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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長賦:土地集體所有制堅決不能動搖
關鍵字: 土地所有權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權農民土地所有制三權分置三權分置意見“三權分置”有些什么重要的意義呢?至少有三點。
第一,它豐富了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改革開放之后確立的基本制度。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從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多元經營,應該說“三權分置”展現了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它是不斷往前走、不斷發展的,因為它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村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
小規模的一家一戶的經營有它的基礎性意義,同時也面臨著規模小、競爭力不足、現代因素引入不暢等問題,通過這個制度設計,既保持了集體所有權、承包關系的穩定,同時又使土地要素能夠流動起來,所以說它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持了新的持久的活力。
第二,開辟了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新路徑。實行“三權分置”,在保護農戶承包權益的基礎上,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的土地經營權能,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從而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
這為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揮適度規模經營在農業現代化中的引領作用,走出一條“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開辟了新路徑。
第三,它還有重要理論意義,豐富了我們黨的“三農”理論。
“三權分置”實現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有利于促進分工分業,讓流出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增加財產收入,土地承包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規模收益,所以它是充滿智慧的制度安排、內涵豐富的理論創新,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三權分置”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魅力,是習近平同志“三農”思想的重要內容,為發展現代農業、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撐。
中新社記者:請問韓部長,現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總體是流暢的,但也存在著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間的矛盾和糾紛,請問在“三權分置”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的關系?
韓長賦:你提出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很大的一個國情是人口多,特別是農村人口多。農民問題始終是貫穿我們黨領導的革命、建設、改革開放進程中的根本性問題。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核心現階段仍然是土地問題。今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小崗村的座談會上指出,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開啟的,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
我們改革開放之初主要處理好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戶家庭承包經營之間的關系,那時候我們實行“兩權分離”,打破了大鍋飯,調動了積極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現階段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處理好土地流轉中的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
近年來大量的農業人口轉向二、三產業,家家包地、戶戶種田的局面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
截至今年6月,全國2.3億農戶流轉土地農戶超過了7000萬,比例超過30%,東部沿海發達省份農民轉移多的地區這一比例更高,超過50%。
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現象越來越普遍,農業生產者的構成發生了深刻的變化,2.3億農戶還是土地承包者,但是已經將很大一部分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不再從事農業生產。
哪些新主體呢?就是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全國已經有270多萬,它們不一定擁有土地承包權,但是流入了較大規模的土地搞農業,擁有土地經營權,是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者。
所以我們在實行“三權分置”之后需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處理好傳統承包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二者的關系。
為此《意見》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是兩方面。
一是明確嚴格保護承包權,強調維護好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或者限制其流轉土地。同時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又賦予承包農戶在抵押擔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權能。
第二方面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新的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穩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農業基礎設施,這樣才能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
總之,《意見》把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雙方在承包地上權利厘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轉中產生的糾紛,確保農業的健康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我們在調查采訪時發現,隨著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城,農村人口越來越少。有聲音認為現在農村集體所有權沒有存在必要,請問你如何看?這份《意見》如何確保農戶集體所有權不會被虛置?
韓長賦:我也聽到一些這方面的擔心。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這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是農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
農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國家的,90%都是農民集體的,所以我們是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主,10%主要是國有農墾。
還有不太了解的說土地集體所有就是村委會所有,這也不準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如果從層次來說,大概40%左右的集體土地是村級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組所有,就是過去的生產隊所有。
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證廣大農民群眾平等享有基本生產資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土地制度無論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我們講底線思維,這就是農村改革的一條底線。
說到這個問題我展開說幾句,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擁有大量的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億畝,經營性資產達到2.86萬億。
實行“三權分置”是新形勢下集體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和創新,在“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不能被虛置。因此《意見》強調要始終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具體來講有幾條:一是要維護農民集體在承包地的發包、調整、收回、征收以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的權能,包括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依法獲得補償。流轉進來的新經營主體,你不能長期撂荒、拋荒,集體有監督權。
二是要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機制。有權利我怎么行使?確實有些地方監督的機制不健全,使集體所有權有被虛化的現象,《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集體組織民主議事的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承包農戶想把土地流轉給其他人經營,你得告知集體。
總之集體所有權無論怎么改,都是不能動搖的,“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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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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