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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彭佳敏:結婚自由、離婚不自由,還能說“婚姻自由”嗎?
最后更新: 2024-08-17 10:51:13【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彭佳敏】
近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一部看似尋常的行政法規修訂,卻如平湖驚雷一般激起無數聲浪,引發廣大網民的熱議。
·所謂婚姻自由,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此次修訂有兩個重點,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兩個熱點:
一是“結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刪去了原條例中申請結婚登記應提供戶口簿的規定;
二是關于“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規定任何一方可以在申請離婚登記三十日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以及上述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對此,廣大網友也作出了評論,例如:
“看到了嗎?不要輕易結婚,因為離婚很難!”
“任何一方?我認為應該雙方都同意才對,否則另一方不愿意不就是硬綁嗎?”
“說好的婚姻自由呢?我感覺這樣會更不想結婚了,如果被家暴了,離婚都離不成,那我還能怎么辦呢?”
……
顯然很多網友并沒有孤立地看待這兩個問題,而是把結婚和離婚關聯在一起考慮。
結婚登記不需要戶口簿,這是關于結婚自由,顯然結婚更自由了;離婚冷靜期,這是關于離婚自由,顯然離婚更不自由了。所以,網友的觀察還是很敏銳的,“寬進嚴出”,和我們的大學教育有點像。但效果呢?
5月20日,在浙江省溫嶺市行政服務中心婚姻登記處,一對新人展示剛領取的結婚證。新華社
中國傳統社會是家天下,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強調的是家庭和家族,卻忽略了個體的意愿,所以才有“包辦婚姻”這種歷史產物。傳統“婚姻”實際上是兩個家庭的接納和融合,戶口簿的登記實則代表兩個家庭對一段新婚姻的認可和對組建新家庭的接納。
但是,隨著社會進步和觀念的開放,我們日漸重視個體的權利,家庭依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但不是所有個體的必然選擇。在此情形下,再將戶口簿這一以家庭為單位的身份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申請的必要條件,就不再適合了。誠然,中國人的婚姻很難完全擺脫家庭的影響,但無論如何,個體的意愿應成為決定是否結婚的最終因素。從這個層面上看,取消提供戶口簿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無疑是進步的,對于減少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干預也是有積極作用的。
再加上,此次修訂還取消對婚姻登記地域的管轄要求,大大方便了群眾,更接近結婚自由的理想——讓每一對戀人能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基于雙方的共同意愿,攜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但結婚更自由了,離婚自由了嗎?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其應當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上看,離婚也是自由的,只要雙方愿意離婚,就可以申請登記離婚;而從經濟成本的層面上看,離婚卻不是那么自由的,因為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的時間成本和協商成本,客觀上讓登記離婚更難了。
資料圖來源:新華網
·“離婚冷靜期”也是舶來品
我們需要離婚自由嗎?這個問題本身就存在爭議。
1948年,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提出制定婚姻法,會后,以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為首的七人組成了《婚姻法》起草小組。歷時一年半,新中國的首部法律《婚姻法》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表決,在1950年4月13日通過并公布,于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在1950年《婚姻法》的起草過程中,鄧穎超曾力排眾議,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 但是,結果顯然表明,鄧穎超的意見最終沒有被采納。依據1950年《婚姻法》規定,一方堅持離婚的,必須向法院起訴,并且應當證明達到“感情破裂”的“離婚標準”。這一規定一直延續到《民法典》。事實上,《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也是反對“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意見的延伸,這仍是立法層面的主流觀點。
關于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條例》的修訂實際上是對《民法典》規定的細化和完善,除了終止離婚登記程序的行政法規定外,并沒有新的內容。但“新瓶裝舊酒”仍然引起了廣泛的討論。這也說明,盡管在法律上,離婚冷靜期已經“塵埃落定”,但在觀念上,還存有很大的爭議。
實際上,離婚冷靜期制度不是我國“原創”的,也是舶來品。例如:
俄羅斯《婚姻家庭法》規定,當事人在提出離婚申請后,辦理登記離婚程序需要一個月的期限,提請申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期限屆滿符合條件的向當事人發出離婚證明。
韓國在2008年開始實施“離婚熟慮期”制度,要求經過法院審判程序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有離婚意向的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協議材料后,法院發放離婚確認書,以雙方收到之日起計算熟慮期時間,如果雙方沒有在此期間內向戶籍部門報告,則確認書失效。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婦熟慮期為三個月,其余情況熟慮期為一個月。熟慮期后,雙方仍堅持離婚的,法官當場準予離婚。
英國在《家庭法》中規定9個月到15個月不等的離婚反省期(也稱離婚考慮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自收到婚姻關系破裂的聲明之日起兩周內,法院將為其指定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讓雙方能夠理性地思考自己的離婚訴請,期滿后才能作出進一步判斷”。該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中止或延長,當事人作出安排后,便會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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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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