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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栽種香樟算不算重點保護植物?售賣自家26棵香樟判緩刑,男子向最高法申訴
最后更新: 2023-12-28 11:07:00人工栽種的香樟樹,是否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2016年7月,四川瀘州敘永縣男子馬萬林,將其父種植的26棵香樟樹賣給他人,被法院判決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馬萬林稱,涉案香樟樹在自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且因為多數被松鼠啃壞枯死,為防止安全隱患,他才將枯樹砍伐賣掉;且香樟樹是其父親人工栽植,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法院則認為,即使涉案香樟是人工移栽,也屬在自然環境下生長,其物種性質仍具有珍稀性,屬“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
馬萬林的弟弟馬萬春在該案一、二審中擔任其辯護人。他稱,根據兩高2020年3月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同時,也有大量指導案例證明,人工種植的香樟樹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目前,馬萬林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出售父親種植的26棵香樟樹,男子被判緩刑
四川敘永縣江門鎮九江村七社的馬萬林向上游新聞記者回憶,2016年夏天,眼見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地邊種植的香樟樹被松鼠啃壞枯死,部分還處于高壓線下,有安全隱患,“這些香樟樹都是我父親早年栽種的,父親想著樹爛了死了,就把它們砍了賣了。”
被馬萬林出售的香樟樹。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讓馬萬林和家人沒想到的是,因為這幾棵“爛樹子”,給他帶來了長達7年多的刑事官司。
馬萬林說,當年他先后找了幾個人,對方都覺得樹子太爛沒法收,后來找到老表謝某林,對方聯系到當地一家木器廠,雙方議定“好的20塊100斤,差的10元100斤,爛的5塊100斤。”征得種植人、自己父親同意后,2016年7月25日,馬萬林將26棵香樟樹,以5000元價格賣給了謝某林。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生效司法文書證實,馬萬林賣樹3天之后,謝某林雇人對26棵香樟樹進行砍伐,并于砍伐當日向馬萬林支付5000元購樹款。在謝某林將砍伐樹木搬上車時,江門鎮林業站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后將人車擋獲,并在村干部見證下,對砍伐樹木進行了登記清點、量尺。
敘永縣林業局出具的林木調查報告顯示,被伐樟木(香樟)位于馬萬林父親馬祖喜住房周邊苦竹林中及耕地邊。馬祖喜介紹,這批香樟樹為其于1980—1982年栽植。林業部門測量4棵最大樟樹的伐樁,與馬祖喜介紹的種植年齡相符,確定為人工種植。
被砍伐售賣的香樟樹已有不少爛掉壞掉。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案件隨即進入刑事訴訟流程。一年后,敘永縣人民檢察院以馬萬林涉嫌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謝某林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1月15日,敘永縣法院對該案宣判,認定檢方指控事實,并對馬萬林、謝某林兩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馬萬林及謝某林的辯護人均提出,涉案香樟樹系人工種植,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敘永縣法院認為,雖然該案香樟樹系人工栽植,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從相關法律修改等可以看出,“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力度逐步加強,我國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各自的指導性刊物中指出,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敘永縣法院一審判決中還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包括相關名錄中人工培育的植物”為由,認定了人工栽植的國家重點保護物種也應予以保護的結論。敘永縣法院綜合認定,馬萬林等砍伐、售賣的香樟樹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對辯方提出的“香樟樹不屬于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辯護理由不予采納,但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酌情減輕了對兩名被告人的處罰。
人工栽種香樟是否屬一般樹木,林業局法院看法不同
“我們砍伐的都是啃死壞死的香樟樹,而且也只是為了排除安全隱患。我們咨詢了林業部門,他們也說樹木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香樟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是不用辦理采伐證的。”馬萬林告訴上游新聞記者。
敘永縣林業局出具的報告顯示,涉案香樟樹為人工栽植。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下達后,馬萬林及謝某林均提出上訴。瀘州市中院在二審時沿用了敘永縣法院一審判決所適用法律規定,同時認為所砍伐的26棵香樟樹屬于自然環境內生長,即便是人工移栽也未改變自然環境對香樟成長的決定性影響。香樟樹無論是野生還是人工培育,均未改變其物種性質,同樣具有珍稀性,系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因此,馬萬林、謝某林認為人工栽植的香樟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馬萬林、謝某林稱涉案樹木均為爛死枯死樹木,瀘州市中院經綜合相關證人證言及現場勘驗照片,認定該案所砍伐香樟樹存活的至少在兩根以上。2018年2月,瀘州市中院駁回了兩人的上訴。
此后,馬萬林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19年6月,四川省高院復查認為,本案所涉香樟即便系人工移栽,也屬在自然環境下生長,其物種性質仍具有珍稀性,屬“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范圍”,“原判定罪證據并無不當”。
馬萬林的申訴之路,幾乎走到了盡頭。
對于三級法院一直堅持的“人工栽植重點保護樹木也屬于保護范圍”的結論,林業行政部門有不同的看法。2013年12月,國家林業局下發給四川省林業廳“林策發(2013)207號”《關于人工培育的珍貴樹木采伐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珍貴樹木是指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目前,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名錄尚未出臺。因此除古樹名木外,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屬于人工培育的樹木,可按照一般樹木進行采伐利用管理”。這是國家林業行政主管機關對于人工培育珍貴樹木最為直接的回復。
2013年12月,國家林業局回復四川省林業廳的有關函件。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據悉,馬萬春在2018年7月也通過書面形式,向瀘州市林業局提出了書面查詢,咨詢了砍伐人工種植香樟樹是否涉及非法出售重點保護植物罪的相關問題,“瀘州市林業局也是援引國家林業局的“林策發(2013)207號”文件,直接說了可按照一般樹木進行采伐利用。法院和林業局,到底誰在林業問題上更專業?”馬萬春說。
司法判決背后的會議紀要
“都是人工種植的香樟樹,瀘州中院為何在此案件中就認定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同類其他案件中就不認定呢?”12月26日下午,馬萬春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在此前一審二審擔任哥哥的辯護人時,搜集了許多案例試圖證明哥哥無罪,但他明顯感到自己的辯護意見沒有獲得法官認同。更讓他無法理解的是:同一家法院在四年不到的時間里,針對類似案件,判決結果竟然差距巨大。
2018年7月,馬萬春通過網絡問政,得到的瀘州市林業局的答復。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2012年11月,胡某以其公司為申請人,向瀘州市納溪區林業局對龍王壩林地的部分香樟樹進行移植。同年12月底,在公司未獲批準、未依法取得采伐手續的情況下,雇傭他人采伐該公司承包的龍王壩林地內的香樟樹137棵,采用“高壓移栽”方式將香樟移植他處。一審法院判決胡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審中,瀘州市中院認定,人工種植的香樟不屬于重點保護植物,“該案所涉香樟樹系人工栽種,并非原生地天然生長,所采伐樟樹并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原判認定胡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性不當,應予糾正。”2014年6月,胡某被改判為濫伐林木罪,獲有期徒刑一年。
“四年不到的時間,同一家法院就完全相同的一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認定,這讓人難以理解。”馬萬春認為,“同案同判”是各級司法機關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舉措,自己想不明白。
四川省高院駁回馬萬林的申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知情人士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瀘州法院對于人工種植香樟是否屬于重點保護植物問題認定的改變,很可能源于四川法院系統的一份內部會議紀要——2014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林業廳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辦理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相關問題的座談會紀要》,該紀要援引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是否包括人工培育種植的進行了明確,“對經查證涉案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制品確為人工培育的,量刑時,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社會危害程度酌情從輕處罰”。
知情人士表示,這份會議紀要出臺于2014年10月底,沒有采納國家林業局的相關明確復函,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就存在爭議,“會議紀要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往往成為某一地區法院執法裁判的根據。”
瀘州市中院在馬萬林案件二審中,正是援引了上述會議紀要的具體內容,駁回了馬萬林方的上訴。
“人工培育植物”有了新解釋,男子向最高法申訴
馬萬林被判刑后的2020年3月21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明確,“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2020年3月,兩高批復明確“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圖片來源/網頁截屏
多位受訪專業人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按照這一司法解釋,馬萬林顯然不應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但關鍵是:馬萬林的案件是否應當根據該規定被改判?
馬萬林的申訴代理律師、四川鼎尺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馬萬林涉及的26棵人工種植香樟案件,原二審法院辦結于2018年2月,復查申訴時法院依法不能直接適用2020年發布的解釋改判申訴人無罪,“馬萬林案件一二審階段適用的法律解釋中,對于人工培育的植物是否屬于刑法保護的重點保護植物問題未作明確,對于類似案件國內多地法院、指導案例均作了非罪判決。馬萬林被判決有罪,完全是因為一份不合法、不合理的會議紀要。”
馬萬春則認為,即使沒有2020年的司法解釋明確人工種植樹木不屬于重點保護植物,2020年以前也有大量的司法判決、指導性案例支持2020年司法解釋的結論,“我哥哥獲罪的關鍵就是那個會議紀要,但這個會議紀要引用的法條是走私犯罪的解釋,用走私法條審理林業刑事案件,不覺得荒唐么?”
胡磊律師認為,瀘州市中院2014年的相關判決,除了與2017年的判決“打架”之外,還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打架”。
最高法刑事審判庭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第1429號指導案例“鐘文福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中,2012年廣東韶關男子鐘文福、呂文興將兩棵本村人工種植的香樟樹采伐售賣給苗圃移植,一審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再審時,廣東省高院認為,在案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審被告人采伐的涉案香樟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二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并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明確撰文指出,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香樟除了屬于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外,只有野生的才屬于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胡磊認為,即使沒有2020年兩高的司法解釋,2017年最高法生效的指導性案例,也應該對四川三級法院的審判結果有指導性價值,“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例態度十分明確,馬萬林售賣的人工香樟,就不應該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馬萬林稱,目前,自己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就案件及時查清情況,根據事實作出改判,“我沒有入獄一天,改判后可能也沒有國家賠償,但從申訴一開始,我要的就不是賠償。我家里人都是老實本分人,從來沒想過因為砍樹而成了罪犯。我追求的是自己的公平與正義。”
(上游新聞記者 李文滔)
- 原標題:四川男子售賣自家26棵香樟判緩刑背后:人工栽種香樟算不算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 責任編輯: 房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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