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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嫖娼通報被“社死”,滿足公眾知情權需要犧牲個人隱私權嗎?
最后更新: 2021-10-23 16:28:45本文轉自“中國慈善家雜志”公眾號10月22日文章,原標題《嫖娼通報被“社死”,滿足公眾知情權就要犧牲個人隱私權嗎?》。
該雜志由中國新聞社主管、中國新聞周刊主辦。
原文如下:
不到一天的時間,官方通報中的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就被實錘,對號入座為“鋼琴王子”李云迪。
10月22日上午,中國演出協會發布公告稱,“日前演藝人員李云迪因嫖娼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依規啟動行業道德自律評議程序。”
根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道德自律委員的評議意見,該協會對演藝人員李云迪的違法行為進行道德申斥,并根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會員單位對其進行從業抵制。
這不是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第一次對藝人做出“道德申斥”,早在今年8月,該協會就對演員張哲瀚參觀靖國神社的不當行為進行道德申斥。
《中國慈善家》咨詢法律界人士獲悉,行業協會的“道德申斥”,屬于行業協會內部的規定,在申請加入這個協會的時候就表明自己愿意接受這些規定約束,跟法律并無關系。
也就是說,道德申斥是一種公開譴責,表明行業的態度。但值得深思的是,行業協會在發布公告時,是否應該或有必要提到“嫖娼”這個案由?
就在不久前,復旦大學三張“紀律處分決定書”引發關注,處分決定顯示,該校三名學生分別于去年9月26日、9月7日和今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并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室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三人開除學籍處分。在紀律處分決定書中,均詳細公開了三人的姓名、學號、學員信息等。盡管后來復旦大學表示處罰公示的范圍只是校內,并沒有刊發在網絡上,目的是警示其他學生。但對于校方是否有權公開“嫖娼”行為和當事人信息依然引發巨大爭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并沒有規定要進行通報。就法律層面來說,嫖娼行為屬于個人隱私,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無可厚非,但無論是學校還是行業協會,都無權將這種涉及個人隱私的嫖娼行為公之于眾。
畢竟,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對賣淫嫖娼者規定了拘留、罰款的懲罰措施,不包含通報。
涉嫌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應該被通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韓旭撰文發出質疑,認為官方通報于法無據,涉嫌行政違法。
韓旭表示,李云迪嫖娼一事若有確鑿證據證實,也只是行政違法,其社會危害性明顯小于刑事犯罪。而且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遭到行政處罰后,其還享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救濟權。這意味著行政處罰決定并非終局決定。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會受到司法審查,完全有推翻原決定的可能。如果對一項尚未確定的處罰決定進行公開通報,不僅不符合類似“無罪推定原則”,而且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權獨大的現狀難以受到控制。
此外,對賣淫嫖娼行為的法律處罰本身很難符合“罪罰相當”的比例原則。由于賣淫嫖娼受到的社會污名化,公開處罰本身就會產生比處罰更大的后果。官方通報不符合憲法原則和“比例原則”,損害公民各項基本權利。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律師告訴《中國慈善家》,任何一個違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權利還是要得到保障的,比如隱私權。但也有人認為,李云迪和復旦學生的事情并不相同,作為公眾人物,隱私權應當受到公共利益及社會公眾監督權和知情權的限制。
的確,演藝明星、公知網紅、體育明星等社會知名人士,因常常自愿置身于聚光燈下而成為被追捧、關注或模仿的對象,屬于“自愿的公眾人物”,對一定范圍內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事件中的形象和言行的隱私侵害負有容忍的義務,以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但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絕非意味著權利的剝奪,公民行使監督權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也正因為如此,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法律層面上的隱私,李云迪嫖娼的消息為何會被泄露更值得警惕。
在北京朝陽警方10月21日21時的通報中,只是提到“賣淫違法人員陳某卉(女,29歲)”和“嫖娼違法人員李某迪(男,39歲)”,并未泄露當事人的具體名字、職業、單位等信息。那么網絡媒體和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又是如何得知39歲的李某迪就是鋼琴家李云迪,并在次日一早就發布公告抵制?
最讓人擔心的一種情形是,信息源頭來自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如韓旭教授所說,“如果我們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能牢固樹立‘人權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國家永遠不可能建成”。
這不光是理念的問題,更是法律的問題。《民法典》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該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違法者觸碰了哪條法律就要按照哪條法律去制裁,如果法律沒有授權,行政人員無權這么做。”前述律師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和保護,有了更多的規范和約束,但在網絡信息時代,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依然面臨諸多挑戰。
- 原標題:嫖娼通報被“社死”,滿足公眾知情權就要犧牲個人隱私權嗎?
- 責任編輯: 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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