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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國強:對林毅夫團隊不實責難的回應與澄清——兼談有為、有能的有限政府
關鍵字: 田國強林毅夫產業政策林毅夫 吉林報告田國強 吉林報告田國強 上海財經大學田國強 高級微觀經濟學4、我只是根據你們的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從邏輯上論證了計劃經濟下的政府也屬于有為政府的集合范疇,怎么能怪我是歪曲呢?
對于有為政府的政府主導傾向是有為政府這個概念自由林毅夫及其團隊提出之后就一直被學界、政府部門和業界的經濟學家所質疑的。我以上的論斷完全是根據王勇與華秀萍《詳論新結構經濟學中“有為政府”的內涵——兼對田國強教授批評的回復》(簡稱《王文》)一文中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而得出的。根據他們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新結構經濟學定義的政府“有為”,既非“不作為”(inactive),亦非“亂為”(mis-behaving)。如果將政府所有可選擇的行為作為一個全集,那么“不作為”與“亂為”這兩個集合的合集的補集,就是“有為”的集合,如圖1所示。”
圖1
將以上集合語言變成通俗語言,也可從他們給出的上圖看出,他們所給出的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是:排除不作為和亂作為后的政府,稱之為有為政府。并且,《王文》明確地說明政府的這種有為是事前有為,而不是事后有為,即允許事后犯錯(也就是好心辦了錯事)。我在《我對王勇等人用集合定義的有為政府邏輯推理有誤嗎?》(2017年9月9日)(簡稱《邏輯推理有誤嗎?》)一文中,嚴格證明了以下命題:
命題:如果有為政府的定義是由《王文》中的集合定義所給出的,則傳統計劃經濟下的政府也屬于王勇他們所定義的有為政府的范疇。
證明: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政府的出發點都是好的(難道不是?不是可以反駁),同時也是很作為的。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或指計委)掌握關于下面企業和消費者的信息非常有限,盡管根據這些非常有限的信息,其事前決策基于所掌握的信息是相對正確的(否則就是有心辦壞事或計委的人員水平很差,即使根據掌握的信息有可能作不出相對于信息集下的正確決策),并且認為由此所做的決策是最優的(盡管事后可能是錯誤的)。這樣,傳統計劃經濟下的政府不是事前亂為的,盡管有太多事后亂為的決策。因此,傳統計劃經濟滿足他們排除了不作為和事前亂作為的情況,根據他們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從而屬于有為政府的集合定義的范疇。
其實,無論是改革開放前的傳統計劃經濟,還是現在計算機、大數據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都不可能完全或沒有激勵掌握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具體信息,因此其結果都是一樣:如此定義的有為政府都會出現大量的好心辦錯事的事情。因此,訓練有素的經濟學家的共識就是,政府應該少干預具體經濟活動,這也就是為什么松綁放權的改革開放取得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什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更好(好不等于多)發揮政府的作用。
一旦采用“有為政府”這樣的名稱,大眾就很容易會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也可能會被政府部門加以誤用。如果否定有為政府的邊界是有限的,那么其邏輯結論就是,有為政府的邊界一定是無限的了。人們自自然然就會有對有為政府概念弄不好會讓政府過多干預經濟的這種擔心,出現這樣情形,你們又有什么好抱怨的呢?
有為政府的爭論不是要不要政府有為的問題,政府當然需要有為,這是不言而喻的,其關鍵是政府有為的程度問題。從詞義上來說,有為政府并不等于有為的政府,一字之差其內涵殊異,這就如同毛澤東思想(集體智慧之結晶)跟毛澤東的思想(其個人的思想)是有很大的差異一樣,但許多人混淆兩者的差異,從而贊成有為政府的提法。
其實,林毅夫教授應該懂得放開搞活的基本道理的。在我看來,他的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現在的國家發展研究院)之所以能辦得挺成功,基本上也是按照中國改革開放搞活經濟的松綁放權的改革方式,就是讓教授在科研教學方面有更多的自由度,做自己感興趣的研究,而不是由他這個中心領導來主導,要教授們做這或做那的研究。隔行不隔理,他自己辦中心是放開搞活的一套,怎么給政府做建議時候又是另外一套呢?
- 原標題:田國強:對林毅夫團隊不實責難的回應與澄清——兼談有為、有能的有限政府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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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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