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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師因涉疫言論被行拘15日,為何有這么大爭議?
最后更新: 2021-08-13 19:03:37如何界定不當言論的邊界?據《法制日報》此前報道,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韓英偉曾指出,不當言論即為不正當、不恰當、不合適的言論。“不當言論可以分為三類。第一種,產生一定的不良影響,僅僅違反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價值標準,還沒有達到法律評價的標準;第二種,違背了人們的一般價值標準,尚未嚴重損害社會秩序、個人尊嚴;第三種,與人們的價值標準的認同范圍背道而馳,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違反了法律規定。”
“發表不當言論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行政責任即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參照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凡壯對觀察者網表示,“不當言論”的概念比較寬泛,既包括違法的言論也包括不恰當但不違法的言論。不過,行政拘留針對的言論必須是違法的言論,該處罰的合理性是有待商榷。
“張某良就揚州疫情防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這個建議是針對疫情防控的公共政策提出自己的見解和觀點,可以理解為通過網絡平臺向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建議,在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建議權的保護范圍。并且這一建議在醫學上具有可探討的空間。”孟凡壯表示,“該言論的合理性與可行性完全可通過網絡觀點的交鋒和辯駁得以澄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應當采取寬容的態度。”
“法律不是萬能的,有些不宜徑直管制,網絡自身對于某些不當言論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網絡自我循環、自我恢復的功能。”韓英偉律師此前對《法制日報》表示,例如,當下某人在小范圍內發布對于疫情不當的言論,對于疫情有正確認識的人會很快予以反駁,雙方就各自的論點拿出依據供公眾判斷,無理取鬧者自然會被公眾所排斥,最終不當言論就失去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孟凡壯指出,由于該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暫未公開,暫不確定確定公安機關的處罰依據,但可能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尋釁滋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孟凡壯同時表示,若張某良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若公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為該處罰決定有誤,也可以主動進行撤銷或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張某良認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過重,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若復議機關或法院認為該決定確實“明顯不當”,可以依法進行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8月13日,觀察者網聯系宜春市政法委了解本案相關情況。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持續關注此事,正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后續會擇期發聲。
對于網傳截圖是否屬實,以及是否為豐城市公安局作出處罰的原因,該工作人員表示,具體情況由辦案部門定論,會督促有關部門積極處理。
豐城市公安局總機接聽人員表示,該案具體情況需要咨詢宣傳部門,截至發稿,豐城市公安局宣傳部門電話暫未打通。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 責任編輯: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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