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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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罪項規定比英美更清晰,“中學生都明白”
盡管法庭已提供了如此清楚的說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教授戴大為在接受報紙訪問時卻批評法庭用字含糊,缺少恐怖活動案件中必要的恐懼元素等等。這種質疑顯然具有誤導性。難怪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批評他為,香港國安法罪項規定比英美的更清晰,“不需要大律師,中學生都明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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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句話都不算“港獨”,那還有什么算?
“光復”一詞通常是指恢復(已亡的國家)、收回(失去的領土),用在香港顯然別有用心。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回歸后是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光復香港”是什么意思呢?是要恢復到港英管治下的香港嗎?這難道不就是否認中國政府的主權管治,難道不就是“港獨”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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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治港”,怎么落實?
中央已下定決心利用國家憲法賦予的權力,主導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確保“愛國者治港”,令所有機構都由愛國者主導,司法機構也不例外。基本法允許外籍法官成為“治港者”,那么外籍法官必須依法宣誓效忠。若進行司法改革,要在現有的《法官行為指引》中加入相關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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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港分子棄保潛逃,警檢法該收緊了
“修例風波”中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受到背后“黑手”的操控和蠱惑而集體出逃,并且由組織者支付巨額資金和安排出逃。例如,有媒體報道,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現任臺北濟南基督長老教會主任牧師黃春生便是其中的組織者之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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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指定法官有損司法獨立?不,恰恰澄清一個長期誤導
《香港國安法》重申香港行政主導體制具有重要意義,也澄清了一個長期存在的誤導,即認為香港存在所謂的“三權分立”原則。按照《基本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長官代表香港,具有超然地位;香港的憲政體制也應該是行政長官主導下的三權制約關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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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如何在香港落地,關鍵是執行
“港區國安法”出臺后,港府必然先行成立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中央政府在港府建立國安機構是之后還是同步,要視香港實際情況而定。實際履行中,尤其要考慮“一國兩制”的方針,考慮《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考慮與香港執行機制的銜接與合作,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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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的“惡意拉布”,該“剪”了!
“拉布”的存在本是尊重少數議員的表達自由。但是香港反對派議員毫無節制的“拉布”行為,是香港立法會的畸形表現。而且近年立法會的亂象還不單單是“拉布”行為,當中包括議會上不斷升溫的暴力歪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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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中的“自行立法”,該怎樣理解
《基本法》第23條規定“應自行立法”是中央授予香港的特殊立法權力,體現香港的“高度自治”。但如果香港違反憲制責任,遲遲不立法,置國家安全于不顧,這種授權是可以通過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收回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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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選舉必須嚴格把關,不能把“港獨”放進來
反修例只是導火線,從暴亂開始那一刻起,修例與否已經不是焦點,目標是奪取管治權,包括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舉。區議會選舉需要穩定平和的社會環境,不能在暴亂和暴徒的威嚇下進行,否則可能是不公平的競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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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治怎么回事
對香港外籍法官的評判還是應當客觀,不能全面否定,但可以做相應的完善工作。法官本地化當然是其中一個選項,但就現有規章來看,這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不如考慮從其它方面進行改進。例如,對外籍法官的遴選工作應當完善,推薦法官人選的獨立委員會的運作進一步規范化和透明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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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香港保釋制度,不能讓暴徒如“英雄般”又走回社會
我查過美國的相關法律,美國對重罪犯是否給予保釋十分慎重,是放在羈押項下考慮的,而位列第一的就是暴力犯罪。香港政府在這些被控人過堂時是否提出拒絕保釋請求呢?如果提出請求被法院否決,那么法院又是根據什么理由同意保釋的呢?這些問題均未看見答案,令人十分納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