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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些行為禁用!外籍教師聘任征求意見來了
最后更新: 2020-07-21 14:27:13據教育部網站7月21日消息,為健全外籍教師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外籍教師管理,教育部會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在深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了《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moe.edu.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21日。
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了促進教育國際合作與交流,規范外籍教師的聘任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外籍教師,是指由教育機構聘任、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外籍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自考助學機構、校外培訓機構。
第三條(基本方針) 聘任外籍教師遵循擴大開放、按需聘任、保證質量、優化服務、分類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聘任范圍) 聘任外籍教師的崗位,應是有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第五條(特定義務) 外籍教師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遵守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遵守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內容應當符合中國的教育方針和教學基本要求,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機構聘用外籍教師的統籌監管;國務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籍教師的簽證、來華工作許可、入境和居留許可等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機構聘用外籍教師的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籍教師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基本要求) 外籍人員具備取得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所需要的條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教育教學專業資質,可以由教育機構聘任為外籍教師。
第八條(資質條件) 外籍教師應當具備從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資質和教學技能。其中,在各級各類學校擔任學科專業(含外國語言文學專業)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關教育機構相關學科2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歷;擔任外國語言培訓教師的,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并受過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取得相應的語言培訓資質且一般從事母語國母語教學;用中文教授相關課程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三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或者通過漢語水平考試獲得相應等級證書。
外籍人員已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取得國籍國教師資格證書,或者擁有教師教育類學士以上學位的,可以免除相應教育工作經歷要求。
第九條(其他條件) 外籍教師應當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無犯罪記錄,無傳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礙史,無性騷擾、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等行為以及其他可能對學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的疾病、行為。
第十條(相關許可) 外籍人員從事外籍教師工作的,應當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Z字簽證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獲得批準并按規定進行外籍教師備案后,方可開展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機構職責) 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確定擬聘任的外籍人員具有擔任外籍教師的專業資質和相應條件。
第十二條(工作許可) 擬聘任外籍教師的教育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政部門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擬聘用外籍教師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相關教育教學資質證明、擬聘任理由的說明,以及外籍人員對遵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要求所作的個人承諾材料。
第十三條(簽證申請) 擬聘任的外籍教師應當依據相關程序和規定,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辦理Z字簽證。
駐外簽證機關可通過面談、核實材料等方式,依法決定是否簽發Z字簽證。
第十四條(居留許可) 教育機構應當協助擬聘任的外籍教師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
第十五條(教師備案) 教育機構應當在外籍教師收到來華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首頁、注明聘期頁和雙方簽字頁、外籍教師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電子文本上傳至全國外籍教師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由服務平臺生成外籍教師備案號碼。
第十六條(境內申請) 教育機構擬聘任已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擔任外籍教師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并按規定進行外籍教師備案。教育機構擬聘任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擔任外籍教師的,需按規定進行外籍教師備案。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七條(機構職責) 教育機構應當健全外籍教師聘任、管理、服務和考核制度,規范外籍教師任教行為,保障外籍教師合法權益,妥善保管外籍教師的任職檔案。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 教育機構應當與聘任的外籍教師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師的工作任務、工作地點、崗位職責、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考核辦法、爭議解決機制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九條(信息公示) 教育機構應當將所聘任外籍教師的姓名、國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崗位、備案號碼、工作許可證等信息在其公示欄及網站上公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崗位培訓) 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外籍教師的文化背景和崗位特點,制定外籍教師職前和職后培訓計劃,對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師,應當自行組織開展或者委托具備條件的專業教育機構開展不少于二十個學時的崗位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國情、師德、教育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教學能力等。
第二十一條(機構管理) 教育機構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加強對外籍教師的服務與管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教育機構或者外籍教師不得以密集安排課程等明顯不合理的方式實施短期集中授課。
第二十二條(兼職管理) 同一聘期內,外籍教師只能與一個教育機構簽訂合同,取得一個備案號碼。
經聘任機構同意,外籍教師可以在其他教育機構合理兼職。外籍教師兼職的,聘任機構、外籍教師與兼職教育機構應當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權責。聘任機構不得向兼職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兼職聘任合同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將名單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外籍教師累計兼職授課時間不得多于在聘任機構的授課時間。
第二十三條(考核監督) 教育機構應當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外籍教師師德師風的規范和監督,全面考核外籍教師的履職情況。
外籍教師的教學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聘任機構應當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定職責,采取適當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條(鼓勵措施) 教育機構應當保障、支持外籍教師開展教學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并以適當方式參與民主管理。
教育機構對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促進中外交流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外籍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推薦,申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聘任變更) 外籍教師轉聘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依法重新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及工作類居留證件并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獲得外籍教師備案號碼。
第二十六條(平臺建設)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并管理全國外籍教師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立外籍教師備案的具體規范。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機構可以在全國外籍教師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注冊,登錄平臺備案、查詢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信息共享) 建立外籍教師信息共享機制。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把發放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外籍教師信息實時推送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從業禁止的外籍教師名單實時推送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日常監管)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行為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聘任外籍教師的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在日常監管中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教育機構有聘任外籍人員從事教育教學情形的,應當查驗其是否具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和外籍教師備案號碼,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誠信記錄) 建立外籍教師信用記錄制度。外籍教師在聘任期間遵守中國法律、合同約定,教育教學質量高、師德師風良好,教育機構應當在考核中予以反映,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納入全國外籍教師綜合信息服務平臺予以記錄。
對獲得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信用記錄良好的外籍教師,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獲得許可、辦理相關手續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失信記錄) 外籍教師違反合同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予以處理后,應當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經核實,計入信用記錄:
(一)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
(二)在受聘任的教育機構以外違規從事有償工作的;
(三)違反聘任機構規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第三十一條(從業禁止) 外籍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應當予以解聘,并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記入信用記錄:
(一)有損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妨礙教育方針貫徹落實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為的;
(六)非法從事宗教教育或者傳教的;
(七)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有性騷擾學生或者其他嚴重違反中國的公序良俗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的;
(九)在申請來華任教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信息的;
(十)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失信記錄累計超過3條的。
教育機構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員擔任外籍教師。
第三十二條(非法聘任) 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非法聘用未經許可和備案的外籍人員任教,或者組織聘用外籍人員非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構造假) 在申請外籍教師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過程中,偽造、變造文件和證明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管理責任) 教育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可以給予每人次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止招生,科學技術行政部門1-3年內對其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師備案號碼的外籍人員任教或者不按時限報備的;
(二)發現聘任的外籍教師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列情形,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三)安排外籍教師從事非法營利活動或者實施明顯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課的;
(四)對外籍教師疏于管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對學生家長投訴外籍教師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六)對外籍教師的履歷和能力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公眾的;
(七)違反外籍教師兼職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情況通報)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教育機構違法聘任外籍人員,或者外籍教師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及查處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補充規定) 高等學校聘請外籍專家進行學術交流、短期訪學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F字或相應類別簽證。高等學校參照本辦法對外籍專家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管理。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聘任外籍教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線上培訓機構聘任外籍人員在境外以在線方式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制定資質條件、簽訂合同,實施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外籍教師聘任管理的具體規范。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原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的有關聘任外籍教師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中國境內從事外籍教師工作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 責任編輯: 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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