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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林毅夫在爭論什么?田國強答觀察者網
關鍵字: 林毅夫田國強產業政策之爭【觀察者網蘇堤/整理】
近期,林毅夫、張維迎等學者的產業政策之爭,開始進一步擴大和深入了。上海財經大學兩位知名學者也加入其中,其中一位即為本文對話學者田國強。
田國強,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院長。1980年代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師從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機制設計理論之父”赫維茨。1987年起在美國得州A&M大學任教,現為該校講席教授。
10月底,田國強和林毅夫在微信群里的PK四小時,火藥味十足。雙方討論的重點已經從產業政策深入至,什么是政府作用定位的目標:是林毅夫主張的有為政府,還是田國強主張的有限政府?以及華盛頓共識等等重大理論問題。
盡管林毅夫一再強調,他對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一樣重視,但有為政府的觀點,時常會被輿論放大,林毅夫無奈表示說,“每次發言和訪談我都先談有效市場,再談有為政府,但是國內多數學者不愿意談政府的作用,小編就在標題里突出我談有為政府,給人感覺我只強調政府的作用,其實我也有挫折感和無奈感。”
不久,爭論從微信群轉到了報章文字。
11月2日,田國強就此次爭論撰寫萬字長文《有限政府,有為政府?——與林毅夫、王勇商榷》,王勇是林毅夫的弟子,現任北大新結構經濟學研究中心學術副主任。很快,11月6日,林毅夫在《論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答田國強教授》給予了回應。而11月7日,田國強又發一文中又給予了回應。
觀察者網在此基礎上就他們二人的爭論,采訪了田國強教授。
多年前,就有學者對林毅夫的“有為政府”觀點提出了質疑:如何保證政府的干預是正確的。林毅夫曾對此寫過一篇長文予以回應。觀察者網也將發布這篇文章,希望有助于朋友們理解。
他們倆在爭什么?
觀察者網:田教授和林毅夫的爭議,引起了很多讀者的極大興趣。在中國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和市場的作用及邊界,一直是學界以及政府治理實踐中碰到的大問題。你們爭論的核心是什么?
田國強:政府的角色如何定位是我們爭論的核心問題。中國經濟面臨兩個冒尖現象:一方面發展成就巨大,一方面治理問題嚴重。改革也進入深水區和關鍵期,無論是從理論認知、共識,還是到具體行動,其艱難性和復雜性都是空前的。
在堅持改革開放以來松綁放權的市場化改革取向下,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讓中國經濟持續長遠發展,政治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創新驅動的關鍵到底主要靠的是,通過市場化的改革來來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從發展、全能型政府轉向維護、服務型有限政府,還是采用政府政策繼續堅持有為政府?
也就是,是將政府職能導向定位于有限政府還是有為政府?是靠制度還是靠政策來實現經濟持續平穩發展以及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和長治久安?
當前,國內學術界關于產業政策的爭論與上述問題息息相關,其背后也正是政府的角色和定位的關鍵性問題。這就是我們爭論的核心問題。
“有為政府”是林毅夫教授所創導的新結構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和認為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因素,林毅夫教授及其學生、同事及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中心學術副主任王勇對此概念做了大量解釋性陳述,散見于《經濟轉型離不開“有為政府”》《不要誤解新結構經濟學的“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之我見》)《什么是新結構經濟學中的“有為政府”》《有為政府與中國宏觀政策》等系列文章中。
上面提及的這些文章論述中盡管有著許多有價值的經濟學識見,但是有為政府給人的感覺依然是一個定義不清、內涵不明的概念,也不乏大量具有誤導性的地方,如不加以澄清,將會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和造成很多隱患。
盡管有為政府的動機是好的,但由于信息和激勵的問題,其結果往往可能會出現好心辦了錯誤的事情,使之難以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創新、效率及公平之間的相輔相成、互為促進的辯證關系,從而難以導致好的或有效市場經濟。
《觀察者網》:也就是說,即便是有為政府,也會好心辦錯事,為什么這么說?請您具體講講?
田國強:如我在剛完成,即將發布的《再論有限政府和有為政府——回應林毅夫教授》所指出的那樣,首先,一個定義、概念或結論不能有歧義,特別是不能有內在矛盾,這是討論問題的起點,作為學者是特別要避免的。
作為國家的政府,與作為社會的個人,其所作所為的外部性是非常不一樣的。如果對于政府的行為邊界缺乏良好界定,其負面影響將是巨大的,這就是為什么許多人特別擔心有為政府提法的地方。
“有為政府”的行為邊界是游離不定的,乃至是無限和無界的;而“有限政府”的行為邊界更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根據王勇最近的文章《不要誤解新結構經濟學的“有為政府”》一文中的說法,“新結構經濟學中的‘有為’,是在所有可為的選項集合中,除去‘不作為’與‘亂為’之后剩下的補集。”
問題是,“可為”、“亂為”的定義又是什么?是事前、事中還是事后亂為?沒有給出定義。
你可以說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如果對于政府的職能沒有一個基本的限定,這個邊界顯然會是游離不定的,無限和無界的,并且有很大誤導性。
而林毅夫在《論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文中對什么是有為政府給出了和王勇稍微不同的定義:“在中國的語文用法中,‘有為’是和‘無為’及‘亂為’對應的,只有一個行為主體所為的結果是好的,符合社會預期的,這樣的行為才是‘有為’。”
這個有為政府的定義雖然排除了政府事后亂為的可能,比我批評王勇既允許也排除政府事后亂為那樣具有明顯矛盾的有為政府定義有了改進和對有為政府的范疇所退縮之外,但仍然有兩大問題。
一是,世界上從來不會犯錯誤、天使般的有為政府嗎?顯然,現實世界中是沒有這樣有為政府的。并且,如果一個政府既做了事后有為(比如提供維護和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情,同時也做了事后亂為(比如過多干預經濟活動)的事情,那么這個政府是該稱之為有為政府還是亂為政府呢?
根據我對林毅夫教授的有為政府定義的理解,這不能稱之為有為政府,那么現實中不說存在,但會有大致接近林毅夫認為的那樣的有為政府嗎?二是林毅夫以上有為政府的定義也是將“有為”與“無為”對立或對應起來,從而一味地否定無為,這顯然是大有問題,極具誤導性的。
為了達到有效市場,政府本應該主動從不該作為、不該過度作為、不該錯為、不能作為的地方退出,放權于市場、社會,在基本制度規范下實行無為而治。這種一味排除‘無為’的有為政府使之林毅夫新結構經濟學中提倡的“有效市場、有為政府”存在內在不相容性,甚至是矛盾的。
而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完全不要政府有為,要政府不作為,而是認為政府應該是有限的有為,政府的有為要有邊界、有限度、合理,在一些地方(如維護服務性方面)要主動介入、積極作為,在另一些地方(經濟活動方面)則盡量放權于市場、社會。
也就是說,有限政府是有為政府的一個子集,從而使得有為政府的邊界不僅是有界有限的,并且使得有限政府是有效市場的必要條件,以及讓經濟人在經濟活動中形成激勵形容更需要的是政府的無為而治。
而沒有將有限政府作為邊界界定標準的有為政府其邊界是無限的,在這樣的政府邊界的界定下,由于不滿足有效市場的必要條件,其市場將是無效的。
當此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已經出現大量過位、在維護市場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缺位并存的情況下,仍強調這種通過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用政策手段尤其是產業政策手段來解決短期發展問題,仍然鼓吹積極參與經濟活動和制定產業政策的有為政府,有可能會造成誤導,將中國經濟帶入“重政府輕市場、重國富輕民富、重發展輕服務”的舊模式和無限邊界的有為政府,甚至可能走向全能型政府。
并且,“不作為”,也就是“不為”,就總是或一定是壞事嗎?由于資源是有限的,時間和精力是有限的,往往需要進行權衡取舍的選擇,特別是涉及到戰略性、方向性的選擇方面,往往需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權衡取舍。這樣,怎么“不為”就一定非要排除掉,認為是不好的選擇呢?
田國強:政府“有所不為”也很重要
《觀察者網》:在您看來,林毅夫王勇等人的“有為政府”,與有所不為,是互相排斥的關系?不過,字面意思上講,“不作為”和“不為”,不是同一個概念,“不作為”是該政府出手的不出手,比如在公共領域,政府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就批評政府不作為。“不為”意思是,不該政府出手的時候政府就不出手,這其實是政府做得比較對的地方。
田國強:應該是這樣的,但,林毅夫可能不是這樣認為的,他在《論有為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文中對什么是有為政府給出的定義中認為:“‘有為’是和‘無為’及‘亂為’對應的”,從而他的有為政府的定義排除了無為,但顯然有問題。
2001年,時任福建省省長的習近平就曾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經濟論壇上就曾提出,“今后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是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使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更多地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一思路在他調任浙江和上海期間,也得到了延續。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所實行的簡政放權改革也體現了這一點。
事實上,新結構經濟學的追隨者對于建立有限政府的必要性也是有所認知的。如王勇在《有為政府與中國宏觀政策》一文中指出,有為政府的“有為”不僅“包括伸出手去拯救市場失靈,還包括政府下定決心把不該管的手縮回來”。
這里,要政府把不該管的手縮回來難道不就是要政府不為嗎?但是,這種有為政府的定義,卻是一方面從定義始就將“不為”排除,另一方面又將“有為”和“不為”放在一起定義為“有為”,這讓定義含混不清,邏輯上說不過去不說,至少是在語義引起極大的歧義。
政府當然應該有所為而有所不為,然而單純以有為政府一言蔽之,容易使人誤讀。這正如在一些學術討論群有群友認為的那樣,如將“有為政府”的概念和建議直接說給一般政府官員聽,他們最自然的理解就是要我們有為,不要無作為,從而成為他們錯位亂為和肆意妄為的借口。
《觀察者網》:所以,田教授認為,在中國,政府的作用目標定義為“有限政府”更加準確?
田國強:對,相較而言,主要聚焦于維護和公共服務的、與市場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政府的行為邊界則更為清晰。
所謂有限政府指的是,只要市場能做的,就應讓市場發揮作用,只有市場不能做或失靈時,政府才應發揮作用,從而才可能導致好的市場經濟和有效市場。對于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處理,也大致是如此,社會能夠自組織、自治理、自服務的,就放權給社會,政府不必大包大攬。
林毅夫教授在文中認為:“‘有限政府’論者并沒有討論什么是市場不能做的,除了公共服務之外,政府該做什么。”這完全是誤解,許多經濟學的教材都明確討論了政府的邊界在什么地方。
我最近剛出版的《高級微觀經濟學》以及我的許多文章中都曾指出,政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基本作用有四個方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起到維護作用,讓市場有效而公正地運作;彌補市場失靈;特定情境下作為經濟人參與經濟活動。
但是,由于政府具有強制力,既當規則制定者,又當裁判,其經濟人角色包括扶持特定類型經濟人的作用發揮就需要大大壓縮,否則會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同時,很少人會像林毅夫教授強加于人以為的那樣,認為“有限政府”論者的觀點是要“等到所有基礎設施、營商環境和各種法律、制度都已經完善后再來發展經濟”,問題是經濟發展起來后各種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跟上,否則會導致成就和問題兩頭冒尖,如產業規制政策手段運用過多導致的尋租設租貪腐,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這種完善指的就是市場導向的制度平穩、漸進轉型。
標簽 林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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