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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林肯“良性違憲”背后的妥協與原則
關鍵字: 美國總統林肯林肯傳葛底斯堡演說美國立法律師職業是林肯政治進步的階梯,而不是其自我拘束的瓶頸。林肯本質上是政治家,他的憲法觀不同于一般律師或法官的憲法觀。縱觀美國史,偉大的總統似乎總是與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場為敵,林肯如此,羅斯福也如此。對一八五七年的斯考特案,林肯疑心重重。對美國內戰中北方的“親南方分子”,林肯毫不手軟。
美國內戰使得一七八七憲法進入了“戰時憲法”時刻,但最高法院對于這一時刻的特別憲法意義似乎毫不敏感,依然以日常政治的眼光看待和守護著那個國家,那部憲法。林肯不一樣,他以對總統憲法職權的非常規理解而采取了表面違憲的行動:第一,對北方破壞分子中止人身保護令;第二,創設軍事法庭開展特別審判;第三,在重建的憲法權限上與國會發生沖突。最高法院的立場是,這些行為是違憲的,缺乏憲法依據,未經國會授權,直接侵犯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人身保護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美國憲法的核心價值。這些行為若在平時顯然可以引起對總統的彈劾,但戰爭賦予這些行為以合法性,民眾容忍并支持了這些行為。林肯在1864年底的二次當選確認了民意的許可。這些偏離一般司法立場的政治護憲行為超出了通常的法理學理解,需要一種新的憲法哲學予以證成。
在一八六三年的《葛底斯堡演說》中,林肯似乎提出了一種新穎的憲法哲學:戰爭中的犧牲而不是憲法文本上的權利,才是美國主權與公民資格的真正標志。無論是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解放黑人奴隸宣言》,如果沒有美國愛國者或黑奴的實際參戰與犧牲,就徒有“天賦”之表而無公民之實。那些分裂聯邦與憲法的破壞分子因而不再享有公民資格,也就無法享有相應的憲法正當程序的保護。這是立法者與政治家的憲法,而不是律師與法官的憲法。若林肯是這些破壞分子的律師,他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一定會有另外一套說辭,這是他的職責;然而他現在是總統,是共和國與憲法的守護者,是戰爭責任的最后承擔者,他必須以優先守護聯邦和確保戰爭勝利的目的來重新確立憲法立場。
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講
在政治與法律之間,林肯的政治家心智日益成熟。在其總統生涯中,他幾乎時刻游弋在政治與法律的邊緣,而被憲法和人民召喚著承擔起保護者的沉重責任。他不能再有日常政治時刻的職業悠閑,也不能再放任法律的形式主義與權利邏輯來破壞其重建憲法秩序的非常事業。盡管美國學界包括本書作者有意無意地回避林肯的“良性違憲”所具有的“區分敵我”的政治憲法本質,即某種意義上的施米特視野,但從維護美國作為政治統一體的整體性存在及其類型的角度而言,他們在心智上或有相通。
原則與妥協之間
林肯是徹底的廢奴主義者嗎?《林肯傳》告訴我們:不是。若是,在美國當時的政治環境下,林肯絕無可能當選,因為不僅南部各州堅決反對廢奴,而且北部各州中亦存在對奴隸制的合理同情立場。更關鍵的是,一七八七年制憲以來,美國在奴隸制存在條件下已和平生活半個多世紀,奴隸制不僅無害于反而有利于美國的繁榮發展。如果激進廢奴,美國勢必陷入戰爭,這是對和平與自由的最大威脅。
和平的惰性與依賴心理使得林肯與民眾的政治溝通變得極為微妙:第一,在戰爭爆發前,“廢奴=戰爭”的心理暗示將迫使選民堅決拋棄廢奴主義者,林肯在共和黨內勝選與此有關;第二,戰爭臨近尾聲時,“廢奴=和平”的心理暗示將幫助林肯推動廢奴修正案通過,否則若戰爭提前結束或南方明確以取消廢奴作為和平條件,則廢奴事業勢必無望。林肯必須在這些關鍵性的政治環節中做好原則與妥協的平衡,否則其政治前途與解放奴隸的功業都將毀于一旦。廢奴主義者是道德理想主義者,但普通民眾不是,林肯也未必是。戰爭后期的林肯對廢奴的原則性堅持,已經不是與廢奴主義者一般性分享的道德立場,而是一種關于新美國政治重建的憲法立場。過度窺測政治家的道德動機是不適宜的,也是無意義的,重要的是從政治原則上理解其行為與后果,賦予其恰當的政治性理解。
密蘇里妥協(1820)
我們無從探知林肯對于廢奴的內心立場,只能從其作為政治家的修辭與行為中加以了解和分析。《林肯傳》給了我們頗多線索。其實,林肯的立場并不特別激進,基本遵循的是一八二〇年《密蘇里妥協》的方案,限制在西部領地上擴展奴隸制,對于南方既存的奴隸制存而不論。但是,一八五四年的《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及一八五七年的斯考特案判決動搖了密蘇里妥協的政治與法律基礎,引發了南北陣營的憲法對抗和危機。
為什么一八二〇年的妥協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難以繼續得到遵守呢?南部蓄奴州對西部領地上的奴隸制擴展具有特別重要而急迫的利益嗎?是的,美國的西進運動打破了一七八七憲法建立的南北憲制平衡和一八二〇年妥協所建立的制度均衡線。這是美國式“一國兩制”的內部競爭,是自由勞動與奴隸勞動的競爭。美國的自由資本與自由勞動制度在競爭中獲勝。越多的西部領地并入聯邦體系,就有越多的自由州加入聯邦政府,其結果是南部各州在聯邦參眾兩院的政治均衡優勢逐步被打破,聯邦政治開始朝著不利于南部奴隸制的方向發展,而同期興起的民間性的廢奴主義運動又使得南北之間的憲制默契與道德交易日益處于不利的公眾輿論和知識批評環境之下。
1855年12月15日,于堪薩斯州首府托皮卡舉行的制憲會議
所以,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道格拉斯推動的內布拉斯加法案和最高法院坦尼的保守性判決,乃是在此危機時刻展開的重建一七八七憲法之內部憲制性平衡的努力,只是并不成功。卡爾霍恩作為南部州權派的理論代表,對一七八七憲法的整體解釋迥異于聯邦黨人,以二元主權和廢止理論享譽南部各州及美國政壇。《美國政治傳統》的作者霍夫施塔特稱其為“主子階級的馬克思”,有雙重諷刺意味,但也鮮明刻畫了其人在美國史中曖昧含混的地位。
卡爾霍恩敏銳覺察到了一七八七年憲法保護的只是十三個州條件下的南北平衡,一八二〇年妥協也不能持久,因為美國的西進運動是一場南北各自參與的經濟與制度競賽,而南方天然處于弱勢。為了重建憲制平衡,他提出基于二元主權和廢止理論的民主憲法觀,要求以一致多數取代聯邦憲法中的簡單多數從而賦予南方以絕對否決權,以雙元首制設計來保障南方的特別利益,形成聯邦行政權的內部平衡。如此,則美國將從歷史時間的一七八七重新倒退回一七八一,成為一個和平但虛弱的新邦聯。這是一種妥協方案,但這種和平的妥協將導致聯邦的和平解體與美國夢的幻滅。
林肯對此堅決予以抵制。《林肯傳》告訴我們,林肯一再告誡他的同僚,和平固然需要妥協,但不能損害戰爭所要維護的根本原則,否則妥協就是背叛。也因此,美國內戰持續了四年多,犧牲十分嚴重,為美國史所罕見,但是犧牲所指向的是對美國憲法根本原則與美國根本利益的堅持。也因此,美國內戰更顯得是一場原則與教義之戰,是兩種制度以及兩個美國之間的決戰,而不是少數利益集團的利益之戰。內戰也表明,一七八七年制憲中的妥協造成了原則性缺陷,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未完成的對話”轉移到了內戰的戰場之上。無論是費城獨立廳的偉大辯論,還是內戰戰場上的血腥屠殺,這些都是美國人的內斗與內戰,是美國人歷史的創造時刻。
霍夫施塔特《美國政治傳統》
林肯教誨我們,妥協固然是一種政治美德,成就了一七八七憲法,但原則更是一種前提性美德,因為無原則的妥協將導致整個民族與憲法的終極悲劇,導致歷史進步與犧牲的虛空化和無意義。一七八七年的妥協是有原則的,其原則就在于聯邦黨人堅持的、有節制的聯邦國家主義,但其妥協又是必要與合理的,否則新美國無法獲得憲法基礎,國將不國。
- 原標題:立法者林肯的神話尺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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