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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教法隨國”——理解伊斯蘭教中國化的新視野
關鍵字: 伊斯蘭教宗教穆斯林國家認同本文的關鍵詞為何是“伊斯蘭教法”而非“伊斯蘭教規”?對伊斯蘭教而言,“教法”并非等于“清規戒律”,而是相當于宗教本身,故有“教即法,法即教”之謂。漢文譯著家劉智有言:“道非教不明,教非法不立”。就宗教本旨而論,此“法”非“國法”之法,乃教化之法、修持之道,屬世界宗教典型范式之一,如猶太教亦重律法。宗教有“法”,實非個案。佛有佛法,儒有禮法,道教亦有道法、雷法、齋醮之法。宗教之外,非法而有法(前謂法律,后謂法度),亦非罕見。皆知書法有法,亦聞歷法之法。故言,宗教之內,無須“見法色變”,而應細究其詳。
▍教隨人定,法順時行:何謂“教法隨國論”?
本文提出的“教法隨國法”當作何解?《易·坤卦》曰:“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坤之性,乃順也。王弼注曰:“地形不順,其勢順。”地形有高低險峻之“不順”,但其承天之勢則可謂“順”矣。“穆斯林”(Muslim)一詞的本意乃“順從者”,即全心全意順從真主的人,教義學家稱之為“順主順圣之人”。“伊斯蘭”(Islam)是“穆斯林”的同根詞,有“順從”、“和平”之意。此“順從”有兩重含義,即天人兩盡,順圣歸真。先賢劉智曾言,“穆民”(Mumin)乃天方人之美稱,依伊斯蘭傳統可譯作“信士”或“順者”,按儒家習慣則可譯為“君子”,皆符其本意。可謂真穆民乃真君子,真信士即真順者。順主、順圣、順親、順君,等次不同,但隨順之勢,一以貫之。因此,“教法隨國法”之“隨”,非隨從、從屬之謂,乃“隨順”之謂也。一言以蔽之,即“教隨人定,法順時行”。
(一)初解 “教隨人定”
“教法隨國法”,著眼點不再是“國法”與“教法”這兩個籠統概念,而是將注意力轉移為更為具體的人身上——即中國的穆斯林群體。服從國法,經訓中既有明令,更是身處特定國家的穆斯林不可推卸的政治義務。
考察歷史,伊斯蘭教法在中國的定位,實則與穆斯林群體的地位息息相關。伊斯蘭教法在中國經歷了“由俗而制,由制而禮”的演變。唐宋時期,它是化外之民的“習俗”;元朝時期,它是管理穆斯林臣民的一套“通制”;明清以來,它是作為與儒家之禮相通的“禮法”。進入現代民族國家時期,它逐漸發展為公民個人的宗教信仰以及與之相關的文化傳統與習慣。這些變化與穆斯林從“化外之人”演變為“化內臣民”、乃至“國家公民”的歷程相一致,可謂“教隨人定”。
(二)次解“法順時行”
伊斯蘭教倡“中道”,儒家重“中庸”,皆尚中。伊斯蘭教之中道,擬自空間。眾人中坐于中間之人,即是最具德行者。而儒家之中庸,乃時間之中,重在知幾研時,察物入微。
《中庸》曰:“喜怒衰樂之末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此中庸之“中”,非物之中,乃時之中也,故謂“時中”:“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朱熹《中庸章句》解曰:“君子之所以為中庸者,以其有君子之德,而又能隨時以處中。”故曰:中與時相連。
《易·系辭上》云:“夫易,圣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易·系辭下》云:“幾者,動之微,吉之先也。”唯有通其變,極其數,方能開物成務,由微知著。明清穆斯林學者在迻譯教法典籍時,并非通篇翻譯,而是審慎選擇。有所譯,有所不譯。主動回避了有悖禮法、與中國社會不符的內容。劉智撰寫《天方典禮》,唯論天道五功,人倫五典,而舍刑罰、圣戰、稅制、叛教者等篇不論。可謂知幾矣,得乎中庸之道!
▍從教化到教法:如何理解“國法”與“教法”關系?
卓新平提出,政治與宗教的關系大致可以歸納為:“政教合一”、“政教協約”、“政教分離”等模式,中國傳統的政教關系比較特殊,可稱之為“政主教從”,即宗教從屬于國家,服從當權者的管理。葛兆光較早引入福柯的“權力”與“知識”理論來分析中國政教關系,他的研究從“權力”與“知識”博弈的視角,將宗教與政治的關系解讀為:屈服、抗衡與回避三種。
這些研究表明,宗教與政治并非兩個毫無交集的空洞概念。現實中,往往是政中有教,教中含政。兩者多層面、多角度相互參與和介入。只有極端特殊的條件下,即理論空間,當兩者被“化約”和“固化”為某種固定概念時,才被“壓縮”為兩個截然不同之物。如此一來,其關系自然逃不出形式邏輯的既定框架,只能如幽靈般徘徊于虛擬空間,其關系只能是:或矛盾,或一致;或平行,或交叉。當代人士熱衷討論的“國法與教法之爭”,實則是望文生義,將虛作實,相當程度上來自語言和概念的誤導。
穆斯林開齋節
在與伊斯蘭教初識的“元始期”,伊斯蘭教法一度被混淆為大食的國家法度。唐代杜環于《經行記》中,曾將伊斯蘭教的規矩稱為“大食法”。《經行記》一書已佚,現存文字見于《通典》:“其大食法者,以弟子親戚而作判典,縱有微過,不至相累。”不過,到了南宋,趙汝適撰寫《諸蕃志》時,因接觸日久,已知伊斯蘭教并非“國家法度”,而是與佛教相類的“教度”。乃以佛教比附,不再稱“大食法”,而改稱“大食教度”。
明代以后陸續出現了“回回教門”、“天方教”、“清真教”等稱呼。說明國人對伊斯蘭教的認識基本定型,視之為“教門、教化”,而不再籠統地稱之為“法”。
《韓非子·內儲說下》云:“大臣貴重??下亂國法,上以劫主”,這里的“國法”顯然指國家制度與法令,與后來在帝國時期被稱為“律”的成文法,顯然有所區別。無論是作為傳統帝國之“國”,還是現代民族國家之“國”,“國法”顯然以作為政治實體的國家為前提,而“教法”乃真主之大道、天啟的律法,兩者在法律淵源上存在根本性的差異。此外,兩者擁有各自的發展脈絡和歷史軌跡。兩者產生交錯與會通之處,只能存在于具體的律例和案例中。可見,國法與教法的關系,必須具體化,就事論事;而不能抽象化,將虛作實。如此方能成立,方有意義。
現代世界,為何出現了“教法與國法相爭”的誤讀?根本原因在于,出現了“教法國法化”的曲解。這源于西方世界將伊斯蘭教法解讀為一種法律體系,即“教法法律化”。而現代伊斯蘭世界,個別國家或政權按照現代民族國家的模式,重新解釋伊斯蘭教法,將其作為國家合法性和強制力的來源,恰好為這一解讀提供了“活生生”的范例,似乎令人不得不信。反觀中國,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禮治衰落,法治興起。法律化的理解占據上風,逐漸影響了中國社會對于伊斯蘭教法的認知,伊斯蘭教法逐漸被視為一種可以與國家平行的法律和制度體系,甚至有取代國家法律和社會制度的危險。然而,如果回到中國傳統社會的理解,教法乃是一套與儒家之禮相通的“禮法”,如此一來,所謂教法與國法相爭的“危殆”是否還能成立呢?倘若教法恢復“禮法面目”,則與國法勢必不在同一層面,那么,兩者又如何能夠“相爭”呢?
- 原標題:“教法隨國”——理解伊斯蘭教中國化的新視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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