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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中亞諸國國族建構中的政教關系問題
關鍵字: 中亞 伊斯蘭化政教分離中亞 政教關系中亞五國 伊斯蘭教在中亞各國的國族建構進程中,宗教與政治的關系還面臨著更為復雜的國際格局:全球范圍內的伊斯蘭原教旨大潮,尤其是伊朗通過和平革命方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沙特通過將石油等經濟利益的部分收益出售于美國進而在美國的縱容之下建立以瓦哈比派為基礎的政教合一政治體制等現實樣本。
當獨立后的中亞諸國出于招商引資、科學技術引進等現實需求而不得不拓展與西亞諸國的經貿往來時,上述國家也趁此機會不斷輸出‘伊斯蘭革命’的政治理念,進而以求確立本國在伊斯蘭世界中的領導權,但這種做法顯然嚴重侵害到了被輸出國的正常政治秩序和國家建設。
同時,前蘇聯出兵阿富汗,美國處于抵抗蘇聯的目的,也在阿富汗給予抵抗力量以各種資金、軍事裝備等方面的支持,而這些抵抗力量的參加者中不但有阿富汗國內的伊斯蘭組織,也有來自全球各地的“圣戰主義者”,28這也為90年代以來冷戰結束、蘇聯解體后以阿富汗為基地孵化出層出不窮的極端恐怖組織埋下了伏筆,更使得包括中亞諸國在內的宗教極端主義分子的軍事訓練、恐怖手段培訓、圣戰洗腦培訓等均具備了物質、技術、思想條件上的可能。
本·拉登,已被美軍擊斃(圖/東方IC)
中亞諸國的伊斯蘭復興思潮之所以未能實現其本國政治精英們試圖藉此實現國族建構和國家整合的政治初衷,一定程度上也和90年代以來這種沙特、伊朗等國的“政治制度輸出”和冷戰后遺癥催生各色極端組織等國際因素合力造成的全球范圍內伊斯蘭原教旨思潮的濫觴有關。
由前述可知,中亞諸國在獨立后,試圖利用伊斯蘭復興思潮來實現其國族建構的政治目的,但一定程度上反而適得其反,呈現出諸如極端勢力坐大、嚴重影響各國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等消極后果,這也迫使中亞諸國的執政者開始反思自己的國族建構思路,并重新夯實其在獨立后頒布的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政教分離。在中亞諸國的歷次憲法修改中,這一原則被不斷充實、強化,并且輔之以《信仰自由與宗教組織法》等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憲法性法律作為進一步的細化與補充。
在中亞諸國最新頒布的憲法文本中,不但繼續在序言和正文第一條中強調國家政體的“世俗化”屬性,對于諸如外國宗教在本國的活動、禁止成立旨在挑起宗教仇視和民族仇視的社會聯合組織、禁止強制性灌輸宗教觀點等具體的宗教事務管理內容也在憲法文本中進行了明確規定,進而從國家建設的技術操作角度夯實憲法中的政教分離原則。
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為例,在《憲法》的第一條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確認自己是民主的、世俗的、法治的和社會的國家。人,人的生命、權利和自由,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最高價值”;即強調國家政體的世俗屬性,并強調“人的生命、權利和自由”,而非某種宗教,才是“哈斯克斯坦共和國的最高價值”。
第五條關于結社條款中則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承認意識形態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第一款);這一從國家意思形態塑造的角度上堵住了宗教原教旨主義者試圖把某一宗教作為唯一國家意識形態的可能。
第三款規定“禁止成立其目的或者行為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變憲政制度,破壞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挑起社會仇視、種族仇視、民族仇視、宗教仇視、階層仇視和氏族仇視的社會聯合組織,并禁止其活動。禁止成立法律未規定的武裝集團”;同樣是為了防止極端宗教勢力打著宗教的旗號“行社會仇視、種族仇視、民族仇視、宗教仇視、階層仇視和氏族仇視”之實,即極端宗教組織并不享有憲法中的結社權,宗教,必須處于憲法和法律的規制之下,而非高于法律或者淪為法外之地。
- 原標題:常安:中亞諸國國族建構中的政教關系問題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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