類型、內容與功能等要素,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明確游戲產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三條【監護人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樹立正確的網絡游戲消費觀念,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同時應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游戲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社會各界責任】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游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游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制定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行業自律規范,引導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參與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管理部門職責】出版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一)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二)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對網絡游戲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對網絡游戲出版實行前置審批;
(四)對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管理;
(五)對轉借、出租、買賣、套用、違規使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批準文號、出版物號以及私服、外掛、侵權盜版等擾亂網絡游戲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與網絡游戲管理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管轄分工】各級出版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單位注冊地或者單位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單位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或者網絡游戲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四十七條【年度報告】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有關網絡游戲管理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絡游戲出版、運營的績效情況,網絡游戲幣發放和交易的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相應許可撤銷】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再具備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出版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六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網絡游戲產業保障與獎勵】出版主管部門保障、促進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五十條【鼓勵精品原創游戲】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樂的網絡游戲。
第五十一條【鼓勵國際合作】鼓勵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游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第五十二條【優秀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推動網絡游戲產業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批準從事游戲服務的處罰】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游戲出版、運營或網絡游戲幣發放、交易等活動,或者上線運營未經批準的網絡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視情況予以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的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絡游戲,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網絡游戲內容違規處罰】出版、運營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網絡游戲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網絡游戲廣告推廣違規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六條【出借、出租等許可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規變更許可內容、擅自中止等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止版號申請、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擅自中止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超過180日的;
(三)網絡游戲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有關規定的,由出版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實名注冊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網絡游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網絡游戲,責令暫?;蚪K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其他違規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實行內容自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在網絡游戲中設置強制對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引導網絡游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作好信息標識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履行相應核驗義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規定發放和交易網絡游戲幣和虛擬道具的;
(八)違反本辦法及出版主管部門關于網絡游戲出版經營活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定義】【網絡游戲出版】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出版,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運營是指網絡游戲出版后,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下載或在線交互使用,并向用戶收費或者以廣告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絡游戲產品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并參與網絡游戲運營收益分成,屬于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技術測試】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技術測試是指面向非特定公眾開放網絡游戲內容,對游戲性能、缺陷以及服務器負載等進行多方面測試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單位發放,網絡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虛擬道具是指由用戶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游戲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或者在游戲內通過游戲方式獲得的,存在于特定的游戲程序之內的虛擬物品。
【網絡游戲幣發放】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發放是指網絡游戲運營單位以銷售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絡游戲幣,并在該網絡游戲內提供該網絡游戲幣使用服務的行為。
【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幣交易服務,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行為。
【私服、外掛】本規定所稱“私服”“外掛”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游戲,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三條 對無故事情節、玩法簡單、無充值消費的國產小程序網絡游戲的管理,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網絡游戲服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責任編輯: 林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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