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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歲,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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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弋博沖沖沖!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14周歲”是一個特殊的年齡劃分標準:低于該年齡的未成年人,不承擔行政責任,只在極特殊情況下才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低齡化”的案例屢見不鮮。近日,山東11歲女孩被2名男孩毆打侵犯后,案件主謀因不滿14周歲被直接釋放的事件,再次將“14周歲”標準的爭議擺上了臺面。
盡管責任年齡制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少人感到擔憂,未成年人是否會因此獲得違法犯罪的“年齡優勢”?受到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侵害的一方,又將如何獲得權益的救濟與保障?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璐律師向觀察者網表示,雖然2021年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個別下調,但目前的規定仍舊存在機械、武斷的情況,忽略了實際情況中存在的各種特例,不利于實現個案正義。
劉璐認為,如今的未成年人相較數十年前更加成熟,刑法可參照國外設定“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將有極大惡性的未成年犯罪人視為成年人進行審判,從而在保護社會與兒童權益之間實現更好的平衡。
《華商報》@大風視頻 視頻截圖
不滿14周歲,毆打侵犯女孩者被直接釋放
今年3月初,山東濟寧女子陳麗11周歲的女兒失蹤了兩天三夜,好不容易找到孩子后,才知道女兒這幾天被兩名男孩毆打后侵犯,對方事后還錄視頻威脅。隨后,陳麗立即帶女兒前往轄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警方也采取了相應措施。
陳麗表示,在警方錄筆錄時,她了解到,她的女兒和4名男孩去玩,其中未滿14周歲的殷澤(化名)和另一名年滿14周歲的周飛(化名)將她的女兒誘騙至殷澤家中,實施了侵犯,當時家里的監護人沒有發現該情況,“警方告訴我,殷澤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導者,他帶著自己的同伴一起實施了犯罪,我女兒也是被他騙去他們家的。”
報案第三天,刑警大隊辦案民警告訴陳麗,殷澤因未滿14周歲,已被釋放,將不承擔法律后果;周飛已被刑拘,將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
陳麗說,她曾去過殷澤的家,聽說殷澤父母離異,父親常年在外打工,母親對他也管不上,主要跟著爺爺奶奶,“事發至今,他們家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難道未滿14周歲,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犯罪,傷害別人了嗎?他們不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嗎?”
該事件很快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關于“不滿14周歲不承擔法律后果是否合理”的爭議更是接連不斷。
有博主發起的一項投票顯示,截至目前,在參與投票的約3.6萬名微博網友中,約3.3萬人支持嚴懲未成年犯罪,認為施暴不應因年齡區別對待。
觀察者網注意到,《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刑法》也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僅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才承擔刑事責任。
在陳麗女兒的這起案件中,兩名施害男孩所實施的行為涉嫌強奸,并不在12至14周歲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范疇內,故而殷澤因未滿14周歲被直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為何要根據年齡“區別對待”?
眾所周知,法律面前理應人人平等,但為何立法還是會根據年齡作出不同的劃分呢?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璐律師表示,之所以在刑事追責上,會對未成年人“區別對待”,是因為兒童通常欠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所謂辨認能力,是指兒童無法區分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其不具備法律規范意識。控制能力,則是指兒童無法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行為。”
劉璐認為,若對缺乏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兒童采用刑事追責手段,很難產生實際意義,也起不到警示犯罪的作用,“而且一般公眾也不會因為不處罰兒童的違法行為而對法律的有效性產生質疑。”
“基于上述兩點考慮,不僅是我們國家,全球大多數國家基本都設置了刑責年齡制度,用來阻卻(兒童的)法律責任。”
經檢索,世界各國刑法對刑責年齡的規定不盡相同。以法定最低刑責年齡為例,愛爾蘭、澳大利亞、新西蘭為10周歲,韓國、加拿大、比利時等為12周歲,法國、波蘭、突尼斯等為13周歲,俄羅斯、烏克蘭、日本、意大利等為14周歲,芬蘭、挪威、希臘等為15周歲。
我國1979年制定的首部刑法將法定最低刑責年齡確定為14周歲,隨后沿用了數十年。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個別下調為12周歲。
根據目前的“四段式”規定,已滿16周歲的,對全部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僅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等八種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有條件的承擔刑事責任;不滿12周歲的,則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陽,一名12歲的小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害
- 責任編輯: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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