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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耀彤:琵琶半遮的司法腐敗
關鍵字: 司法腐敗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財產申報法官十八大以來,中央主導的全面深化改革明顯地呈現出“兩手抓、兩手都硬”的狀態:一手抓深化改革,一手抓反對腐敗。而且,無論是面對既得利益者對反腐斗爭的消極對抗還是質疑反撲,中央都表達了對反腐敗堅定的不妥協的態度。雖然尚不能說蕩盡污濁,但還是呈現出了政治的清明氣象,成績巨大,民心振奮。即便如此,中央的態度也不是見好就收,依舊強調黨風廉政建設永遠在路上。無反腐、無改革,建立在骯臟存量上的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
有些吊詭的是,在作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組成部分的本輪司法改革過程中,我們無論在制度設計層面還是坊間討論里,都較少發現對司法腐敗問題的關注。當然,我們并不能說對它是完全忽視,但筆者仍舊認為,對它的這種附帶性關注與司法腐敗的重要程度(負面)相比還是相當不夠。如果僅僅是把司法腐敗問題當成司法公正問題、司法體制等問題下面的一個附帶問題討論,那么我們恐怕很難得到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產品的認可、接受程度(公信力)的效果。
司法腐敗的獨立“地位”
對司法腐敗的一個共識性看法就是司法腐敗會影響司法公正,因而持論者往往傾向于將司法腐敗問題隱藏在司法公正問題下面討論,并順理成章地認為如果公正問題在改革過程中得到解決,那么腐敗的機會或者說土壤自然就不會存在。他們的判斷前提是:司法人員如果收受賄賂,那么必然會做出對行賄人有利的決策,從而影響司法公正。但筆者認為這種共識不但在經驗上難以成為必然,而且很容易被腐敗分子拿來當成欺世盜名的幌子——他會用司法產品的合法(狹義的公正)來“反證”自己沒有腐敗。筆者并不否認,司法腐敗會導致司法不公,我們也能夠發現不少腐敗導致枉法裁判的案例。但對司法的實際運作過程稍微有了解的人就會知道,腐敗與公正在很多情形下都是奇怪的共生體(這點有些像大夫收紅包與做手術的關系)。行賄人行賄,目的可能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想象中的侵犯與傷害或者讓自己的合法權益盡快得以實現而不是試圖獲得法外(枉法)利益;司法人員縱然獲得賄賂等腐敗利益,也并不敢冒錯案追究甚至開除、入獄的風險去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這多少有些應驗了那句八十年代的老段子“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該是幾年還幾年”。
公正(狹義的公正就是合法)的司法產品并不就意味這著腐敗機會的完全喪失,它還會在以下場合見縫插針,比如:一、司法人員在法律給定的范圍內仍然享有對當事人的合法傷害權,比如拖延查封財產的后果可能就是當事人最終只能得到一個判斷;二、行賄人對司法人員權力有著過高的預期,比如他可能期望法官收受賄賂以后給他的不爭氣的兒子判處緩刑,然而法官最終只是在法定范圍內適度從輕;三、行賄人出于一種假想防衛的心理,僅僅是為了防止法官對自己的不法傷害而行賄。這些情形下的腐敗從表面看都是無害于司法產品的公正(合法)的,因而它能夠給腐敗提供一層保護色而讓品行不端者安心收受。另外還由于,幾乎被徹底公開了的司法產品很容易讓人們看到是非對錯,而被稱為黑錢的賄賂由于它的隱蔽而導致很難發現——即便發現也會由于證據的單方性而矢口否認——盡管受賄與枉法在刑法上都屬于犯罪,但由于二者被發現的概率和證成的難度的不同,于是一種潛在的受賄激勵(尤其是相對于枉法)就在司法人員中得以形成。
支持筆者判斷的反方面觀察還有,錯案中未必就有司法人員腐敗(比如呼格案至今沒有消息稱里面有腐敗)。
腐敗與公正的關系不能在線性邏輯的圖表上推演,因為社會生活是一個高度復雜的巨系統,導致不公正的原因很多,腐敗未必就一定導致不公正。強調這一點不是為司法腐敗的臉上貼金,為它翻案,恰恰相反,筆者的目的是在于強調司法腐敗的獨立“地位”。既然它不是司法不公的必要條件,那么圍繞著司法公正進行的制度設計、運作實踐就未必會有助于司法腐敗問題的有效解決。而且,這些設計甚至有可能被以“防止司法腐敗”為名成為管理層尋租的借口——比如在訴訟法上并沒有規范基礎但在實踐中廣泛存在的裁判文書審批制度,而這最終會加劇司法腐敗機會的集中。所以我們討論司法腐敗,要跳出司法公正的框子。
司法公正不必然增加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是一個獨立運行的概念體系,它存在的意義在于解決糾紛,為社會提供尺度,這是一個公正問題。同樣,司法產品的評價標準也不僅僅是專業標準,不僅僅是法律人的職業認同,還包括社會公眾的廣泛接受,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司法公信問題。公正,有助于提高司法產品的社會接受程度,但這同樣不等于司法公正就必然增加了司法的公信力。
某甲與他人產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一審二審之后勝訴,他會說這個案子是公正的,同時也會說“法院是有真事的,法官是好的”;但如果他在這個訴訟過程中也“找了人,表示了表示”,那么他同樣也會說這個案子是公正的,但同時也會在他自己的社交網絡中傳播對法官乃至法院的惡劣評價,這并不妨礙他當著法官的面感謝他給了一個“公正的判決”。在后邊這種情形下,司法的公正就無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不高是本輪司法改革的原動力。但如果把公信力不高的問題生硬的轉化為公正度不高,則既會導致對司法系統現有工作成績的不恰當否定,也會掩飾影響司法公信的其他因素,從而導致在致力于司法公信力提高的技術方案失靈。
筆者并不否認司法的不公對司法公信力的巨大破壞,趙作海案、呼格案等著名的冤案對法院形象的破壞是很嚴重的。然而錯案畢竟是小概率事件,即便是對法院持最嚴厲態度的批評者,也會承認絕大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這并非筆者立場決定腦袋的自我標榜,而是實事求是 的承認我們在司法工作中已經取得的成績,并且還是考慮到以下幾方面之后的恰當結論:一、法院處理的大部分案件其實都是沒有真正爭議的清楚案件,當事人選擇 起訴只是因為對方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比如欠債還錢、交通事故;二、相當多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雖然它的處理結果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跟實體法的 規定有所出入,但我們還是要把它們歸入公正處理的范疇;三、民商事案件中上訴的比例非常少,上訴案件也大部分圍繞事實爭議進行,這就是一個當事人舉證能力 問題,這種情形下往往會出現專業思維與生活思維的對立,此時即便當事人不滿意處理結果我們也應當按照證據規則給予案件正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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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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