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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一”核災何以爆發(fā)?——戰(zhàn)后日本的核電體制研究
關鍵字: 日本核電核災戰(zhàn)后[導讀]七年前的“三·一一”,日本東部的地震海嘯引發(fā)了福島核泄漏等一系列災害。在這一前所未有的災害面前,除卻惋惜因災害而失去健康、生命、家園的人們之時,不能不令人思考一些更為基本的問題:為何在核彈的受災國日本,核電體制得以確立?核緣何具有合法性?這之中又有著怎樣的歷程?武藤一羊先生試圖將這一問題放在1960、1970年代的東亞政治經濟格局中進行回應。特此刊發(fā)。
核電體制的形成與國家安全保障
1960年代是全球商業(yè)核電產業(yè)起步的時代。日本用于商業(yè)的核電起始于1966年東海村第一號反應堆的啟動,在1970年代急速擴張,并作為國家的一大支柱產業(yè)而起步。1970年代20臺機組,1980年代16臺機組,1990年代15臺機組,2000年代5臺機組,多年來,核電產業(yè)幾乎以每年增長150萬千瓦小時的直線型幅度在增加。核電似乎已滴水不漏地被納入了國家的能源政策。
然而,這意味著某種超越能源政策的事物誕生了。原子能作為一個堅固的結構,出現在國家的核心部分。學者吉岡齊把這種圍繞核電形成的結構稱為“原子能體制”。它的政策特征在于“為了維持國家安全保障的基礎,在國內保持先進的核技術和核產業(yè)的方針”,并為其冠上“保障國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之名。吉岡指出,在這個前提之下,“在承擔開發(fā)利用原子能的主管部委指導下,有相關利益關系的各部委、電力部門、政治家和有實力的地方自治體四者為主要成員”,“再加上生產商及核能研究人員六方”構成了復合體。復合體是為了制定“基于內部利害而協(xié)調一致政策”。它與“軍產復合體”或者政、官、財相勾結的“鐵三角”有著同樣的結構。最近“原子能村”這一稱呼所指向的正是這種結構。
吉岡將“保障國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定義如下。
“保障國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是日本暫不保有核武裝、但須奉行保有足以實現核武裝技術與產業(yè)潛在能力的方針。這是日本國防安全政策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據此,以持有核武器作為安全保障政策基礎的美日兩國軍事同盟的安全性就有了保障。“保障國家安全的原子能”這句話所附帶的意思是,擁有先進的核技術及核產業(yè)是國家威信的重要源泉,也就是“原子能即國家”。
另外,由于二戰(zhàn)時期日本特有的歷史背景,國家安全保障這一詞里也包含了能源安全保障的含義。面對一般國民時,這一含義常常會被強調。從這個公理來看,核技術,尤其是敏感核技術,被賦予了極高的價值。無論如何,在日本,核能政策由于和國家安全保障密切結合在一起,被認為是國家基本政策的一部分。
被稱作公理真是很絕妙。公理是不需要證明的真理,已經被抹殺了要求證明的權利。在這里,原子能與軍事在戰(zhàn)后日本以獨特方式結合的事實被抽取出來,那就是不以核武器形式出現而作為軍事要素的原子能發(fā)電。但在面向普通民眾時它卻是以能源政策被提出來的。311以后,東京電力公司、政界、財界以及媒體之中核電維護推動派的核電擁護論,基本上100%都以如果沒有核電、電力需求能否被滿足、能源是否夠用等威脅論構成。這一手法僅僅打開了遮蓋原子能體制實質簾幕的一部分,僅僅將能源的面目呈現給公眾。從這個角度看,“國家安全保障”的本來面目就無法看到了。
福島核泄漏后變異的魚
有趣的是,這段時間有關原子能利用、類似1954年原子能預算宗旨說明那樣露骨的軍事意味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核武裝論被移植到看上去與核電無關的語境中并復活。那是在解釋憲法的脈絡之下進行的。
開此先河的是岸信介。1957年,剛剛執(zhí)政的岸信介就在參議院提出在自衛(wèi)權的范圍內可以保有核能。他還在眾議院提出,“一叫做核武器,就被認定是違憲,這樣的憲法解釋是不正確的。”通過1960年的安保改定,岸信介使日本自發(fā)加入了美國的霸權戰(zhàn)略。他雖將修改憲法作為自己的政治使命,但也成為第一位提出在現行憲法之下也可保有用于自衛(wèi)的核武器這種令人驚異的憲法解釋的首相。這一立場被之后的歷任自民黨政府所繼承,并被反復認定。但是這一立場被置于與核能產業(yè)相剝離的言論空間中。其名與實被分開,被放置在任何時候都能合為一體的位置上。
吉岡將原子能體制作為“國家安全保障”的核心。這一視角對于從整體上把握311以后的事態(tài)也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雖然最近媒體也公然將“原子能村”作為批判的對象,但它們所做的僅是將從電力產業(yè)與官僚的沆瀣一氣中獲利的利益集團捉出來,僅僅將原子能問題作為能源問題來論述,并沒有觸及“國家安全保障”這一核心問題。
對戰(zhàn)后日本而言,國家的安全保障是在(1)依靠日美安保提供核保護傘、(2)擁有發(fā)動戰(zhàn)爭的能力、(3)限定非武裝的憲法第9條與憲法民主主義這三種要素的相互作用之下形成的,是一個有著特殊的多元復雜性的領域。這三種要素與前文提及的戰(zhàn)后日本國家的三原理分別相呼應,但在原理上卻相互矛盾。
日本的核能力建設是為了實現其中的(2)而定位的實體性要素,但又處在(2)與(1)的相關關系、即與日美安保體制的微妙關系之中。在構成戰(zhàn)后日本國家的三大原理中,由于美國的世界戰(zhàn)略原理現在仍壓倒性地發(fā)揮著作用,即便日本想實現核武裝,根據自己的判斷使用武力,然而這是美國所不愿看到的,因此違逆美國而選擇(2),對日本的統(tǒng)治集團而言無異于毫無出路的冒險。況且為了修改憲法所做的中心突破也沒有成功,(2)仍舊在(3)的憲法體制的一定制約下,因此,日本若是退出NPT、選擇核武裝的道路,則不可避免地會招致國際性的孤立。
我們接下來討論這些矛盾的各種要素是如何相互作用,并且原子能在其間占了什么位置。
- 原標題:“三·一一”核災何以爆發(fā)?——戰(zhàn)后日本的核電體制研究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吳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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