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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本謙:南海仲裁案,中國為何不理?
——一個“國家心理學”的解釋
關鍵字: 中國南海南海仲裁案國家法菲律賓南海島礁南海問題對菲律賓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國政府“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在國際法學界引起了爭議。反對者認為,“兩不”立場過于消極,有損中國權益,倘若主動參與,或有望說服仲裁法庭做出無管轄權的裁決。支持者則認為,即使主動參與,也于事無補;無論管轄權爭議,還是實體性爭端,中方都不太可能勝訴;既然料定贏不了“官司”,就不如索性置之不理。
作為國際法的外行,我對上述兩種對立主張都不敢妄加評論,也沒興趣去仔細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那些與本案相關的條款。我只曉得,《公約》于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中國不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也幾乎沒有參與制定的機會。雖于1996年加入《公約》,但這是根據當時國際環境和自身實力做出的選擇,如今時過境遷,若有機會重來,恐將另當別論。
內行才去看門道,外行看個熱鬧就夠了,好在我從沒覺得這些條款有多么重要(至少不像國際法專家們所認為的那么重要)。在我看來,南海仲裁案,中國是否參與,主要是個國際政治問題,與國際法關系不大。其中確有些“熱鬧”可看,尤其是那些國際政治較量中微妙的“心理學”因素。“國家心理學”這個詞聽起來很唬人,但我要講的道理不過是常識而已,沒什么專業知識。國際法專家們討論問題,自然都是很專業的,但也可能因此忽略了常識。
有時候,我覺得“國際法”這個詞就很可笑,多少有點“扯虎皮”的意思,說白了,國際法只是被稱作“法”而已。當然,名稱無關緊要,關鍵是要清楚它實際上是個什么東西。由于國家之間形成的秩序,在時間上要遠遠落后于人和人之間形成的秩序,所以國際法其實只是一種初級秩序,類似于公共權力產生之前人和人之間的秩序。那個代行公共權力或扮演世界警察角色的國家擁有“霸權”,強國爭霸是國際秩序中的主旋律。在這個意義上,把國際法稱作“強盜法”實不為過,在至關重要的問題上,還是“拳頭硬的說了算”。
正因為如此,盡管嘴上不明說,但我們心里清楚,評價國家行為和人類行為所采用的道德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國家利益高于一切”,這話說出來多么義正言辭,但若是用在某個人身上,就等于指責他太自私了,幾近于“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同樣,“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只在描述國家行為時才顯得大義凜然,因為文明社會早已放棄了野蠻時代鼓勵復仇的道德法則。人際關系已經進入了文明,但國際關系還處在“野蠻時代”。
二戰即將結束之際,蘇、美、英等戰勝國擬定如何瓜分世界,雅爾塔格局初步形成。隨后大國協商成立聯合國,用以協調大國之間的沖突,也被用來解決小國之間的糾紛,必要時還可動用武力。一系列國際公約相繼出臺,這就是現行國際法,它本質上是戰勝國為世界定下的規矩,而國際法庭則基本上是大國為小國撐腰做主的機構。
國際法不僅是制裁的法則,而且是輿論譴責的依據。在國際社會,國際法是可以擺上臺面的道理,即使心里不認,但嘴上仍要說得冠冕堂皇。相反,許多“硬道理”雖上不了臺面,但大家骨子里認。“強盜邏輯”貌似國際法的對立面,但實際上卻是國際法的基礎。現行國際法的“元規則”還是“實力界定權利”,這個“元規則”是如此了了分明,以至于根本無需白紙黑字。
1947年,民國政府內政部方域司編繪出版《南海諸島位置圖》,以11段斷續線標繪了未定國界線。次年初,國民政府將此圖收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并公開發行,正式向國際社會宣示中國南海海洋疆域的主權。在此過程前后國際社會并無異議,這是因為,中國是二戰的戰勝國,理應分點戰爭紅利;對此,西方列強心知肚明,若是當時一口拒絕,面子上恐怕是過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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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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