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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納:為了聲音的財產權,他們爭了一個世紀
關鍵字: 聲音財產權著作權美國作為最后的一招,唱片產業求助于《憲法》。《憲法》授權國會制定著作權法,授予“作者”對其“(書寫)作品”(“writings”)的排他性權利。產業代表們主張,鋼琴卷和唱片顯然不是“(書寫)作品”,所以國會無權創造對它們的財產權。愛迪生留聲機公司(Edison Phonograph Works)的弗蘭克?戴爾(Frank Dyer)宣稱:“留聲機唱片不是(書寫)作品,因為它是不可閱讀的,這不僅僅是因為它的精密性和極大的復雜性”,也因為其可變化性。“也就是說,我們今天播放一首曲子的留聲機唱片,第二天在留聲機上也播放相同的曲子,但兩塊唱片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戴爾堅持說:“(書寫)作品”意味著可視性和一致性。由于無人可以通過查看留聲機唱片,就推測出當它被放在留聲機上會播放出何種音樂,所以唱片絕對不是“(書寫)作品”。戴爾問道,如果可視性不是必備條件,那么國會的權力將止于何處?一縷怡人的氣味能否受著作權保護?一個從未被寫下來的思想能否受著作權保護?“(書寫)作品”這個概念必須有一定的限制,否則任何東西都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但這并不是最有力的論點,甚至其支持者也非常清楚,因為它與一個世紀來的實踐不相符。圖表和地圖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書寫)作品”,但它們在1790年第一屆國會就被授予著作權保護。隨后,著作權保護延伸到版畫、雕刻,而后又延伸到照片,這些都顯然不是“(書寫)作品”。在國會將著作權擴大到包括公開表演權(先是1856年戲劇作品獲得這一權利,后是1897年音樂作品獲得這一權利),而沒有受到以憲法為依據的任何反對之后,人們很難再辯稱“(書寫)作品”指的是嚴格意義上的書寫作品。代表約翰?菲利普?蘇薩和維克特?赫伯特的紐約律師南森?布坎(Nathan Burkan)總結道:“法律或憲法中并未要求一個對象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是,它是可以被閱讀的。唯一的標準是,它是否承載著一個智力產品?”根據這一定義,《憲法》允許對聲音的著作權保護。
幾乎所有留聲機和自動演奏鋼琴公司,都反對將法律修改得對作曲家有利,唯獨一家公司保持沉默,這種沉默惹人注意。紐約的伊奧利恩公司是一家最大的、最成功的自動演奏鋼琴生產商。在其巔峰時期,伊奧利恩及其下屬公司在美國、英格蘭和德國的鋼琴工廠雇用了5000名員工。如果人們期待由一家公司來領導這場戰役,反對導致鋼琴卷提價的議案,這家公司必定是伊奧利恩。然而,在國會三年來陸續進行的聽證會中,伊奧利恩公司始終未發一語。
原來,伊奧利恩公司靜悄悄地準備將它的競爭對手逐出產業。該公司與大部分主要的音樂出版商簽訂協議,以鋼琴卷銷售的許可費換取生產鋼琴卷的獨占權利。只有當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延及鋼琴卷時,這些合同才生效;而如果這一情況出現,伊奧利恩將非常接近于一個壟斷組織。因此,與唱片產業相比,該公司的動機與音樂出版商更加一致。事實上,人們從聽證會上得知,伊奧利恩資助了1908年最高法院審理的懷特史密斯案,努力促使最高法院宣布鋼琴卷侵犯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聘請那個時代最優秀的律師查爾斯?伊萬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來代理懷特史密斯公司的,恰恰是伊奧利恩公司,而不是懷特史密斯音樂出版公司。(休斯后來將成為紐約州州長、國務卿以及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伊奧利恩公司成為壟斷組織這一前景成為了反對修改法律的另一個理由。約翰?奧康納(John O’Connell)代表美國全國鋼琴生產者協會警告道:“你們正在扶持一個強大的集中勢力。”協會的150個成員擔心,一旦伊奧利恩公司控制大部分版權音樂,它們將瀕臨破產。“數百萬美元將進入伊奧利恩及其子公司的保險柜。而最終的結果是公眾必須為此付費。”
在所有反對修改法律的理由中,這是收到廣泛反響的唯一一個。作曲家應當從其作品的錄音制品中獲利,這一點很多人在直覺上感覺是公平的,因此,留聲機和自動演奏鋼琴公司很難再繼續免費使用那些作品。這一點甩了盜版者狠狠一巴掌,使之無法長期存在。但是,允許一家公司壟斷正在成長的鋼琴卷市場,這看起來一樣糟糕。陷于這兩個不太美好的結局之間,國會除了多召開幾場聽證會外,幾年內什么事情都沒做。
這一僵局最終被馬薩諸塞州國會議員查爾斯?華氏本恩(Charles Washburn)協調的一個折中方案打破。1909年的《著作權法》授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禁止他人制作錄音制品的權利,而一旦他許可了一個唱片的制作,其他任何人只要向著作權人支付每一復制件2美分的許可費就可以制作唱片。作曲家和音樂出版商因此從留聲機唱片和鋼琴卷的收入中獲得了一定的份額,但這個份額不如他們能夠自由議價時那么高,至少對最知名的作曲家是如此。伊奧利恩公司運作已久的壟斷局面被阻止了。唱片產業繼續成長。作曲家獲得了生成聲音的權利,但他們只能按照法定價格銷售這一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價格顯得越來越低。
不是所有人都認為這一強制許可是個好主意。《世紀》(Century)雜志的社論宣稱:“這就好比說,除非克萊門斯先生(Mr. Clemens)將他給予哈珀兄弟公司(Messrs. Harper & Bros.)的權利也賣給其他所有出版商,否則他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這是政府父愛主義原則發展到荒唐的地步。”事實上,如果國會嘗試在其他產業中通過立法定價,必然招致一大片反對聲。在解釋對議案的反對意見時,威斯康星州眾議員亨利?庫珀(Henry Cooper)質問道:“農民希望法律為他能從一蒲式耳小麥中獲得多少收入確定價格嗎?發明縫紉機的人會希望法律為其行使權利定價嗎?” 但是,總體的感覺是,對于一端是盜版行為、另一端則是壟斷的局面,強制許可是唯一可行的替代性方案。
一個世紀后,強制許可仍然是美國著作權法的一部分,但如果伊奧利恩公司當初沒有企圖壟斷鋼琴卷的銷售,這一規定可能根本就不會被制定出來。許可費價格本該由作曲家(由音樂出版商代表)和唱片公司之間協商確定。最成功的作曲家本來可以獲得高于法定許可費的收入,而不那么成功的作曲家們可能還得央求著唱片公司錄制他們的作品,不敢要求任何費用。這個故事的更大啟示是隨機事件在分配科技變革所帶來的收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在早期階段,作為一個階層的作曲家,能否從唱片產業中獲利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即使結論日漸清晰(即他們可以從中獲利),他們應該獲取多大的收益,在從以蘇薩、赫伯特為一端到以無數不知名者為另一端的光譜間,這些收益該如何分配,仍然是一個開放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微小的決策帶來了巨大的后果。
- 原標題:聲音的財產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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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吳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4-07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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