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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真的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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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弋博沖沖沖!
最后更新: 2023-03-02 17:47:11“醉駕”案件激增,占用了多少司法資源?
與“醉駕”入刑產(chǎn)生極大威懾力相對應的是,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shù)量不斷增加,甚至已經(jīng)成為當今中國的“第一大罪”。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全國各級法院在2021年共審結(jié)危險駕駛犯罪案件34.8萬件。這也意味著,一年就有數(shù)十萬起案件需要走完公刑事訴訟的全套程序。
“一個刑事案件到一審法院判決,需要經(jīng)歷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即使適用速裁程序,到一審判決,也通常至少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劉璐介紹道,“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qū)彽模蛘甙讣o法適用速裁程序的,歷時會更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戆讣?strong>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nèi)審結(jié);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對“醉駕”的嚴厲查處,也對一線的公安交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在當年5月25日至27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動警力30.2萬人次集中開展酒駕醉駕毒駕統(tǒng)一夜查行動。行動期間,全國共出動檢查車輛229.1萬輛,查處酒駕1.6萬起、醉駕1458起、毒駕65起。
2022年8月19日至21日,廣東省公安機關(guān)開展涉車違法犯罪專項整治集中夜查統(tǒng)一行動,累計出動警力32.6萬人次,路查路檢車輛86.4萬輛次,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4326宗,其中醉駕1422宗。
全國各地類似的消息還有很多,一旦各地公安機關(guān)開啟專項整治行動,出動的警力次處總會在數(shù)日內(nèi)達到六位數(shù)。
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真的可行嗎?
“醉駕”案件的激增與司法資源的消耗,讓部分全國人大代表與政協(xié)委員聯(lián)想到了提高“醉駕”入刑門檻或者干脆取消“醉駕”入刑的方案。
今年兩會前夕,就有全國政協(xié)委員建議,可以將刑法目前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即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并導致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chǎn)生緊迫現(xiàn)實危險的”,才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如此一來,并不是只要醉酒后駕車就會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而是醉酒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導致行為人無法安全駕駛的,才能構(gòu)成犯罪。
同時,該委員還建議,可以將“醉駕”的標準從原來的80mg/100mL以上提高到200mg/100mL以上。
對此,劉璐認為,雖然這種修改會讓“醉駕”的入刑標準更加嚴苛,但“不能安全行駛”與“緊迫現(xiàn)實危險”的情況如何認定,也是需要統(tǒng)一入罪與量刑標準的,“否則各地執(zhí)法不一,勢必會影響公眾對法律公平、正義的信賴。”
另一方面,即便是目前的刑法規(guī)定,也并不是但凡駕車者血液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時就一律入刑。
“根據(jù)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對‘醉駕’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劉璐表示,例如挪動車位,或者隔夜酒駕車仍達“醉駕”標準等情況,是可以不按危險駕駛罪處理的,“但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guān)掌握的具體標準可能有所不同”。
觀察者網(wǎng)注意到,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發(fā)布《關(guān)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為怎么判斷“醉駕”的“情節(jié)輕微”提供了參考標準。
該文件指出,醉酒駕駛汽車,且無致人輕傷、無證駕駛、在高速公路“醉駕”等從重情節(jié),危害不大的,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qū)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qū)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會因此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對于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提議,我個人認為并不必要。”劉璐說道,“這一行為可能會被公眾誤認為放松管理,從而降低了對酒駕的威懾力,讓過去十余年已在公眾心中深刻的‘喝酒不能開車’印象松動。”
“當務之急,我認為應明確入罪標準,如何認定情節(jié)輕微,應有明確的標準,而不應完全基于地方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對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適用速裁程序,減少對司法資源的占用,對這類案件,也應提高不起訴、緩刑的適用比例。”
- 責任編輯: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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