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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璐璐、章永樂:波蘭為何讓許多人既同情又厭惡?施米特這樣解釋
從波蘭問題反思卡爾·施米特的歐洲國際秩序論述
關鍵字: 瓜分波蘭歐洲公法施密特論波蘭問題一 同質的歐洲,異質的波蘭?
在施米特的國際公法與憲法思想之中,同質性(Homogenit?t)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詞。在1936年出版的《國際聯盟的第七次變化》中, 施米特曾經批判國際聯盟吸收成員的資格參差不齊,缺乏同質性,因而無法真正維系國際秩序。[7] 在1950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一書中,他更是批判19世紀末的國際法學家丟掉了傳統秩序中的空間結構觀念,貿然將全球50多個政治單位承認為“國家”,然而“在這種無結構的亂局中,共同的戰爭框架無法建立,‘文明’的概念最終亦無法再充當同質性的實質內容”。[8] 值得一提的是,同質性也是施米特在《憲法學說》中解釋民主制原則與盧梭的人民主權論時所用的關鍵詞——在施米特看來,民主制原則的關鍵,就是人民(Volk)的“同質性”。[9] 因而,無論是國內的民主的憲法秩序,還是國際公法秩序,都需要厘清基本構成單位之間的“同質性”。
近代“歐洲公法”的基礎正是歐洲的國家體系,而近代歐洲國家體系所基于的“同質性”又是什么呢?施米特在其論述波蘭的引文中明確指出:“歐洲的國家體系……的基礎在于具有特定國家秩序的封閉領土。”[10] 歐洲公法主體俱樂部的“同質性”體現在,它要求自己的成員應是具有確定領土邊界的國家。而波蘭被瓜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波蘭不是國家”,因此在歐洲日趨同質的國家體系之中,波蘭成為一個異質的存在。只有排除這種異質性,經典的“歐洲公法”才能在歐洲列強之中得到全面的推行。
然而波蘭究竟是一個多么異質的存在呢?要理解和評判施米特的這一論斷,我們需要從中世紀開始回顧波蘭的歷史。波蘭在10世紀建立王國并接受基督教,國王依靠教士、貴族與市民三個階層進行統治,其中貴族是力量最為強大的等級。1370年彼雅斯特(Piastowie)王朝絕嗣之后,貴族們逐漸確立了選舉國王的慣例,并且長期傾向于選舉外國人為國王。到15世紀末,波蘭形成兩院制議會,貴族在其中占據主導地位。在歐洲大部分政治單位仍然是封建領地的時代,波蘭并不是一個異質性的存在,甚至是相當有影響力的區域強權,曾在西部壓制條頓騎士團和德意志貴族,在東南部與奧斯曼土耳其短兵相接,在基督教世界中享有相當可觀的威望。
Legnitz之戰
但從15世紀中期開始,在西歐各國貨幣地租不斷發展、農民人身自由不斷擴大,君主紛紛加強中央集權的背景下,波蘭卻逆勢而行。其貴族不斷擴大自己的莊園以滿足西歐各國對糧食進口的需求,將農奴更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大貴族的莊園與海外聯系緊密,但相互之間卻缺乏橫向的經濟聯系。全國性經濟利益紐帶的缺失,帶來政治整合力的匱乏。在政治上,波蘭1505年憲法將等級君主制進一步發展為貴族民主制。大貴族掌控的參議院與中等貴族掌控的眾議院共同壓制君權的發展。1569年,波蘭與立陶宛正式合并成立擁有共同議會的共主聯邦。該聯邦的三項制度嚴重制約了君權的集中化:第一項是自由選王制;第二項是自由否決權;第三項是聯盟制度。1573年,貴族們通過“亨利王約”(Artyku?y henrykowskie)確立了允許各國君主競選波蘭國王的制度。從1573到1795年,波蘭貴族共選出11名國王,其中有7名是外國人,這就是所謂的“自由選王制”的運作結果。1652年確立的“自由否決權”(liberum veto)允許波蘭議會議員對議會法案進行“一票否決”,導致1652-1764年71次議會中斷了42次,占比約為60%。[11] 隨著全國議會運作經常趨于癱瘓,大貴族們控制的地方議會(省議會和縣議會)的決策權進一步增長,但其結果是政治統一性進一步被削弱。1573年的“亨利王約”還確認了一項叫做聯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的古老制度——當貴族認為君主侵犯了他們的權利和特權的時候,就可以組織臨時聯盟,發布聲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這項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時宣誓承認的。在歷史上,貴族頻繁組織聯盟反對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組織相反的貴族聯盟來保護自己。[12]
在這三項制度之下,大貴族之間黨爭頻繁,紛紛引入外力作為自己的后盾。而隨著周邊普魯士、奧地利與沙皇俄國實力的持續上升,波蘭的國際地位不斷下降。自1717年以來,波蘭的實際地位已淪落為俄國的保護國。由于其傳統制度有利于周邊列強控制波蘭內政,列強對波蘭的任何具有中央集權傾向的改革,都保持高度的警惕。事實上,恰恰是18世紀波蘭自我改革的努力,加速了其被瓜分的進程。
1764年,俄國女皇葉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 II)支持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亞托夫斯基(Stanis?aw August Poniatowski)當選為波蘭國王。如果國王滿足于做俄國傀儡,波蘭也許可以保持原有的虛弱和平狀態。但波尼亞托夫斯基國王并不滿足于此,他推動限制議會中的自由表決權,實行多數表決通過的規則。而一些貴族也運用他們享有的古老的聯盟(confederatio)權利,組建了巴爾聯盟(Konfederacja barska),既反對俄國侵略,也抵制國王的改革。[13] 波蘭國王與貴族的改革活動引起了葉卡捷琳娜二世的警覺。1768年波蘭貴族在俄軍的呼應之下,通過議會否決了國王的改革,重新確認了自由否決權和自由選王制。葉卡捷琳娜二世決定削弱波蘭,并給予普魯士和奧地利一些好處,換取它們對現狀的承認。1772年8月5日,普、奧、俄三國簽訂條約,第一次瓜分波蘭。
第一次瓜分之后,波蘭政治精英開始反思,內部出現革新運動。在1780年議會上,前首相扎莫伊斯基(Andrzej Zamoyski)提出了提升市民和農民地位的法案,但遭到貴族否決。1788-1792“四年議會”期間,改革派進一步推出新的改革措施,其高潮是在1791年5月3日通過了一部新的憲法,史稱“五三憲法”。該憲法受法國大革命影響,規定民族的意志是國家權力的來源——根據憲法第4條和第11條,此處的民族應當被理解為包括全體民眾,而不僅僅是貴族。憲法廢除自由否決權,實行多數表決制;廢除自由選王制,實行王位世襲制,并且提高了市民的地位,為其參政議政打開了通道。[14] 改革進一步引起了沙俄的警惕。 1792年,沙俄在波蘭叛亂貴族的內應之下,發動軍事干涉,迅速占領波蘭,廢除五三憲法,恢復原有的“基本法”。為進一步削弱波蘭,1793年1月23日,沙俄與普魯士兩國簽訂條約,第二次瓜分波蘭。至此,三分之二的波蘭國土被列強吞并。沙皇發布法令,廢除了波蘭的兩個構成單位之一——立陶宛大公國。1794年,塔德烏什·科希秋什科(Tadeusz Ko?ciuszko)領導起義并成功占領華沙。但起義引發的是更強烈的壓迫——1795年1月3日,沙俄與奧地利簽訂第三次瓜分波蘭協議,普魯士于10月24日加入協議。至此,波蘭全部國土被瓜分完畢。[15]
波蘭的悲劇在于,當它安于作一個虛弱的保護國的時候,它能夠保持形式上的獨立;但當它想學習周邊強國進行國家建設的時候,列強反而警覺起來,不許波蘭踏上它們走過的道路,并將波蘭的改革視為法國大革命的延伸,最后干脆從地圖上抹去了波蘭。而西歐列強目睹波蘭的三次被瓜分,卻沒有采取軍事行動來阻止,以至于英國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以憐憫的語調評論道:“波蘭必須被認定為一個座落在月亮上的國家。” [16]
拿破侖的崛起為波蘭的命運帶來某種轉機。1807年,拿破侖與沙皇亞歷山大達成協議,建立“華沙公國”。許多波蘭精英將華沙公國視為波蘭復國的重要機會,將拿破侖視為可以依靠的力量。1812年,拿破侖攜波蘭軍隊入侵俄國,遭遇慘敗。1814年,華沙公國被沙俄軍隊占領。1814-1815年,打敗拿破侖的王朝國家聯合召開維也納會議,安排后拿破侖時代的歐洲秩序,波蘭問題是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經過列強之間的激烈爭論,1815年2月11日,各方終于達成協議,華沙公國的大部分組成波蘭王國,由沙皇亞擔任國王,亞歷山大一世答應賜給王國一部憲法,并允諾使立陶宛、白俄羅斯、烏克蘭與波蘭王國合并。5月3日,俄、普、奧三國瓜分華沙公國。
波蘭的陷落(油畫),作者:Jan Matejko, 1866年
從1772年到1815年,波蘭實際上經歷了四次瓜分。而在施米特看來,這種瓜分是歐洲國家形成封閉的陸上疆界、從而全面推行“歐洲公法”的先決條件。而波蘭成為瓜分對象,原因恰在于它的政治形態使得周邊若干國家都無法完成陸上疆界的閉合:“……波蘭王國沒有超越封建階段,尚未建成現代歐洲國家的組織結構。波蘭不是國家……”” [17] 波蘭延續的是一套中世紀色彩濃厚的秩序,然而與此相配套的以天主教為頂點的歐洲萬民法秩序已經消亡,若歐洲要全面采取新的經典國際公法,波蘭就會成為一個沖擊正在出現的“同質性”(Homogenit?t)的例外空間。
施米特認為,波蘭不構成國家,并非專門針對波蘭而發。在此問題上,他擁有一個比較統一的認定標準: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具有確定領土邊界的政治統一體。而中世紀的等級制國家缺乏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是不同領地的拼盤,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在其《憲法學說》中,施米特在論及13-16世紀的等級制國家(St?ndestaat)時評論,在這樣的組織形式下,“無論從實際情況看,還是從思想意識看,政治統一體本身都變得很成問題了”。在等級制國家階段,封臣獲得了廣泛的獨立性,不同等級之間建立聯合體,相互簽訂協議,與自己的君主訂立協議,與外國君主訂立協議,等等。這些協議往往有憲法之名,然而“我們不能將數不勝數的類似協議稱為國家憲法,正如將近代國家法概念套用到中世紀的情況會引起誤解一樣。近代憲法的真正主題——即政治統一體的存在類型和存在形式——并不是這類協議的主題”。而等級制國家,既不是一元制國家,也不是二元制或多元制國家,“頂多只談得上既定權利和特權的大雜燴”。從這一觀念出發,他認為更早時候的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也不是國家憲法,只是封臣與君主之間的一項協議,它被視為國家憲法性文件,是一種追溯的結果。[18]
幾百年來,歐洲自身經歷了一個“文明的進程”,[19]一系列君主國從封建形態演化至近代領土型國家,國際秩序的規則也隨之演變,以至于到了18世紀,從列強的眼光來看,波蘭已經不像一個國家。它的中央政府過于孱弱,由于“自由選王制”的存在,周邊其他國家的王侯貴族紛紛競爭波蘭國王的位置,貴族控制的議會沒有行動能力,地方貴族與外國經濟聯系緊密,與自己同胞貴族的聯系反而松散。與18世紀波蘭比較相似的是同樣實行選舉君主制的神圣羅馬帝國,在法律上已經很難被稱為一個國家,因為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后,帝國的一系列王侯都獲得了獨立宣戰和締約的主權性權力,帝國已經變成一個松散的聯盟。只不過在神圣羅馬帝國出現的是諸侯在各自領地里進行的國家建設,其效果是自下而上地拆解帝國——如帝國的勃蘭登堡選帝侯兼任普魯士國王,不斷擴大自己的領地。而波蘭的貴族中并沒有出現這樣強有力的地方單位,而是被外力吸納,整體秩序處于不斷瓦解之中。
在《國際聯盟的第七次變化》一文中,施米特評論了意大利對埃塞俄比亞(時稱阿比西尼亞)的吞并。他認為,意大利吞并埃塞俄比亞的借口之一,是埃塞俄比亞并不構成一個國家,而是諸多部落的聚合,而國際聯盟當初吸納埃塞俄比亞作為一個成員國,本身就是一個錯誤。[20] 施米特以此來說明,國際聯盟從一開始就沒有設立明確的成員標準,導致其缺乏同質性。因而在意大利提出“埃塞俄比亞非國家說”之時,其無法做出有意義的回應。我們可以發現,他討論埃塞俄比亞問題和波蘭問題的眼光是相似的,只不過一個是在海外,一個是在歐洲本土。歐洲公法秩序的同質性的確立,有賴于清除那些不同質的因素。因此,不僅是那些土著人的部落國家需要被排除在最高文明等級之外,歐洲內部的“國家性”不足的共同體,同樣需要被排除。
但波蘭為何難以證明自己的“國家性”?在施米特“歐洲公法”的視野里,證明自己屬于夠格的國家,最關鍵的因素不是宗教傳統和民族血統,而是贏得“保家衛國”戰爭的能力。“歐洲公法”基于某種“文野之分”,但這里的“文”并不是中國儒家所講的強調德性與文教的“文”,它真正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面臨戰爭的時候,組織力量捍衛自身的能力,列強將從這種戰爭能力反推一個政治共同體是否有足夠的治理能力,以至于構成一個真正的國家。按照1939年施米特在《國際法中的帝國概念》一文中的說法:“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夠經受住創建完美的現代國家機器的能力檢驗,只有少數幾個民族能夠靠自己組織的、工業的和技術的能力打一場現代的物質性戰爭。”[21] 但波蘭“沒有力量發動自衛式的國家戰爭反抗來自鄰國(1772,1793,1795)的分割和占領” [22],這反過來說明波蘭“沒有能力構成國家”,“根本不可能稱為國際法主體”。[23]
1791年五三憲法宣誓(版畫),作者:Jean-Pierre Norblin de La Gourdaine, 1867年
歐洲列強發明了非常復雜的“文明”的話語來給不同政治共同體劃分等級,但在現實之中,戰爭或許是最為簡單粗暴但也最有效的測試方式。在歐洲之外,美洲殖民地曾遭遇歐洲本土長期歧視,但在贏得18-19世紀的獨立戰爭后,一系列前殖民地國家被歐洲列強承認為獨立的主權國家。日本在19世紀原本被視為“半文明國家”,處于列強的領事裁判權之下。但經過1894-1895中日甲午戰爭、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與1904-1905年日俄戰爭,日本證明了自己的戰爭能力,因此也就接納成為“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員,被視為“文明國家”。而中國在晚清屢戰屢敗,因此也就始終保持在所謂“半文明國家”的等級上,無法擺脫列強的不平等條約和領事裁判權。波蘭的狀況或許更為嚴重。盡管波蘭多數人的信仰(基督教)以及波蘭貴族一度擁有的非常活躍的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可以說是公認的19世紀歐洲文明的重要要素,但波蘭人在歐洲內部仍然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歧視。一個重要的例子就是西方文明的總結者馬克斯·韋伯對波蘭的態度。在其《民族國家與經濟政策》演講中,韋伯赤裸裸地將波蘭視為“劣等民族”,認為波蘭小農能夠在易北河以東立足并不斷擠出德意志小農,靠的不是經濟手段優秀或資本雄厚,而純粹是因為其對精神生活與物質生活要求很低,幾乎是“吃草為生”!這正是文明程度低下的象征。[24]
毋庸諱言,歐洲也有一些國家本身缺乏戰爭能力,只因占據有利的地緣政治格局,在列強之間的均勢和協調中得以延續,例如盧森堡大公國。1815年維也納會議決定盧森堡為大公國,荷蘭國王兼任盧森堡大公,同時盧森堡加入德意志邦聯。1839年列強的倫敦會議認可了盧森堡的完全獨立,但盧森堡直到1890年才擺脫荷蘭國王的統治。 盧森堡不是靠自己的力量打出來的國際法主體,但既然能在均勢下幸存,這一結果就使得其免于上述反推測試。而波蘭遭遇的是最為不幸的地緣政治格局,其自我防御失敗的結果,提供給列強某種口實,來反推其不符合近代國家的標準。這說明,“歐洲公法”的成員資格認定本身是結果導向的,是非常冷酷的。所謂“國際法主體”,往往需要通過戰爭的檢驗才能獲得承認。而施米特所贊許的近代歐洲的“有限戰爭”,并不排除滅國行為。
- 原標題:孫璐璐、章永樂:歐洲公法時代的祭品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李亢
- 最后更新: 2019-05-25 0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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