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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思德:中國需要陪審團制度?
——與何兵、陳泰和商榷
關鍵字: 陪審團美國陪審制憲法律師聯邦最高法院薊門決策美國民主美國陪審制的興衰
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所以陪審制自然也是英國殖民者帶來的。自征服者威廉草創陪審制以來,該制度在抵達北美大陸之前已經經歷了六百余年的發展,我們現在所熟知的大陪審團,民事陪審團和刑事陪審團在十六世紀的時候都已經粲然齊備。作為一項重要的地方自治制度,陪審制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各項政府職能尚不完善的時候發揮了“社會穩定器”的重要作用。
七年戰爭之后英國試圖加強對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頒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從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中分一杯羹。但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對,而他們反對的途徑之一就是通過陪審團來使法案無效化:比如一個民眾被王家總督指控違反《印花稅法案》,可是在庭審的時候盡管證據確鑿,但是陪審團依舊有權力將其釋放。因為這種不流血的合理抗爭如星星之火般迅速點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讓英國的法案都處于“有法不依”的狀況,英國議會不得不剝奪了北美殖民地陪審團審理的權力,將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審理。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認為自己被英國國會所歧視,自己作為英國臣民的合法權利被剝奪,淪為英帝國的二等公民,結果這進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當時作為革命領袖的約翰·亞當斯有一個著名的口號就是“法庭沒有陪審團!”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制的存廢問題成了美國革命戰爭前夕的焦點之一。在第一次大陸會議后出臺的聯名請愿書中,各州代表的眾多請求中就包括懇請英王恢復殖民地的陪審制;在《獨立宣言》中,英王剝奪殖民地陪審制成為重要的一項指控;殖民地獨立后各州新憲法雖然對人權保護類別和程度各有不同,但唯一的共同點就是陪審團審批權——說陪審制是美國獨立導火索之一恐怕并不為過。而陪審團審判權的爭議在美國建國立憲期間又再度興起。在制憲會議中,所有有關憲法是否需要《權利法案》的討論都源于喬治梅森代表提及的陪審制問題;而在后來各州批準憲法的程序中,六個主張聯邦盡快通過《權利法案》修正案的州中有五個要求修正案必須涉及陪審團審批權。正因如此,陪審制被稱為《權利法案》的核心,在整部美國憲法中直接涉及的條款就多達三條。
美國國父對于陪審制曾經寄予厚望。在他們看來,陪審團是“暴君政府的終極制衡”,是一個“永遠在開會的制憲會議,是闡明憲法文本含義的權威機構”。那個時代最偉大的律師也是最杰出的政治家,如約翰·亞當斯,托馬斯·杰斐遜,未來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詹姆斯·埃爾德爾都曾高度贊揚陪審制的優越性:約翰·亞當斯認為“強迫陪審團違背自己的觀點,判斷和良知去接受法官的法律觀點是荒謬的”;托馬斯·杰斐遜則認為“陪審制是人類所構想出來的將政府拴在憲法上的一個錨”;而早期的最高法院在Gregg v. Georgia一案中認為“任何試圖剝奪陪審員裁量權的司法體制都和我們所熟知的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兼容。”
而在美國國父們看來陪審團最起碼還能制衡濫權貪腐的法官。美國立國初期黨爭激烈的聯邦黨和民主共和黨在這個問題上居然能夠達成共識:反聯邦的政客認為“法官,而不是陪審團,通常是政府的朋友而不是人民的朋友,因此那些試圖奴役人民的家伙自然更喜歡法官而不是陪審團”,因此“法院時刻準備著保護政府官員的利益并對抗軟弱和無助的人民”;而《聯邦論》的作者未來美國第一任財長的漢密爾頓也試圖安撫反對派“憲法(有關司法機關的)第三條不會讓司法機關高于立法機關,只會讓人民同時高于兩者,”并承認“支持陪審團最強有力的論點就是(這項制度)可以反(司法)腐敗。”當然,美國國父們的見解來源于他們的革命經驗:美國獨立時期十三個州的最高法官首席法官中有十個選擇了喬治三世而不是喬治華盛頓。
正是因為陪審團被國父看做“民主萬靈丹”,所以早期的陪審團不僅僅審理事實認定問題,還審理法律適用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不僅判斷被告有沒有罪,還可以選擇被告犯了什么罪。美國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 杰伊1794年在Georgia v. Brailsford一案中就曾指示陪審團:“你們有權決定本案中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并就兩者作出裁決......通常我們假設陪審團最適合做事實認定,而法院最適合做法律適用認定,但其實這兩者都在你們的權力范圍之內。”托克維爾在19世紀三十年代訪問美國的時候也曾深入觀察陪審團審理,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他認為陪審團其實是被賦予了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個權力其實是一個消極執法的權力,也就是陪審團有權力不執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作出故意放走罪犯的裁決,而這就是部分國內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推崇的“廢法權”。
但當革命熱情褪去之后,當社會重回常態之后,陪審團的功能就開始逐漸被弱化。早在1835年聯邦最高法院的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當時地位僅次于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就曾在判決中批評和貶低陪審團審理法律適用問題的權力。而與此同時,法律行業(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公職律師等等)也開始了職業化發展,逐漸脫離了普通民眾常識所能理解的領域,法律教育也從過去的非正式學徒式變成了正規的職業化教育,在這種職業化氛圍中誕生的法律人共同體。而這個共同體出于職業自覺,都開始不同程度的開始拒絕和排斥非專業人士參與決策,而雙方的矛盾就是陪審團”廢法權“。1895年,聯邦最高法院在Sparf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作出5:4裁決,推翻了上面提及的Georgia v. Brailsford的判決,裁定聯邦主審法官沒有義務告知陪審團有權力審理法律適用問題。
雖然該判決沒有徹底剝奪陪審團的”廢法權“,該權力卻名存實亡。1988年United States v. Krzyske一案中,陪審團曾經寫紙條詢問主審法官是否有廢法權,法官卻告訴陪審團”根本沒有這樣的東西,如果你們這么做了就會違反你們立下的誓言并違反法律。“被告就這個明顯不誠實的陪審團指示繼續上訴,可該法官的言行卻得到了上訴法院的支持,而最高法院對此保持沉默拒絕受理。而到現在,最常見的做法是法官要求陪審團遵照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來審理事實部分,并且禁止辯護律師提醒陪審團有廢法權。
這就造成了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巨大鴻溝:一方面直到20世紀中后期聯邦最高法院還在大力贊揚陪審團是防止“司法暴政”,“貪腐檢察官”和“統治者壓迫”的“守護者”,一方面卻剝奪陪審團在司法體系中的權力和地位,結果出現沒有人敢說陪審團沒有”權力“廢法,但陪審團卻沒有”權利“知道他們有這么一個”權力“。更詭異的是,美國法學界近十幾年來有關陪審團的書籍都不同程度支持其廢法權,可法律實務界卻對陪審團有著敵意和不誠實的態度,以至于前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的首席法官Bazelon就說整個司法機關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故意的不坦誠”現象。部分“原旨主義”法官認為這么做是符合立憲國父們的本意,可事實上這和國父們的想法可謂背道而馳。
陪審制衰敗原因
之所以美國法律實務界會在陪審制的問題上“違背國父旨意”,其根本原因是如今的美國已經和1789年的美國截然不同了,正所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美國法律實務界“出此下策”實乃美國憲法修憲困難而不得以為之。
首先是陪審員素質的急劇降低。
和我們所想象的普通民眾不同,文獻記載中早期美國普通民眾對于法律問題有著高度的興趣和廣博的知識。在獨立戰爭之前,當時最偉大的普通法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四卷本普通法專著《英國法評論》在北美殖民地累計賣出了2500套,基本上每一千人中就有一本,如果把借閱人數算進來的話,北美殖民地相當多的民眾接受了完整的法律訓練(這四本書我至今未能看完,慚愧)。這也是為什么在部分國父看來,法官和普通人在法律知識上是平等的:1814年到1818年羅德島州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的本職工作是鐵匠,而同一個法院1818年到1826年的首席法官則是務農為生;在新罕布什爾州最高法院,曾經有牧師,商人,農民和手工業者出任法官的事跡。美國民眾法律知識之深厚為陪審團審理的公正性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樣才有可能發揮”常駐制憲會議“的功效。
但如今的陪審團卻不再具備如此高素質了。
第一,早在1946年聯邦法官Julius Howard Miner的論文中就指出,在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的時候辯護律師傾向于挑選笨人。根據他的觀察,“一旦陪審員表現出聰明和理解力,他就會被辯護律師請走”。挑選笨人當陪審員的目的很明確,那就是好忽悠,這也是美國屢屢出現O.J. Simpson這樣的冤案的原因。筆者在法學院學刑事訴訟的時候一個笑話就是“庭審就是兩個騙子忽悠一群傻子的游戲。”經常辯護律師用一個概率論統計學的常識來描述一件事情的時候就會把陪審員繞進去(最典型的就是前幾年佛羅里達州的那個Trayvor案中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所以Miner法官就曾呼吁要對陪審員測智商(40年代這還不算政治不正確)。有數據顯示,美國陪審員平均教育水平為12.6年,差不多相當于高中畢業而已,低于美國平均教育水平,讓這些人去判斷別人的生死無疑是一件很冒險的事情。相比之下,美國的律師至少比普通陪審員多接受7年的教育(4年本科+3年法學院)。而陪審員通常沒有任何案件審理經驗,就算之前做過陪審員可能審理的案件也很有可能完全不同。相反,律師和法官都經過長期法律實務積累了豐富經驗,比陪審員更勝任庭審工作。
第二,因為寬松的豁免制度和巨大的機會成本讓很多人選擇不擔任陪審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先生在《記一次刑事陪審員預選》中就曾記載50多名候選陪審員中30多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擔任陪審員,而很多時候他們的理由并不是真實的。美國Business Insider的主編就曾頗為驕傲的記載了一次他如何逃脫陪審員義務的:只需要騙法官說你有偏見就好。因為雇主通常不會為你擔任陪審員期間的曠工發工資,所以接到陪審員傳票的民眾經常面臨兩難:一邊是自己的生計和收入,一邊是神圣的公民責任,而最后人們的選擇往往是飯碗。這現象在經濟衰退期間更是顯著,因為哪怕是失業的人也要趕著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兩個禮拜。這中間巨大的機會成本導致社會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愿意擔任陪審員,因為他們干什么對這個社會的貢獻也大過審一個案子。最后剩下來的愿意擔任陪審員往往是沒有工作的,能力欠缺的,家里沒孩子的老人,婦女和少數族裔。有數據顯示,一個普通的陪審團中超過一半是女性,而多達四分之一是黑人,這兩項數據都比他們在社會中的實際比例要高。美國人有多么不喜歡參與陪審團呢?2007年美國大約3200萬人收到陪審員傳喚令,但最后只有150萬人做了陪審團,只占全國三億人口的0.5%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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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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