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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關鍵字: 政法委1949年后,列入“政法口”的機關主要有公安部、最高檢察署、最高法院、內(nèi)務部、人民監(jiān)察委員會(監(jiān)察部)、司法部等。1954年憲法頒布后,近代西方意義上的各司法職能漸次建立,促成1956年中共中央設立中央法律委員會,至1958年設立隸屬政治局、中央書記處的中央政法小組,完成“黨管政法”的組織形態(tài)。由于政治變化,司法部和監(jiān)察部在1959年被撤銷,兩高的職能和機構也大幅壓縮。1966年文革開始后,被列入政法口的各機關中斷。1967年8月7日,謝富治在公安部大會上傳遞出“砸爛公檢法”的口號,1967年12月,中發(fā)67號文件決定對公安機關實行軍管;1968年最高檢察院軍代表等提交了一份請示報告,撤銷了高檢院、內(nèi)務辦、內(nèi)務部三個單位,公安部留下少數(shù)人,最高法院留下七八個人的辦案組,地方法院的審判業(yè)務由公安機關軍管會的審批組取代。1967年,在開創(chuàng)全國第一個省級機構被奪權的上海,張春橋甩開上海市公檢法機關,成立上海市政法指揮部,作為市革委會的一個部門。公檢法機構合一,機構間的協(xié)調議事需求消失,中央政法小組和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進行領導、協(xié)調的具體機構工作停止
從1972年起,先是地方法院恢復,到1975年1月四屆人大恢復最高法院,1978年2月,五屆人大決定重設民政部(此前的內(nèi)務部),并通過新《憲法》重新設立最高檢察院,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執(zhí)行各職能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結構基本構建。為此,1978年6月中央決定重設中央政法小組。1979年9月,五屆人大常委會恢復司法部,訴訟結構中的代理、辯護職能恢復。又因政治調整,1980年1月中央政法委成立,1980年2月十一屆五中全會恢復1956年中共八大設立的中央書記處,“作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經(jīng)常工作機構。”至此,1958年6月完成的中共中央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體制恢復。
這種跨越“一府兩院”等多個機構的議事協(xié)調機制,之所以由黨委主持(習慣稱“牽頭”),是因為在當代中國政體內(nèi),由國務院或人大等其他機構主持,與政制約束條件沖突。如1988年成立的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國務院負責機構改革和管理機構編制的綜合、協(xié)調、監(jiān)督機構,主要職能是審核人大、政協(xié)工作機構、高法、高檢、民主黨派、全國性群眾性團體工作機構的編制。并申明設立根據(jù)為《憲法》第89條第17款的規(guī)定。但是,憲法該款規(guī)定表述為“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另外,在人大領導下的“一府兩院”政體下,由國務院在名義上審核人大等機構編制,顯失妥當。因此,1991年改設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統(tǒng)一管理全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yè)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與此情狀類似,在政法事務上,在國務院序列內(nèi),文革之前曾始終有一個政法方面的統(tǒng)一機制,但出于政體限制,職責嚴格限制在政府序列內(nèi)。1954年10月,國務院成立以政法、文教等為內(nèi)容的第一至第八辦公室,由羅瑞卿和林楓等分任辦公室主任,協(xié)助總理領導有關部門的工作。1959年6月,撤銷國務院一辦,設立國務院政法辦公室,協(xié)助總理掌管內(nèi)務部、公安部的工作。1960年12月,撤銷政法辦公室。1963年4月,設立國務院內(nèi)務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公安部、內(nèi)務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等4個單位的政策性問題和重要業(yè)務。這一領導機制,始終未及于法院、檢察院,與兩高的關系是負責“聯(lián)系”。1997年,國務院規(guī)定“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yè)務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任務。”
政法事務的議事協(xié)調機制,如由人大常委會主持,也與人大的職權設置不一致。人大作為權力機關,在政法事務上,主要是人員選舉、任命和工作監(jiān)督。而監(jiān)督被認為是事后,如果在事前以及事中監(jiān)督,即成為實際上的領導關系。所以,從政治慣例創(chuàng)立之初,人大即沒有被賦予對政法全局的領導職能。1979年2月,五屆人大六次會議決定設立由80人組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為彭真,副主任是胡喬木等10人。機構組成和規(guī)格,幾乎與此前由100人組成的中央紀委相當。但是,彭真在法制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即作出職權劃定:“我們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助手。公安、檢察、法院是司法機關。中央政法小組是聯(lián)系各部門的。我們不要把別人的職權侵犯了。”1998—2003年人大對于司法的監(jiān)督程度較深,此后全國人大再次進行了調整,重新強調監(jiān)督工作應遵循的三個原則:堅持黨的領導,集體行使監(jiān)督職權、不包辦代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既要監(jiān)督,又要支持,不代行‘一府兩院’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
由于1954-1966年期間的國務院一辦、政法辦、內(nèi)務辦這樣的國務院系統(tǒng)內(nèi)的政法協(xié)調機制,與同期設置的中央法律委員會、中央政法小組存在較大的組織重疊,因此在1978年之后未再出現(xiàn)。而人大因職權所限,不可能作為政法工作事先和事中的領導機關,因此作為中共中央設立的“政法口”的唯一議事協(xié)調機制,中央政法委的作用趨強。這一作用,又因1980年之后政法體制的調整使得政法委成員增多而表現(xiàn)明顯。
二、單位成員制
中共中央通過委員會的組織方式建立的議事協(xié)調機制,主要解決部門間統(tǒng)籌、步調一致或事權沖突等問題,但部門內(nèi)哪些人員進入某一主題的委員會,是委員會運作的前置問題。就政法委而言,在確定成員資格上,需要前置解決兩個層次的事項。
第一個層次,有兩項焦點:⑴如果成員過多,可能議而不決,或代表某一個部門的成員過多,票決時則可能形成單方有利的結構;⑵經(jīng)常參加議事的具體人員如不具有所在單位的主要決策成員資格,只是一個“帶耳朵”來聽、需回去再進行匯報的次要成員,則協(xié)調效率下降。這一認識,系在實踐中逐漸獲得。在既往經(jīng)驗中,政法委成員的邊界并不固定,人員隨政治和體制變化而調整。時下構成的確定,經(jīng)歷了漸進的演化。
1956年設立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組成中,除彭真和公檢法三長董必武、羅瑞卿、張鼎臣外,另一位委員是司法部黨組副書記陳養(yǎng)山。司法部長史良作為民盟中央副主席,顯然不適合在中共黨內(nèi)機構任職,但基于復雜的原因,司法部黨組書記鄭紹文不是成員。1959年5月,副總理、公安部長羅瑞卿接替彭真擔任政法小組組長,較1958年的五人成員,增加到九人,在公檢法三機關的一把手之外,各有一位副職也成為小組成員,分別是高克林(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周興(最高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子榮(公安部常務副部長)。
1980年后,中央政法委成員的組成逐漸固定,在基本構成上為單位成員制,每個成員單位一名委員。因各政法機關實際都實行“首長負責制”,委員由各政法機關的行政首長出任。這一特征與中央委員任職資格相較即明顯可見。中央委員的選任主要基于個人能力、資歷、政治因素等考慮,并非擔任部長、省長,即必然成為中央委員。但成為中央政法委委員是基于職務,即委員資格是基于任職的單位。只要擔任政法機關行政首長,則成為中央政法委委員,不再基于個人能力、資歷或其他因素進行再次的甄別、遴選。正因為如此,如原任政法委委員的干部職務發(fā)生變化,即不再成為政法委委員,委員資格轉由接替該職務的干部接任。這在職務變動較頻繁的地方政法機關,尤為常見。這種單位成員制方式的任職,更加彰顯政法委是部門間的一種議事協(xié)調機制。
- 原標題: 委員會制:政法委的構成與工作方式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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