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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審金銀花商標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碧麗公司起訴
備受關注的金銀花商標案再有新進展:在直接提審一起金銀花商標案9個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蘇州中院和江蘇高院原一二審判決,駁回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碧麗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判決書。
自2019年以來,全國上百家花露水生產企業因“金銀花”商標被起訴索賠,大量企業被判決賠償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2022年1月,澎湃新聞介入報道,最高法決定提審蘇州詩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的金銀花花露水案,全國多地法院陸續出現改判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涉案第603857號商標“金銀花”注冊商標的轉讓和續展。
詩妍公司代理律師趙智慶律師介紹,2023年1月4日,當事人收到了最高法的判決書,認定詩妍公司不侵犯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的“金銀花”商標專用權。
“最高法的判決引用了商標法第59條第1款,對涉案金銀花商標的顯著性、公眾對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金銀花’文字的保護限度等,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意義,為以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樹立了一個標準。”趙智慶說。
“金銀花”商標持有人索賠超千萬
2022年1月18日,澎湃新聞報道,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銀花”商標,在全國發起數百起商標侵權訴訟,索賠超千萬元。被訴企業在生產花露水產品時,添加了金銀花提取物,并在瓶身標注“金銀花花露水”。絕大多數法院在一審中均判決碧麗公司勝訴,判被訴企業賠償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其中,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60家企業總起訴金額達1200萬元。
碧麗公司的金銀花商標。
“就因為碧麗公司將‘金銀花’三個字注冊,難道就只有他能生產金銀花花露水,其他廠家都不能生產了?”多家企業對于法院的敗訴判決不能接受,他們表示,他們自己的產品本身都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其在產品瓶身標注“金銀花”僅僅是作為描述性使用“金銀花”名稱,以提示消費者,并不存在侵權他人商標。
最高法引用的證據材料顯示,在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平臺備案的金銀花花露水商品超過90個,“金銀花花露水”是消費者在淘寶、百度等平臺搜索花露水商品的重要索引。
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秘書長武常委介紹,面對敗訴判決和碧麗公司的索賠壓力,“協會大量企業簽署了5-15萬元不等的所謂商標諒解協議書,并支付了賠償款;很多賠償款支付到了碧麗公司股東、或者案外人私人銀行卡號,或者支付到涉訴律師事務所賬號。”
相關代理律師統計,碧麗公司的金銀花商標案自2019年開始批量發起,約有200多起,每起索賠10萬元左右,總索賠金額超千萬元。
江蘇詩妍公司代理律師趙智慶在金銀花案再審申請時發現,金銀花商標本身存在重大權利瑕疵。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金銀花”商標檔案顯示,涉案603857號金銀花商標系1992年由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注冊,1994年1月27日,金銀花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并被要求交回《注冊商標證》。撤銷理由包括,該商標用在化妝品中時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違反了《商標法》,“已屬注冊不當”。撤銷公告時間為1995年,且根據當時法律,該裁定為一裁終局,不能復議。
奇怪的是,該被撤銷商標在未顯示權利恢復的情況下,卻“死而復生”進行了兩次轉讓,最終于2010年左右由碧麗公司受讓取得。該商標經過三次續展,有效期到2032年7月29日。
最高法提審,國知局撤銷商標權
這個蹊蹺的商標帶來的敗訴判決,引發了眾多企業的不滿。2022年3月,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及金銀花案被訴方等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信息公開,希望查清該商標背后的情況。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下達裁定,決定提審詩妍公司申請的金銀花案,再審期間原判決被中止執行。最高法的提審裁定被披露后,多地法院對于金銀花案的處理出現轉向。
2022年4月開始,江蘇南京中院、四川高院等法院,對其二審、再審的“金銀花”案均裁定中止訴訟。當年6月24日、30日,廣東中山中院更是在二審中直接對兩起金銀花商標案改判,撤銷原支持碧麗公司的一審判決,改判被訴企業不構成商標侵權。
2022年9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布公告,撤銷核準第603857號商標“金銀花”注冊商標轉讓、續展的決定。
202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詩妍公司與碧麗公司的金銀花商標案。作為再審被申請人的碧麗公司提出,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金銀花商標的撤銷裁定,他們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的審理有賴于該行政訴訟案的結果,為了不影響商標權利的穩定性,要求法庭中止審理本案。
但主審法官認為,“該行政訴訟是針對商標轉讓、續展的決定,而不是本案商標權利狀況的決定,和本案的爭議焦點不具有直接的關系,不屬于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遂當庭駁回了碧麗公司的中止申請。
澎湃新聞獲悉,在上海碧麗公司起訴江蘇詩妍公司商標侵權的訴訟中,原一審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二審法院江蘇高院均判決認為詩妍公司生產的金銀花花露水構成對碧麗公司“金銀花”商標的侵權,并最終判決詩妍公司向碧麗公司賠償12萬元,潤發公司對其中的2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再審:“金銀花”商標顯著性不足
歷時9個月,詩妍公司收到了最高法作出的再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該判決的時間為2023年9月27日。
據判決書,最高法對于原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并歸納再審的焦點問題:詩妍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是否侵害了碧麗公司的商標權。
最高法認為,通常情況下,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或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如果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經營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公共領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則該種對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
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以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依照該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表明本商品主要原料或其他特定特點的文字、圖形、三維標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涉案商標單從“金銀花”文字本身看,其固有含義是指一種草本植物,又名忍冬花,作為中藥材,具有清熱去火、通經活絡的功能。將金銀花作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銀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屬性。因此,單純文字形式的“金銀花”標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顯著性不高。雖然涉案商標的“金銀花”文字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藝術設計,但考慮到其前述屬性,即使通過使用強化了顯著性,其保護范圍也應僅限于具有該特定藝術設計形式的文字。因此,如果他人以介紹商品的主要原料為目的,使用明顯不同的字體,在必要范圍內對金銀花文字進行正常使用,就屬于對商標要素的正當使用而不構成侵權,權利人也無權禁止。
此外,證據顯示,在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平臺備案的金銀花花露水商品超過90個,“金銀花花露水”是消費者在淘寶、百度等平臺搜索花露水商品的重要索引。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金銀花花露水有90多種。
上述事實表明,以金銀花作為原料的花露水屬于常見的商品類型,相關消費者能夠對涉案商標與公共領域的權利界限進行區分,不會僅因“金銀花”文字的使用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因此,將“金銀花”文字與花露水商品名稱共同使用,并未超出為說明商品或服務、便于消費者辨認的必要限度。
具體到本案而言,首先,從使用目的看。被訴侵權商品為花露水,其備案成分為:乙醇、水、香精、冰片、薄荷醇、麝香草酚、忍冬花(即金銀花)提取物等。瓶貼中標明:本品選用金銀花、薄荷腦、冰片等多種天然植物。因此,由于被訴侵權商品含有金銀花成分,詩妍公司在包裝瓶貼上使用“金銀花”屬于對商品原料名稱的指明。其將“金銀花”獨立于其他原料予以特別的指示,符合介紹商品類型的市場慣例。其次,從視覺效果看。詩妍公司兩款包裝的花露水“金銀花”文字均與花露水商品名稱共同使用,豎向排列,且文字大小一致,整體視覺效果與涉案商標并不相同,或差異明顯。由此可見,被訴侵權商品對“金銀花”文字的標注方式已經對涉案商標進行了避讓。
詩妍公司關于其使用“金銀花”文字的行為是出于說明商品原料的目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抗辯主張。碧麗公司主張詩妍公司和潤發公司侵害其商標專用權,依據不足。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上,最高法判決撤銷原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同時,駁回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趙智慶律師介紹,最高法的判決援引了《商標法》第59條第1款,對涉案“金銀花”商標的顯著性、公眾對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金銀花”文字的保護限度等,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具有非常強的指導意義,為以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樹立了一個標準。尤其是判決中“涉案商標的‘金銀花’文字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藝術設計,但考慮到其前述屬性,即使通過使用強化了顯著性,其保護范圍也應僅限于具有該特定藝術設計形式的文字”的表述,否定了“金銀花”商標在化妝品上的保護價值。
詩妍公司另一代理律師蘇詩雨介紹,最高法的判決書并沒有特別提到大家關心的 “金銀花”商標早在1994年被撤銷的問題。但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233號決定,撤銷涉案商標的轉讓和續展。對此,碧麗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正在審理中。“最高法院可能考慮避嫌涉第233號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未審先判’,遂此次對金銀花商標的權利基礎問題在判決書中處理比較謹慎,選擇了適用《商標法》第59條第1款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已經達到糾正此前錯誤判決的目的。”
【金銀花商標案時間軸】
1992年7月30日,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注冊了“金銀花”商標,商標號603857。
1994年1月27日,因注冊不當,該商標被撤銷。
1995年3月28日,該商標被公告撤銷。
1999年4月28日,該商標被“轉讓”給上海彩蝶化妝品有限公司(第一次轉讓)。
2002年5月21日,該商標第一次續展。
2010年2月6日,該商標被“轉讓”給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轉讓)。
2012年7月29日,該商標第二次續展。
2017年9月27日,該商標注冊證被公告遺失。
2019年,碧麗公司向全國上百家花露水企業發起金銀花商標訴訟。
2021年11月6日,該商標第三次續展。
2022年3月24日,最高法決定提審金銀花商標案。
2022年6月30日,廣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碧麗公司敗訴。
2022年8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核準第603857號“金銀花”注冊商標轉讓、續展。
2022年9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布該商標曾經的兩次轉讓和三次續展無效。
202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詩妍公司與碧麗公司的金銀花商標案,當庭駁回碧麗公司中止審理的申請。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金銀花”商標案再審改判,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 原標題:最高法提審金銀花商標案: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碧麗公司起訴
- 責任編輯: 林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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