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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寧:把網絡當“痰盂”者要當心了
關鍵字: 網絡網絡謠言刑法修正案網絡秩序造謠傳謠網絡生態繼集中打擊不法律師,依法整肅“律場”風氣之后,各級公安機關根據統一部署,又依法集中專項打擊整治網絡謠言行動。行動首戰告捷,197名惡意造謠傳謠者受到查處。
幾乎同時,人大常委會于8月29日高票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對利用網絡制造和傳播謠言(法律術定義“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個人、社會法人、網絡經營者、網絡平臺提供者、媒體平臺提供者等,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約束與限制,為今后凈化網絡搭建了更規整、嚴密的法律框架。
這些舉措接連推出,形成組合拳,當然事出有因。網絡謠言已經嚴重影響了中國的輿論環境,給廣大民眾帶來巨大的困擾。僅從這次被“收進法網”的造謠傳謠者所惡意制造或傳播的謠言,就可見端倪。
這些謠言以危害和殺傷力特別巨大作為標尺作粗線條劃分,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政治謠言,試圖進一步間離民眾與黨和政府的關系,不管造謠者和傳謠者出于何種主觀目的,其客觀效果都是充當了西方敵對勢力“謠翻中國”之幫兇。
第二類是恐怖謠言。譬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附近小區一個活口沒剩余”、“有毒氣正向北京擴散”等等。故意蠱惑人心,誤導社會公眾,制造渲染恐慌情緒,客觀效果是為企圖“謠亂中國”的西方敵對勢力為虎作倀。
第三類是市場謠言。譬如“證券公司發布針對5000萬VIP客戶的風險預警”,“證監會研究維穩資金退出方案”等等。這些謠言眼下集中于股市,旨在故意制造政府與股民的情緒對立,干擾、消解、破壞政府力促股市穩定的種種努力。不管造謠者出于火中取栗、渾水摸魚還是其它什么目的,客觀上都產生了渲染“中國經濟崩潰論”就在眼前的惡劣效果。
或許有人認為,“謠翻中國”“謠亂中國”是危言聳聽,與普通人關系不大。實則不然。
第一、比如在股市處于敏感期時,因涉及無數股民家庭的切身利益,謠言對百姓的傷害不可謂不深。同時,又對黨群關系和和政群關系造成損害,對整個資本市場造成危害,且形同于人的某個器官得了慢性潰瘍,很難在短時間內愈合。
這尤以《財經》雜志發表的《證監會研究維穩資金退出方案》一文最為典型,對股市的直接沖擊,尤其是對炒股民眾的信心打擊,幾乎是致命性的。
國內財經媒體一方面有“市場化”的標簽,另一方面又有“體制內”的背景,因而,每當股市乃至經濟基本面出現波動時,其所發表的“謠言報道”或“謠言文章”,往往會被許多股民和業界人士信以為真——就算受眾只是半信半疑,其擾亂人心的殺傷力就不容小覷。
當然,對于造謠和傳謠者的動機,我們也理當看到,其中的不少人是因個人生活、事業、家庭乃至愛情處處不順所致,有的是出于謀利目的,有的甚至只圖個“被點擊”和“被關注”。更需要民眾與國家清醒認知和認真對待的,是那些罔顧事實,以編造、夸大等手段,一味仇視、攻擊國家制度或歪曲歷史的人,尤其要警惕的是,其中不乏“砸鍋黨”。
這兒所指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亦包括部分“社會法人”,抑或這類“社會法人”中的某些“群體”。這些自然人和“社會法人”往往圍繞輿論事件互相唱和,一度在網絡上形成了某種“攻擊體系”。
與前一種(占多數)造謠傳謠者的多元“個人動機”大不同,后一類自然人和“社會法人”,集體性地把互聯網當作了“政治痰盂”,放肆地向自己的國家“吐痰”,試圖用不斷積累的痰汁解構和淹沒這個國家,妄想“推倒重來”。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國家一度“忽視”甚至不敢對打擊網絡造謠傳謠犯罪理直氣壯地立法。
受制于專項法制長期缺位,每當“實在看不下去了”,“實在不像話了”,有關部門尤其是作為政權“刀把子”的公安部門,只能站上前臺進行斷斷續續地、“一事一策”地作應急處置。
但由于缺乏可供“對號入座”的強有力的專項法條,這樣的處置和處罰,往往只能尷尬地動用現有《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抑或“擾亂社會秩序罪”,作“蜻蜓點水式”的查究,一面讓廣大正義感未泯的民眾感到困惑,一方面又很容易引發處罰“牽強附會”的攻擊。
由于法制軟肋被部分造謠傳謠者看了個真切,如此這般零打碎敲的、不痛不癢的、高高舉起而不得不“輕輕放下”的“打擊”,客觀上致使造謠傳謠者越來越放肆無忌……
網上的烏煙瘴氣早已令廣大國人極度不滿,整肅和構建正常的網絡秩序乃大多數國人的共同心愿——雖說包括筆者在內,民眾在遇到個人的不如意時,人人都會抱怨和不滿,但絕大多數民眾卻始終認定和信守一個“死理”——那就是,只有國家好,個人與家庭才能好!
在經歷了組建國安委,把網絡安全管理從宣傳部門剝離出來等一系列必須的前期鋪墊后,增設針對互聯網管理,尤其是依法打擊利用網絡造謠傳謠的專項法條之行動,終于體現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制定與審核中。否則,國家和政府“硬”不起來,網絡風氣“邪壓正”的不正常現象就無法改變,廣大愛國網民就不敢理直氣壯地為網絡的“正風肅紀”提供集體性正能量。
可以說,2015年8月29日,正是展現國家互聯網法制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重大時間節點。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利用網絡制造和傳播謠言者相應的量刑幅度都不重,但有專項打擊法條與沒有專項打擊法條,其震懾效果肯定大為不同。因此,把網絡當“痰盂”者,尤其是繼續把網絡當“政治痰盂”者可要當心了!
粗讀《刑法修正案(九)》打擊“信息犯罪”的全部新增法條,以及關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說明文本,不少人難免會有法條依然不夠“硬朗”的感覺。尤其是針對媒體直接造謠傳謠的法律追責,似乎尚缺乏明確的規定。但凡事還須“向前看”,筆者以為:
第一,針對法條的粗線條表述,不排除日后將會出臺更細化的司法解釋加以補充完善,使法條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綿密。
第二,新增法條自身亦是與時俱進而非固定不變的。針對實施過程暴露出來的問題與不足,法條的補充與更改,包括繼續增加“鋼火”與“硬度”是不存懸念的。
第三,打擊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決非單打一的孤立行動,而是全面正風肅紀的其中一塊。新增法條的打擊效果將在綜合性的正風肅紀措施中得到“活”的體現。
第四,自(誤)以為法難責眾的造謠傳謠者,務要正視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態和社會生態,包括網絡生態正在不同程度改觀之事實,若依然低估國家意志,抱定政府“管不過來”之僥幸,所支付的代價定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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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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