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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林:1985年真實案例——李雪蓮告狀不是“無理取鬧”!
關鍵字: 我不是潘金蓮李雪蓮假離婚馮小剛計劃生育上訪我可能和李雪蓮一樣偏執。因為我不打算去電影院看《我不是潘金蓮》這部電影。在2012年我就看過劉震云的原著小說。王朔夸他是中國最善于“直面那些可憐的、被侮辱被損害的人”的作家之一。但讀過這本小說,我開始懷疑王朔的判斷。
但我還是愿意相信王朔在多年前對馮小剛的預測:“馮小剛將來毀就毀在這里……從賀歲片向藝術片轉,一定要在電影節成功,這很可能是他的‘壞’的開始”。而現在我們也都已經知道,早在《我不是潘金蓮》國內公映前,它就已經在國外多個電影節上斬獲了多項大獎了……
作為“原著黨”,我就想談談這部小說。
1
但這個故事還是需要細說,因為有些情節,我覺得在后面的分析中會很重要,所以實在不愿意略去:
在一個年代地點不詳的角落,農村婦女李雪蓮和丈夫秦玉河不慎懷上二胎。根據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如果秦玉河也是農民,那么罰錢即可了事。但他偏偏是縣化肥廠的職工,有公家身份。這二胎一生,罰款事小,工作也就沒了。
但李雪蓮不愿意墮胎,秦玉河也不愿意失業。于是李雪蓮出主意:咱倆先辦個假離婚,大兒子你帶;待生下二胎,咱倆口子再破鏡重圓。這婚,還真就這么地給離了,李雪蓮也順利生下個女兒。但她萬萬沒想到,秦玉河趁機打了個“時間差”,在縣城又和他人結婚生子。弄假成真。
李雪蓮想要復仇。她先找到親弟弟李英勇,讓他把秦玉河給殺了。無奈李英勇一點也不英勇,怕事,還跑了。所以李雪蓮只好去找政府,讓法律還她公道。她想讓法院承認離婚是假的,恢復她和秦玉河的婚姻關系;然后,她再名正言順地和他離婚。法官王公道直撓頭,因為從法律上,他找不出這樣的“公道”。于是判李雪蓮敗訴。
李雪蓮不服,就去找別的官員告狀。前前后后,她找到了縣法院審委會委員董憲法、縣法院院長荀正義、縣長史為民和市長蔡福邦。這些官員也不給她公道。不僅如此,還以“擾亂社會秩序罪”為由把她給拘留了七天。在李雪蓮看來,這些官員個個都極盡推諉扯皮甚至貪贓枉法之能事,都是貪官,該殺。
李雪蓮打算放棄,不折騰了。但她還想再找一次秦玉河,讓他親口承認假離婚的事實。她想要讓世人知道,她確實清白,確實委屈,官司雖然沒打贏,但錯不在她。只有找回因為打官司失去的面子,她才好重新嫁人,開始新的生活。
但她再一次萬萬沒想到,秦玉河不僅翻臉不認賬,連她結婚前就不是處女的舊賬,也都當眾給抖摟了出來,還罵她是“潘金蓮”。這下子,李雪蓮那殘存的一點臉面,也都被踩得粉碎。她覺得不再會有男人愿意娶她為妻了。過去的這點事,看來永遠都過不去了。
就因為前夫罵她的這句話,李雪蓮決定繼續告狀。因為本地都是“貪官”,所以她就直接跑到北京去告,成了越級上訪大軍中的一員。之后因為機緣巧合,她差點混進人民大會堂,闖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而她的“冤情”也離奇地被呈送到某位姓名、職位不詳的“領導人”那里。這位“領導人”來到李雪蓮所在省的會場,不僅拍了桌子,還說了些很重的話。該省省長儲清廉因此徹夜未眠,踱了一宿的步,最后一咬牙,把李雪蓮一案牽涉到的市長、縣長、院長和委員全都給撤了職。至于最小的那個“官”,也就是法官王公道,則得到一個行政記大過處分。
官場鬧成這樣,李雪蓮還是不滿意。因為“貪官”雖被收拾,但秦玉河仍在“逍遙法外”。李雪蓮打算繼續去告,得不到公道就誓不罷休。但她接下來的運氣,就不如先前了。這一告就是二十年,“領導人”或者省長什么的,都再也沒出現過。地方上的市長、縣長、院長和法官,倒是換了一茬又一茬。出于各種原因,他們還是不能給李雪蓮她想要的公道。但他們又害怕重蹈前任的覆轍,所以只有千方百計阻攔李雪蓮去北京告狀。
李雪蓮一直沒有再嫁。她和秦玉河的兒子都已經小三十了,還給她添了孫子,而她自己帶著的小女兒也都長大成人。她現在這么活著,似乎只有告狀這一個目的。每逢全國人大開會,地方官們都會上門苦口婆心勸她不要去北京添亂。實在勸不動,就派便衣警察來嚴防死守。縣法院有個叫做賈聰明的審委會委員,還想出一條妙計,攛掇李雪蓮的老同學趙大頭去“勾搭”她,要和她結婚,從而釜底抽薪,打消李雪蓮和秦玉河復婚再離婚的念頭。不料此計被李雪蓮識破,功敗垂成。
李雪蓮最后還是跑了,跑到北京告狀。然后幾經周折,被家鄉派來的法官給截住。但就在此時,大兒子帶來秦玉河出車禍去世的消息。秦玉河一死,李雪蓮失去了復婚和再離婚的對象。從此以后,她也就無狀可告了。
2
李雪蓮所謂的假離婚,其實是指情感上的假離婚,法律上的真離婚。當她和秦玉河一起打算規避計劃生育政策時,他們需要的就是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證。
李雪蓮:“這離婚是假的。”
王公道接過那離婚證。離婚證已經被揉搓得有些皺巴。王公道從里到外查看一番:“看著不假呀,名字一個是你,一個也是秦玉河。”
李雪蓮:“離婚證不假,但當時離婚是假的。”
王公道用手指彈了一下離婚證:“不管當時假不假,從法律上講,有這證,離婚就是真的。”
李雪蓮:“難就難在這里。”
李雪蓮實際上已經默認,既然這離婚證是真離婚證,那么這離婚在法律上也就是真離婚了。離婚證是可以造假的。但這夫妻倆一開始就很明確地選擇去鉆法律漏洞,通過合法手段達到一個不太合乎政策的目的。如果他們選擇去買假離婚證,就像后來李雪蓮去買假身份證一樣,那這事的性質就變了,變成了通過非法手段去實現不合政策的目的。
也許他們當時根本就沒有想到假離婚證這個法子,也許他們當時不知道去哪才能搞到假離婚證,也許辦假離婚證在當時的風險太大,或者對解決他們的二胎問題根本不起作用……但無論如何,當李雪蓮和秦玉河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時候,他倆都清楚,即將到手的是兩張真離婚證。
而李雪蓮之所以敢和秦玉河在法律上辦真離婚,是因為她之前還信任秦玉河,或者說相信自己和丈夫之間是真感情。但萬萬沒想到秦玉河這么快就變了心,而且很有可能,這感情在之前就早已經是假的了。法官王公道以及其他人都看不懂,既然這感情是假的,甚至現在連這假感情都已經蕩然無存,你為什么就不肯接受離婚這一既成事實呢?或者換個角度問,你李雪蓮究竟能從這復婚后再離婚的過程中得到什么好處?
李雪蓮的目的其實非常明確。首先她要的就是出氣。只要撤銷這離婚證,那么秦玉河的再婚也就失去了合法性,至少名不正言不順。而且,正如她在第一次開庭時對法官王公道所說的,她就是要讓秦玉河承擔因復婚而承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損失:“我要的就是雞飛蛋打,我不怕罰款,我不怕開除公職,我也沒有公職。我在鎮上賣過醬油,大不了不讓我賣醬油,秦玉河個龜孫倒有公職,我就是要開除他的公職。”
其次她要的是正名。秦玉河不僅拒絕復婚,還一口咬定當初和李雪蓮就是感情上的真離婚。也許他這人就是個翻臉不認賬的無賴,但也許,他已經考慮到了承認假離婚所可能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這既包括被開除公職的風險,也包括可能會與現任妻子產生情感風波。
而對李雪蓮來說,這里還有一個面子問題。因此離婚終歸不是一件好事,她離婚婦女一個,難免會被人在背后指指畫畫,被懷疑在道德上有什么污點。本來這種面子損失是完全可以彌補的,只要秦玉河按照原計劃和她復婚。但現在秦玉河和沒事人一樣重新結婚組建家庭,過去那段婚史對他不會再有什么負面影響。而李雪蓮仍然是孤孤零零一個人,別的人,特別是別的男人,別的可能愿意娶她的男人,并不知道她在離婚這事上其實沒有什么過錯。
既然秦玉河不肯開口,李雪蓮就想讓法律來說話。也即讓法律自己“出爾反爾”,通過撤銷法律上的真離婚,來證明情感上的假離婚。特別是當秦玉河當眾披露她有婚前性行為的“丑事”,并罵她是潘金蓮之后,李雪蓮就更需要通過撤銷那兩張離婚證的法律效力,來洗刷秦玉河給她帶來的屈辱。
所以李雪蓮一點都不擰巴。至少不像許多人理解的那樣不可理喻。但我覺得劉震云要為讀者的誤解承擔一定的責任。在他筆下,李雪蓮就是一個說胡話講怪話的機器。其實如果我們把她想象成一個人,那她也就是偏執而已,而且,是頭腦非常清楚地偏執。她從不懷疑自己就是被侮辱和被損害的一方;也正因為如此,她堅信法律就應當還她一個公道。
3
李雪蓮想要的公道,在法律上也不是毫無道理。從1990年發表的一篇法學論文中,作者譚云華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幾乎雷同的先例:
“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縣交通局干部匡XX為達到與在農村的妻子離婚的目的,以為解決子女城鎮戶口為借口,編造‘先假離婚,待子女戶口解決了以后再復婚’的謊言,騙得其妻劉XX的信任,同意與其離婚。六月二十日,匡XX與劉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審查批準后,領取了《離婚證》。同年十月八日,匡XX與鄰縣某工廠李XX在該縣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八六年六月份,劉發覺匡已與李登記結婚,始知匡‘先假離婚,后復婚’的話是騙人的。繼而以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四處告狀。縣婦聯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譴責匡XX道德敗壞,為劉XX鳴不平。
八六年十二月五日,縣民政部門在該縣政府的督促下和縣婦聯的強烈要求下,作出決定:宣布匡XX與劉XX的離婚無效,收回匡與劉的《離婚證》。匡與劉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從此,匡XX便擁有了劉XX和李XX兩個合法的妻子,并張貼對聯,感謝政府,把劉和李一起接回其在交通局的宿舍正式過上一夫二妻的生活。”
就此案而言,匡某就相當于秦玉河,劉某則相當于李雪蓮。他們同樣是以合法離婚為手段,去實現一個不太合乎政策(未必違法)的目的。而且最后都是女方不幸吃了虧。但此案中的劉某,也即這位現實版本的李雪蓮,卻相對比較幸運。她無需層層告狀,更不需要跑到北京去見“領導人”,就在當地,就在縣一級的基層政府那里初步得到了她想要的公道。
雖然這是真事,但其實也有點荒誕。不知為何,該縣民政部門居然只宣布匡某和劉某的離婚無效,讓他倆在事實上復婚,而沒有去處理匡某與李某的再婚問題。如此一來,在法律形式上,匡某同時有了兩位合法妻子。
由于材料提供的信息有限,且不知作者是否有所加工,所以我們不知道這荒誕但又合法的重婚問題最后是如何解決的。如果拿此案與《我不是潘金蓮》作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劉某和李雪蓮的第一步棋完全一樣,那就是撤銷離婚,恢復婚姻狀態。
但李雪蓮的第二步棋,就是再與秦玉河離婚;而劉某有沒有這第二步打算,我們不知道。當然我們也沒有必要刨根究底,去探尋歷史真相。至少我們可以了解,即便秦玉河已經再娶,法律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去實現李雪蓮想要得到的公道。
由于此案發生的時間是1986年,《民法通則》尚未開始實施,所以譚云華主要是根據1981年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和當時通行的民法理論來分析此案。他認為匡某和劉某為了解決子女戶口問題而離婚,是刻意規避國家法律和政策,因此雙方都有過錯。但因為劉某只是把離婚當作不得已的手段,且不知道匡某會借此機會與李某結婚,所以她和匡某的離婚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但由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依法撤銷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匡某和李某結婚時,他也的確享有與他人結婚的合法權利。所以一旦匡某再婚,他和劉某的離婚行為也就成為板上釘釘,不再具有可撤銷性,否則就會導致合法一夫二妻的混亂局面。因此他建議民政部門撤銷“宣布匡與劉離婚無效”的決定,讓他們二人的婚姻關系再次回復到離婚狀態。
我認為譚云華的分析在1986年或許會很有道理。但到了1987年,也即《民法通則》開始實施之后,他的建議就值得商榷了。因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了7種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其中就包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及“(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果現在我們討論的是李雪蓮和秦玉河,假定他們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登記離婚,且他們的情況分別符合上述四款中的情形,那么法院也就必須判決他們的離婚行為無效,而離婚證也必須宣告作廢。
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從1950年的《婚姻法》到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法律對協議離婚主要采納自愿原則。即只要夫妻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一致,且對婚后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安排,那么登記機關也就應當予以離婚登記,并發放離婚證。但是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并沒有法定調解義務或者職權,一般也只對離婚協議進行形式性檢查,所以假離婚、騙離婚的現象屢禁不止,從來就不是什么稀奇事。
而民政部在1994年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中就有明確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雖然該條例被2003年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所取代,而關于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罰則也不見蹤影,但只要回到《民法通則》,根據其中關于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那么李雪蓮的訴訟請求非但不是無理取鬧,而且還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所以李雪蓮這事,既不大,也不難。要說這就能驚動中央,我覺得有點假。
4
當然“假”不是什么問題。既然“荒誕”就是這本小說的標簽,那么自然,也是防止它被批判“假”的盾牌。
我相信李雪蓮確實是個偏執癥患者,既然劉震云想把她描繪成這個模樣。至于其他那些官員,上上下下雞飛狗跳,偏偏還都手足無措。我相信他們也確實沒有能耐,既然劉震云想把他們描繪成這個模樣。我也相信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李雪蓮這樣的人,存在著董憲法、荀正義、史為民、蔡福邦和賈聰明這樣的人,存在著各種可能遠比這個故事要荒誕得多的令人費解令人憤慨的事。
但問題是,劉震云用力過猛,太想表達一些東西,一些情緒,太想去證明或者批駁什么,以至于他筆下的這些角色,都成了他手中的道具。從李雪蓮開始,一直到各路官員,他們都是極端臉譜化的,非常不真實。何止是臉譜化,簡直是機器人化。就好像金圣嘆所說的,“任他寫一千個人也只是一樣”。所有這些角色,雖然臉譜各異,但都像是同一張嘴在說話,缺乏人味兒。
其實讀者需要一點空間,從而可以為李雪蓮的偏執提供一些較為合理的解釋;或者,為那些不討喜的官員,提供一些更加合法的解決問題的建議。但好像,作者劉震云覺得讀者并不需要這樣的空間。他更愿意讓他的角色們一意孤行,沒法溝通,都只能沖著一個目標而去,從而實現他的“荒誕+批判現實主義”效果。
我完全不想擺出什么法律專業人士的姿態,去挑文學家的刺兒。無論劉震云還是馮小剛,他們都沒有任何義務去調查法律問題,或者為法學家提供研究素材。但他們還是有義務把小說寫好,把電影拍好。而我呢,也只想站在讀者角度,憑著一點專業知識的皮毛,來談談這本小說。
這些天,很多電影觀眾和小說讀者都提供了不少非常有趣的評論。因為時間限制,我這篇感想其實還沒有寫完。
所以,這還沒完。
本文經授權,轉自微信公眾號:探索與爭鳴雜志
- 原標題:我不是潘金蓮 | 岳林:1985年的真實案例告訴你:李雪蓮的告狀不是“無理取鬧“!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周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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