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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攝軍港機密被判無期,四川公安發布6起危害國家安全典型案例
為“撈偏門”掙快錢,四川眉山一男子被境外情報人員策反,為對方拍攝我國某港軍事基地及軍艦視頻、照片,獲取非法收入20余萬元。2024年,該男子因犯間諜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24年4月14日,在第九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四川公安公布6起涉國家安全典型案例。
1.周某某等人違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資助非法活動案
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部門通過日常排查發現,周某某和丁某某違法接受未在境內登記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資金,非法開辦“某某之家”寄養各地兒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周某某和丁某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警告,沒收非法財物。
案例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與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其開展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李某間諜案
2021年10月以來,眉山籍人員李某通過QQ尋找“撈偏門”掙快錢的方法,被境外情報人員策反,為對方拍攝我國某港軍事基地及軍艦視頻、照片(經國家權威部門鑒定為6件機密級、3件秘密級),前后獲取非法收入20余萬元。2022年2月,眉山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該案。2024年1月8日,李某因犯間諜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間諜行為是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3.黃某組織“多杰羌佛”滲透案
2023年,四川省廣元市公安機關成功偵破一起境外宗教組織“多杰羌佛”非法滲透活動案件。偵查查明,2017年以來,黃某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多杰羌佛”指令,打著弘揚“佛教”旗號,伙同楊某、湯某某組建“正法網絡書苑”,印刷非法宗教出版物12萬余冊,并在境內大肆發展信徒,傳播滲透錯誤宗教思想。2023年11月13日,廣元市劍閣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黃某組織“多杰羌佛”滲透案。四川省公安廳
案例延伸:《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左某某等人假冒僧人流竄詐騙案
2023年11月,南充市公安機關工作發現,有“僧人”在南充市南部縣以當地“藥王寺擴建”為由收取信眾財物。經查,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6人組成團伙,自2020年先后在重慶、安徽、陜西、四川、貴州5省市假借修擴建寺廟、寺廟開光大典、贈送護身符、看相消災等手段實施詐騙,共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額153.73萬元,受害群眾1萬余人。去年11月8日,南充市公安機關將該團伙6人抓獲,收繳佛教護身符、開光大典請柬、佛像吊墜、福袋、灰衣袈裟等物品3000余件。
左某某等人假冒僧人流竄詐騙案。四川省公安廳
案例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彭某某傳播宣揚“全能神”邪教組織案
2022年3月,“全能神”邪教組織骨干成員彭某某在南充市西充縣蟄伏活動,西充縣公安局建立專案,長線經營,挖掘出南充、廣安、達州、廣元4地“全能神”“南充區”非法活動網。2023年3月,南充公安機關集中收網抓獲“全能神”骨干88人、搗毀窩點40處,電腦34臺、手機70部、移動存儲介質150余個,收繳涉案資金51萬余元、反宣書籍600余冊、糧油30噸,移訴涉案人員41名。
案例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彭某某傳播宣揚“全能神”邪教組織被公安機關抓獲。四川省公安廳
6.喻某傳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視頻案
2023年9月以來,喻某通過手機QQ在網上獲取下載暴恐音視頻上傳至本人的微云中儲存,并將含有該視頻的微云鏈接發布到某QQ群、微信群內,供他人觀看。四川省樂山市犍為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喻某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的行為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延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二)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志的;(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上游新聞記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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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林鈴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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