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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耀彤:琵琶半遮的司法腐敗
關鍵字: 司法腐敗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財產申報法官這樣我們就看到了一個悖論:絕大部分公正(合法)的司法產品并沒有獲得同樣高的正面評價。公信力如果也有指數,那么它并沒有達到公正指數那么高。
悖論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公眾的法律意識不高、媒體的不當渲染、專業判斷的“冷酷”等等都是原因,然而其中最重要的恐怕還是附在公正產品中的腐敗癰疽。對此我一直有個較為冒進的猜測,即如果我們真的組織一次民意測驗,測評一下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接受程度的諸多因素,那么我們會發現排名最靠前的因素不是司法公正,更不是司法工作的程序性不強,而一定會是司法腐敗。雖然是一種猜測,然而并非空穴來風,還應該說是符合生活常識、有生活基礎的。基于這種理由,筆者認為,司法腐敗對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是獨立而重要的,它不但不應該被有意無意的隱藏在司法公正框子后邊附帶討論反而應該放到首要位置。假如它真的被移花接木為一個公正的必要條件問題,那么我們所有致力于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接受程度——也就是公信力——的努力或許都會付之東流。
司法腐敗與基層干警的合理激勵
司法腐敗不僅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個獨立因素,忽視它還會影響到我們對司法工作其他方面的認知,讓我們做出教條主義式的判斷。
坊間對司法工作尤其是刑事工作有一種下意識的“前判斷”就是強大的權力具備積極傷害公民權利的沖動,如果不是用某種死磕型的手段予以制止,那么它就會肆無忌憚。這種判斷如果單純從詞匯解釋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成立,因為司法權力自身要謀求它的最大化,傾向于行使到最大限度。然而,如果考慮到司法腐敗因素,則這個判斷就幾乎會完全翻轉。因為,絕大部分賄賂發生在賄賂人試圖讓司法人員放縱人犯,讓司法權力消極行使甚至不行使的場合。比如為了讓自己人不被抓起來,或者讓自己人少判幾年。司法人員賣法,也只能賣“限縮權力”的法(筆者不排除有為了構陷對方,慫恿司法人員超越權力的賄賂發生,然而那在概率上會忽略不計,理由同上:那樣風險太大,遠遠沒有這樣安全,還能贏得尊重人權、輕罪化、重視教育轉化、社會效果好等等美名)。引入對司法腐敗因素的考量,我們就會意識到現在面臨的不僅僅是一個外在批評者所說的嚴刑峻罰的問題,還有一個在除罪化、輕刑化、嚴格程序幌子下進行的放縱問題。
權力,與權力實際執行者的邏輯,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考慮不考慮司法腐敗因素還會影響到我們對司法工作激勵的判斷。比如對一線法官,尤其是基層一線法官來說,司法權到底是一種權力還是一份苦差?如果不考慮司法腐敗因素,那么我更傾向于后一種說法,法官工作的大強度、低薪水、高責任形成的心理壓力讓他們苦不堪言,怨聲不絕于微信。但如果考慮到司法腐敗因素,包括當事人的直接賄賂以及向律師介紹案件收取的回扣提成,那么一線司法工作就成了一份頗有油水的肥差。
不認真考慮司法腐敗在司法運行中的重大影響,就搞不清基層干警工作的合理激勵應該在哪里獲得。精神鼓勵當然是重要的,但拉家帶口的干警們不能光靠信念活著,他們需要雖不奢侈但仍然體面的生活。如果諱疾忌醫式的掩蓋司法腐敗,或許就會不當的助長個別基層干警把腐敗當成自己的工作激勵——反正提拔無望,工資就這么些,不給律師介紹案子白不介紹。每當討論法官該不該加薪的時候,總會有人痛心疾首的說法官其實根本不窮,他們其實如何如何富有。我知道這更多的是氣話,或許就是道聽途說,但我們對腐敗這個問題,卻并不能出于美好的愿望而否認。如果我們痛下決心把司法腐敗解決掉,那么司法給人的“權力”印象恐怕就的確讓位于“一份苦差”了,我們才能真正認識到能堅守下來的人是那些真正有情懷、有信仰、有抱負的好人,讓他們獲得高薪、獲得真正的工作激勵也就有了更多的民意基礎。
防止司法腐敗的技術路徑
和對腐敗的重要性認識相比,對它的解決方案的討論就顯得更為復雜。總是有人喜歡大談消除腐敗產生的土壤,然而在可操作性的技術途徑上面卻語焉不詳。這不由得讓人懷疑他們的誠意:要么是用“腐敗需要近乎推倒重來的制度構建”這樣的駭人之語來動搖反腐的決心,沒有根據地夸大反腐的制度成本;要么就本來就不是真心想反腐敗,這是把反腐敗作為一種道德涂抹的口號,甚至本人就是獲利者。
筆者不反對設想對腐敗根本治理的制度構建,但更愿意討論面對具體問題的現實路徑。十八大以后的反腐成果是廣為人知的,但這成果依靠的依舊是我們這個似乎永遠都不對的體制——我們的制度還沒有太大的變化,但其中蘊藏的巨大正能量卻得到了爆發。這啟示我們,與其在司法腐敗面前空談理想的制度會如何如何,不如踏踏實實走好司法廉潔的每一步。
“從思想上高度重視某某”,是一句幾乎可以出現在所有公文中的套話,然而就司法腐敗而言,還真存在一個思想上麻痹因素,具體已如前文所述。司法的決策層,應該意識到司法腐敗是影響人民群眾對司法產品接受程度重要的因素,把反對司法腐敗、查處司法腐敗當成大事要事來抓,而不是出于諱病忌醫的態度掩護袒護,這是是解決司法腐敗的“認識”前提。
在司法內部去行政化,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它的效用同樣可以從防止腐敗往管理層集中的角度理解:他們即說了算,又可以妥協責任給辦案人,這會讓行為人腐敗地心安理得。這個大家已經討論的很多,在此不贅。同時,筆者還特別提倡按照法官的工作量核撥辦案經費的做法,從而防止管理層盤剝法官的辦案資源,導致法官與當事人“三同”辦案,從而一方面給予管理層浪費甚至貪污的機會,一方面又會增加法官與當事人三同的過程中的受賄可能。
財產申報已經在處級以上干部中實施,并且初步產生效果。我們在反對司法腐敗過程中,仍然可以堅持這種做法。我們都知道反對給司法人員加薪的聲音里面,飽含著他們對司法不廉潔的懷疑,而廉潔不是自己拍胸脯就能保證的,也不是樹模范就能說服的,通過一定手段公示才是取信于民的根本。但考慮到基層法官相對惡劣的工作環境,公開法官的房產可能會增加當事人找上門來的機會,既有可能上門行賄,又有可能上門威脅甚至報復,所以對房產的公示在無法提供給法官安全保障的現階段還應該是停留在一定范圍。為此,筆者建議把向組織申報財產,并經過組織核實,當成法官入額的條件之一。
防止司法腐敗的技術路徑還有很多,比如有些法院為了提高司法效率規定了工作流程,嚴格規定每一項措施的時間點,這種辦法就在客觀上起了防止法官通過拖延的手段讓當事人產生焦慮感從而獲得不法利益的作用。這的確有效,但同時也有它的副作用,因為案件難易不同,每個人手里案子多少也不同,都用一把尺子要求,反而會影響工作。這些探索都有積極意義,但其實并不是反腐敗斗爭的根本,在老問題面前并一定都需要制度的創新。我們既有的體制中蘊藏的巨大能量在現有模式下不是已經窮竭,或許正是相反。筆者始終認為反對司法腐敗,最重要的不是在口頭上、在紙面上談創新機制、方法,而是踏踏實實的運用我們現有的制度力量,不遮不掩、壯士斷腕,認真對待線索,認真查處,因為腳踏實地比理想設計更重要。
本文寫作過程中,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長落馬了,而筆者的桌頭還擺放著他還有早先另一位落馬的副院長主編的《理解與適用》。誰也不會否認,這些書為統一司法裁判、促進司法公正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誰也無法抹去這二位的落馬為本套書以及法院蒙上的羞辱。這同樣啟示我們,在人們心目中,公正是一回事,腐敗是另一回事。既然如此,我們還是應該把腐敗問題從公正問題的討論中獨立出來,看清它的模樣,堅定地亮出手術刀。無反腐,無改革,如果不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消除那些骯臟的存量并努力減少增量,那么我們的司法改革既可能成為勞而無功的折騰,還可能成為腐敗分子自我授權對抗查處的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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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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