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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天驕: 《獨立宣言》的全新打開方式
——全球史視野下的解讀
關鍵字: 獨立宣言天賦人權全球視野世界秩序國際秩序全球史【在高中歷史課本,我們就曾讀過《獨立宣言》中那激動人心的名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然而時至今日,我們也少有人讀過《宣言》中除這句話外的其它段落。這難免使我們對《宣言》的理解太過片面,更無法體察美國建國背后遠為復雜的政治哲學依據。大衛·阿米蒂奇與其著作《獨立宣言:一種全球史》,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從全球史和國際法視角解讀《宣言》的路徑,進而揭示出美國建國背后“從傳統國家轉向現代主權國家轉型”的世界圖景。
然而在本文作者劉天驕博士看來,阿米蒂奇的解讀仍然具有局限性。他沒有看到,即使到了今天,我們也無法簡單地用“主權國家”概念來解釋復雜而多樣的世界格局。這值得引起我們每一個人的注意和思考。】
每當談論《獨立宣言》,人們立刻就會想起耳熟能詳的名言:“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名言常常和美國建國及制定美國憲法所秉持的政治原則聯系在一起,成為塑造美國政治想象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我們不要忘記,這不是“建國宣言”,而是“獨立宣言”。在這段名言之前,也就是《宣言》的第一段,明確提出了北美要從大英帝國獨立出來的政治主張。而 “人人生而平等”等關于天賦人權的說法,恰恰是北美從大英帝國中分離、獨立的政治哲學依據。由此,《宣言》就在政治哲學上展現了深刻的內在矛盾:一方面天賦人權學說乃是基于社會契約建國的學說,而另一方面天賦人權學說也是基于社會契約摧毀國家、分離獨立的學說。
《獨立宣言》
在流行的教科書和學術著作中,普遍強調天賦人權通過社會契約理論來建立現代國家的重要意義。的確,18世紀以來的現代國家建構基本上按照《宣言》所闡述的政治原則建立起正當性,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瓦解國家甚至摧毀國家的獨立運動和分離主義運動也是以《宣言》所闡述的政治原則作為正當性依據。事實上,瓦解大英帝國、使北美從帝國中分離和獨立出來,原本就是《宣言》的政治意圖所在。因此,研究《宣言》不應當僅僅局限在它為建立現代國家提供的政治哲學依據,而應當首先關注它是如何為分離和獨立運動提供正當性依據的。這就意味著對《宣言》的研究要從國家建構的視角轉移到全球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發展的脈絡中,重新理解其對全球秩序變化的重要意義。
現任哈佛大學歷史系主任大衛·阿米蒂奇(David Armitage)的《獨立宣言:一種全球史》,就是將《宣言》放在全球史和國際法的框架中進行重新解讀,從而將《宣言》發表之后的歷史看作是由《宣言》促成傳統國家開始走向解體,現代國家政權組織形式走向普適的歷史。在宣言發表后的幾百年里,整個世界燃起打破枷鎖的熱忱,分離和獨立運動風起云涌,顯而易見,全新的世界秩序已經被鍛造。這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托馬斯·杰弗遜在1826年去世前的最后一封公開信中所做的預言——“它(《獨立宣言》)是決定我們自身及整個世界命運的利器”。
大衛·阿米蒂奇與其著作《獨立宣言:一種全球史》中譯本
由此,對《獨立宣言》的理解必須區分兩個視角,一種是國際政治或國際法上的分離和獨立的視角,另一種是國家法層面上對天賦人權的保護。如果我們回到《宣言》的歷史發展,它的原初解讀毫無疑問是分離和獨立視角,然而在1776年之后的幾十年里,由于動蕩的國際環境,包括戰爭、革命和獨立建國運動等等,逐步改變著人們的解讀,人們的視角逐漸由最初的獨立建國主張發展到后來對個人權利的申述?!缎浴吠瑫r也引發了針對國家權利的廣泛討論,尤其是針對美國一類的新國家:這些國家究竟如何加入國際社會。在這種討論中,人們其實很少提及《宣言》第二段所述及的個人權利。準確的說,個人權利在20世紀后半葉波及全球的爭取權利運動興起之前,并非國際社會認可的宣言主要內容。在阿米蒂奇看來,當時《宣言》的核心目的恰恰是宣布獨立?!缎浴肥紫忍岢隽艘粋€大前提:我們人類有這么一項“國際秩序”,即自然法內涵的規則,世界由平等獨立的主權國家組成,具體到每個人,每個人與其政府的關系,即“不言而喻”的真理那部分內容。其后則列舉英王的種種罪行,論證英王、英帝國違背了這個“國際秩序”。最后得出結論:北美要獨立。
我們來關注常常被忽略的《宣言》第一段和最后一段:
第一段:“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系,并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取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于對人類公意的尊重,有必要宣布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
最后一段:“因此,我們,集合在大陸會議的美利堅聯合邦全體代表,呼吁全世界最崇高的正義為我們的各項正當意圖作證:我們以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義并經他們授權,極為莊嚴地宣布,這些聯合一致的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是名正言順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解除效忠英國王室的一切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之間的一切政治關系從此全部斷絕,而且理應斷絕;作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有全權宣戰、媾和、結盟、通商并處理獨立國家理應處理的一切事物和事宜?!?
第一段表述事實上涵括了18世紀國際政治的幾個假定。其中最基本的假定是政治主體,既一系列依據某些特定的外部規則(“自然法則和自然神明”)彼此互動的政治實體(“世界各國”)。它們彼此分離或相互獨立,同時又是平等的。這些實體數目并不固定,新的實體會不時涌現。由此,美國從誕生的那一刻起,便是國際性的,是現代國際秩序的產物。最初的美利堅諸聯邦接受國際間協定的制約,它們的行為也無不遵守當時的國際準則。那么當時“流行的國際法準則”是什么?北美革命者們是如何認識彼時歐洲政治格局的?在此基礎上,他們想做的是加入這個格局,還是改變這個格局?這就需要理解18世紀的歐洲國際法。
通過《獨立宣言》的第二屆大陸會議
1776年標準的國際法準則指南是瑞典法學家埃默·瓦特爾的簡明法律手冊《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在他的國家定義中,獨立是至為根本的條件:
“任一群體,不論采取任何形式,如若不依賴任一外國勢力而能夠實現自我治理,便可稱為——主權國家。該主權國家與任何其他國家享有同等的權利,主權國家是生活在國際法治下的自然社會中的道德人。任一人群欲加入這一偉大的社會,必先真正地擁有主權并實現獨立,即擁有權威和自己的法律,以實現對既定人群的管轄?!?
在瓦特爾之前,從沒有哪個國際法學者如此堅持不懈地強調自由、獨立和相互間的依賴,并以此作為國家存在及處理國家之間關系的前提?!缎浴返淖髡邆兒芸旖邮芰送咛貭柗磸椭厣甑拿},即國家是“自由和獨立的”,并以此作為自身建國的基本理念。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說法逐步演變成了現代國際法中的標準定義,即獨立是國與國之間建立關系的前提條件。
在美國發行的《萬國公法》英譯本(1796年初版)
由此,北美殖民地不僅迫切希望獨立,而且迫切希望獲得歐洲其他國家的認可和援助,從而加入國際社會。理查德·亨利·李在1776年4月寫道:“只要我們仍將自己看做大英帝國的臣民,就不會有任何一個歐洲國家愿意與我們打交道或與我們進行貿易。榮譽、尊嚴、國際禮儀都不允許這樣做,除非有一天我們獲得獨立?!敝趁竦厝嗣駱O有必要建立法律上的實體,這樣便可與歐洲各國展開貿易并建立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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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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