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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尋釁滋事罪是否有取消的必要?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兩會召開,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監事長朱征夫提交了多項提案,其中一項“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引來不少的輿論關注。
朱征夫認為,明確性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但尋釁滋事罪中“隨意”、“任意”、“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還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資料圖)
從流氓罪到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常與另一個詞被一同提及,即“口袋罪”。
什么是“口袋罪”?
《西游記》中有一個冒充如來佛祖的詐騙犯黃眉老怪,他原來是彌勒佛的生活助理,偷了彌勒佛的金鈸、后天人種袋,山寨了一個“小雷音寺”,招搖撞騙。在騙局敗露后,他用后天人種袋把唐僧師徒和前來救援的天兵天將都裝了進去。這個后天人種袋最大的特點就是無論好壞和妖仙,都可以往里裝。
而“口袋罪”就像后天人種袋,可以把無法歸結為犯罪但公權力認為要“治理”的行為裝進這一罪名里,定罪量刑。
“口袋罪”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好用”,可以抄小路繞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當”的原則,以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它危險,不確定,容易誤傷,讓公民在模糊的法律面前無所適從,無規可循,心驚膽戰,也容易對公權力失去信賴。
尋釁滋事罪這個著名的“口袋罪”,起源可以追溯到已廢止的1979年刑法規定的“流氓罪”。
1979年刑法將流氓罪定義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1983年“嚴打”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年9月2日),將流氓罪的最高刑提至死刑,并將其內容擴大化。
因為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定罪的隨意性很大,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且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所以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其分解為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但是,流氓罪的分解是不徹底的,留下了不確定性的“殘余”,其最典型和最大的繼承者就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的不確定性
尋釁滋事罪的問題就是:方便、實用,但在落實中充滿眾多不確定性。
舉個例子,依據《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可是,什么是“隨意”?這幾乎是一個無法準確定義、具體化、明細化的法律概念。
不能準確定義“隨意”的結果就是“隨意”定義“隨意”。講白了,就是執法者或司法者想怎么來就怎么來,“你說是,就是”。
可能是為了解決尋釁滋事罪的不確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然而,這個司法解釋仍然沒有解決不確定性的問題。
該解釋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認定為“尋釁滋事”。
四字語詞的“聯排別墅”,實際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什么是“無事生非”?什么是“尋求刺激”?什么是“發泄情緒”?什么是“逞強耍橫”?顯然不能用漢語詞典的定義去解釋法律問題。而且,別忘了后面還有一個可能無窮無盡的“等”字。
舉個例子,一個小伙子失戀后醉酒,發泄情緒,把路邊的垃圾桶踢壞了。如果用尋釁滋事來懲罰這種行為,是否合適?
現實中關于“尋釁滋事罪”,也有不少有爭議的案例。比如:
據媒體報道,因街頭涂鴉,20歲的廣東肇慶小伙丁滿,先是被公安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拘。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標準是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起初檢察院對丁滿及另一當事人涂鴉毀壞的物品做了價格鑒定,認為損失共計5638元。有律師指出,檢察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書明顯不合理,有幾處價格認定和實際損失相差10倍,所以他們提出實際損失不足5000元,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成立。
在丁滿及其父親到處道歉,獲得各方的寬容和諒解后,他收到被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通知,這次罪名變成了尋釁滋事罪——該罪定罪標準較低,只要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丁滿設計的涂鴉圖案
關于涂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有明確規定,除了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考慮到被判刑對當事人未來有不小的影響,對于涂鴉是否至于定罪判刑,爭議至今不曾平息。
關于“尋釁滋事罪”,筆者也算有過與其擦肩而過的經歷——
有一次,筆者到一個派出所辦一件遲了可能就辦不了了的急事。恰逢節假日,而派出所仍有人值班。筆者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值班女民警說節假日不辦理業務。我跟她解釋事出緊急,詢問能否請示一下領導,女民警聽完直接打電話說“有人在派出所尋釁滋事”……雖然后來這事不了了之,但我心中的恐懼和不解仍未消除。
- 原標題:林立:尋釁滋事罪是否有取消的必要?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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