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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P2P平臺是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兩高一部”這樣解釋
關鍵字: 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聯合出臺實施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意見導讀“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觀察者網訊)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兩高一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通報近年來打擊相關犯罪的情況,發布典型案例。
《意見》共十二條,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作了規定,對目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全面回應和規定。《意見》1月30日印發施行。
當天,出席發布會的“兩高一部”工作人員也就如何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涉案財物如何追繳處置等問題作出解讀。其中,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尤其是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
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聯合出臺實施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意見
2018年非法集資涉案金額高達3千億
金融風險是當前突出的重大風險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事關國家安全、發展全局、人民財產安全。
最高法曾于 2010年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犯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但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隱蔽性、迷惑性增強,并向互聯網金融領域迅速蔓延。同時,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高發多發,特大規模非法集資案件不斷增多,案件規模和涉案金額不斷攀升,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形勢十分嚴峻。
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 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國各個省區市。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額上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不法分子將非法集資款用于還本付息、支付運營費用等,造成群眾巨大損失無法挽回。此外發案領域廣泛,其中網絡借貸、私募股權、養老服務是“重災區”。
如何區分金融創新與非法集資?
隨著案件復雜性、規模度等提高,“非法性”認定、單位犯罪認定、涉案下屬單位處理、犯罪數額認定、案件管轄等問題,均是近年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提到,今次出臺的《意見》比2014年的相關意見有了更大完善,尤其是針對上述提到的幾個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從而有利于健全執法司法機關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的工作機制,確保對此類案件的高壓態勢。
《意見》提到,辦案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目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有《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其中明確未經批準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主要有:《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
上述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
“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P2P平臺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缐杰介紹,關于實體法律適用方面共明確了五條規定,上述提到的明確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為第一點,其余四點分別為:
二是明確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規定了非法集資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認定因素。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復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明確主觀故意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的問題,明確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是明確犯罪數額的認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復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五是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利于督促國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
此外,《意見》指出,關于涉案財物追繳處置問題,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意見》還明確了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管轄、辦案工作機制、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國家工作人員相關法律責任等問題。
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作為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得到了體現。
《意見》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介紹,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案機關應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辦案機關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姜永義介紹,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辦案機關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涉案財物如何追繳處置?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
對此,《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缐杰表示,意見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有利于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強化案件辦理指導,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姜永義表示,意見明確了追繳處置涉案財物的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裁決后,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公安機關將持續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加大打擊力度。”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表示。他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抵制誘惑,遠離非法集資,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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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朱敏潔
- 最后更新: 2019-01-31 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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