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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中小學要制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最后更新: 2021-04-06 14:49:53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落實學校的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保護原則) 學校學生保護工作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注重保護和教育相結合,適應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關心愛護、平等保護每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聽取學生意見。
第四條(學校職責)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辦學、依法治校,落實學生權益保護法定職責,健全保護制度,完善保護機制。
第五條(部門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工作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學校學生保護的支持、服務體系,加強對學校學生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保護范疇
第六條(人身安全) 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統稱家長);情形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人格權益)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學校采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家長,并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第八條(平等保護) 學校應當平等對待每個學生,不得因學生及其家長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進行區別對待。
第九條(自由保障) 學校應當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言行的自由,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需要外,不得對學生的言行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第十條(受教育權) 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保障學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并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
對身心有障礙的學生,學校應當提供合理便利,實施融合教育,給予特別支持;對學習困難、行為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以適當方式教育、幫助,必要時可以通過安排教師或者專業人員課后輔導等方式給予幫助或者支持。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避免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輟學。
第十一條(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督促入學及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休息權利) 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煉的機會和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布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第十三條(財產權益) 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產權利,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后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第十四條(肖像和知識產權) 學校制作、使用、公開學生的肖像或者以發布、匯編、出版等方式使用學生作品的,應當取得學生和家長許可,并依法保護學生的權利。
第十五條(參與權) 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和表達權,指導、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章程、校規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學生意見。
第十六條(申訴權) 學校處分學生或者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應當按規定向學生及其家長說明理由并聽取陳述和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處分學生應當設置期限,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跟蹤觀察、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確有改正的,到期應當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 責任編輯: 林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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